作者jany (j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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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版台北市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进修学位学分实施要点
时间Tue Apr 23 14:49:59 2002
这是学校人事今天发的..
看版上很多人有兴趣要考试
po给大家看看
请注意第四点...
Linway...
你就算考上先休学也不能去上课了
台北市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进修学位、学分实施要点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第九一一一次局务会议修正通过)
壹、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为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增进教师专业知能与提昇
教学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贰、本市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在职进修,悉依本要点之规定办理;本要点未
规定者,适用其他相关法令之规定。
参、教师参加与教学或业务需要之各项进修﹝含出国进修﹞,悉由服务学校依权责审核。
肆、教师取得教师证书并在原校服务满一年後,始得申请进修学位。但新进教师已在他
校申请进修核准者,不受此限。
伍、申请进修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由本局或务务学校依任务需要主动荐送者外,同意进修者进修系所需与本职工作
或专业发展相关,并由教师提出研究计画报校长核定後存校备查。
二、进修学位,需不影响教学及行政业务;每学年以不超过编制内现有教师数百分之五
为限。
三、参加公余进修及新进教师任职前已参加者,在不影响教学或行政工作原则下,不受
前款之限制。
陆、教师进修之给假,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本局或服务学校主动荐送或指派者全时进修者,视上课实际需要,给予公假。
二、经本局或服务学校荐送、指派或同意部分办公时间进修者,每周给予半天之公假两
次,惟课务应自行詷整或补课,并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三、经本局或服务学校同意全时进修者,得申请留职停薪。
四、报考前未经服务学校同意自行前往进修者,不得申请公假,但事後经服务学校同意
者,以事假或休假处理。
五、进修中之新进教师,除於招聘时另有约定者外,悉依本要点规定办理。惟荐送、指
派或同意单位,系指原服务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
柒、未经同意自行前往就读者,经发觉劝阻未果或已完成进修者,依相关规定予以议处
。公费生服务未期满者,依相关规定办理。
捌、教师进修期限届满或届满前已依计画完成进修或因故无法完成者,应立即返回原校
服务,不得稽延。全时进修者,其服务义务期间为带职带薪时间之二倍;留职停薪进修
或部份办公时间以公假进修者,其服务义务期间为留职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期间。
玖、留职停薪进修者应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向学校申请复职,逾期经学校通知
仍未申请者,视同辞聘。留职停薪进修超过一年以上,如需提前申请复职者,应於学校
发聘前一个月,以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
拾、教师申请进修或进修期间,得视实际需要申请变更进修方式,惟均须以学期为单位。
拾壹、部份办公时间进修者,以修业年限为限,但不同学位之进修可分次申请,其期限
得分别计算。留职停薪者,以二年为原则,如须延长,须由指导教授出具证明,并经原
校校长同意,使得申请延长,为其期间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拾贰、教师履行进修之服务义务期限届满前,不得辞聘、调任或在申请进修。如因教学
或业务特殊需要,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及服务学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拾参、依本要点进修者,於进修期满後,未履行服务义务或未或续聘,除有不可归责於
当事人之事由外,应按未履行义务期间比例,偿还进修期间所领之薪给及补助。
拾肆、各校得依本要点规定订定执行准据及纳入教师聘约。
拾伍、本要点自函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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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算考上先休学也不能去上课了
台北市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进修学位、学分实施要点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第九一一一次局务会议修正通过)
壹、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为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增进教师专业知能与提昇
教学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贰、本市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在职进修,悉依本要点之规定办理;本要点未
规定者,适用其他相关法令之规定。
参、教师参加与教学或业务需要之各项进修﹝含出国进修﹞,悉由服务学校依权责审核。
肆、教师取得教师证书并在原校服务满一年後,始得申请进修学位。但新进教师已在他
校申请进修核准者,不受此限。
伍、申请进修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由本局或务务学校依任务需要主动荐送者外,同意进修者进修系所需与本职工作
或专业发展相关,并由教师提出研究计画报校长核定後存校备查。
二、进修学位,需不影响教学及行政业务;每学年以不超过编制内现有教师数百分之五
为限。
三、参加公余进修及新进教师任职前已参加者,在不影响教学或行政工作原则下,不受
前款之限制。
陆、教师进修之给假,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本局或服务学校主动荐送或指派者全时进修者,视上课实际需要,给予公假。
二、经本局或服务学校荐送、指派或同意部分办公时间进修者,每周给予半天之公假两
次,惟课务应自行詷整或补课,并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三、经本局或服务学校同意全时进修者,得申请留职停薪。
四、报考前未经服务学校同意自行前往进修者,不得申请公假,但事後经服务学校同意
者,以事假或休假处理。
五、进修中之新进教师,除於招聘时另有约定者外,悉依本要点规定办理。惟荐送、指
派或同意单位,系指原服务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
柒、未经同意自行前往就读者,经发觉劝阻未果或已完成进修者,依相关规定予以议处
。公费生服务未期满者,依相关规定办理。
捌、教师进修期限届满或届满前已依计画完成进修或因故无法完成者,应立即返回原校
服务,不得稽延。全时进修者,其服务义务期间为带职带薪时间之二倍;留职停薪进修
或部份办公时间以公假进修者,其服务义务期间为留职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期间。
玖、留职停薪进修者应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向学校申请复职,逾期经学校通知
仍未申请者,视同辞聘。留职停薪进修超过一年以上,如需提前申请复职者,应於学校
发聘前一个月,以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
拾、教师申请进修或进修期间,得视实际需要申请变更进修方式,惟均须以学期为单位。
拾壹、部份办公时间进修者,以修业年限为限,但不同学位之进修可分次申请,其期限
得分别计算。留职停薪者,以二年为原则,如须延长,须由指导教授出具证明,并经原
校校长同意,使得申请延长,为其期间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拾贰、教师履行进修之服务义务期限届满前,不得辞聘、调任或在申请进修。如因教学
或业务特殊需要,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及服务学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拾参、依本要点进修者,於进修期满後,未履行服务义务或未或续聘,除有不可归责於
当事人之事由外,应按未履行义务期间比例,偿还进修期间所领之薪给及补助。
拾肆、各校得依本要点规定订定执行准据及纳入教师聘约。
拾伍、本要点自函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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