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kusa (叫我彰化肉圓王)
看板TKU_Talk
標題[認真] 紅圍巾女孩
時間Sun Mar 27 21:50:47 2011
手上拿兩大袋又疑似圍著紅圍巾的女孩
如果你是淡江學生又很不幸的看到這篇
麻煩把我的傘還我......不要欺負這麼辜意的我
人很多..我又不想讓場面太尷尬,結果一出捷運妳就不見
再次看到妳時,竟已在搭紅27。
雖然我的傘,小白,硬是比出生在淡水便利商店的表哥表姐們短小。
畢竟還是我的依靠!而且我才剛買不到一天.....
雖然我也有錯啦...相信人性本善的我還一度以為妳只是想送到服務台
還以為只有在圖書館才會被幹傘...今天真是大開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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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186.223
1F:→ bgdindin:一定長很醜 03/27 21:52
2F:推 hwro913136:人真的不能太好~"~ 03/27 21:56
3F:→ kukusa:中間卡太多人沒辦法攔下來q_q 不過我自己看到位置就跑去坐 03/27 21:58
4F:→ kukusa:完全忘記我掛在扶手的傘... 03/27 21:59
5F:推 guithawk:所以,算是撿到....不是偷 03/27 22:02
6F:→ guithawk:一堆人把傘忘在捷運上.... 03/27 22:02
7F:推 xiaotie:妳也太傻了吧 03/27 22:05
8F:→ awer89:撿到....那就不是偷了 是侵占遺失物了 03/27 22:11
9F:推 lazydoggy:不管怎樣 不是自己的 就是犯法囉~ 03/27 22:14
10F:→ guithawk:樓上,真要講法的話,不完全是 03/27 22:15
11F:→ kukusa:以後傘上面+個鈴鐺好了@@比較不會忘 orz 03/27 22:19
12F:推 lazydoggy:怎麼說呢@@? 那以這次的例子來看是嗎? 03/27 22:20
13F:推 k101122:感覺像是侵占。 之前在咖啡店不見5元,然後提告很類似 03/27 22:29
14F:→ tkugs:紅衣小女孩 03/27 22:33
15F:推 guithawk:講法的話,就要講證據 03/27 23:06
16F:推 maybe0627:((拍拍 03/27 23:41
17F:推 nick236:他在你面前把傘拿走 然後你在這裡要他還你 03/28 00:11
※ ya108:轉錄至看板 TKU_DILS 03/28 01:17
18F:推 g30601:物主確定記得遺失地點 是偷竊喔 03/28 02:26
19F:→ laliberte:應該算侵占吧! 這不是跟在路邊撿到錢收進自己口袋一樣 03/28 02:35
20F:推 lluunnaa:反幹傘!! 03/28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