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VK (呵呵)
看板TKU_Talk
標題[徵求] 借用站內帳號
時間Tue Apr 20 23:50:02 2010
(已停徵,請勿來信)
如題。 最近和朋友聊到一些東西,常常聊到不少出於ptt的觀點(其他版上),
轉寄文章過去很龐雜,他決定自己上來逛逛,今日註冊卻屢吃閉門羹。
(系統顯示已經超過註冊上限,guest也登不進去)
因此想借用一個站內帳號,讓我的朋友得以上來逛逛某些看板,
大概三四天到一周左右的時間。 (因為似乎假日會砍帳號,屆時便可申請)
只要能看文章的就可以了。
(我個人的帳號因為有基本資料、私信,所以無法提供他上線。
因此若是您有很少使用的非真實身分帳號是再好不過。)
需要提供什麼小點心之類的報酬可以再談,站內信連絡。
成功註冊後將刪除此篇徵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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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版規沒提到這方面的規定。
若有違規請告知,會馬上刪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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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54.169
※ 編輯: NVK 來自: 61.229.154.169 (04/20 23:50)
1F:→ egg100152002:請問你是怎麼有帳號可以PO文得@@? 04/20 23:51
2F:推 ecko1023:我有5個分身... 04/20 23:52
3F:→ egg100152002:吃桌子本尊之外還有??? 04/20 23:52
4F:→ NVK:不是我要借,是我想幫人借一個 04/20 23:53
5F:→ ecko1023:哪能告訴你 不然我怎麼推廢文..=.= 04/20 23:53
6F:推 MooNK:既然是朋友...那應該還好吧...= = 04/20 23:53
7F:→ egg100152002:奸笑ing (誤 04/20 23:53
8F:→ akumos:(偷偷說:噓人用分身也很棒 04/20 23:55
9F:→ NVK:朋友是還好。問題是有不少私信涉及隱私,借個帳號比較省事。 04/20 23:55
10F:→ hirok:我很好奇什麼樣的人會答應這種事 04/20 23:55
11F:→ akumos:我不是討戰 不過 別人也有隱私...就算是分身 就不算隱私嗎 04/20 23:56
12F:→ akumos:就是因為不想讓人知道 才會用分身 況且 帳號借你=_= 會不會 04/20 23:56
13F:→ akumos:偷改密碼=口=? 也剩下註冊XDDD (我沒攻擊你啦=_="" 04/20 23:56
14F:→ NVK:如果是出借,當然是願打願挨的情況下各取所需。 不是嗎? 04/20 23:56
15F:→ Ines830:很好奇...+1 而且帳號被搞爛怎麼辦 (可以壓證件嗎XD 04/20 23:57
16F:→ akumos:哦 好像也對歐~ 那就等有緣人了~ A_A 04/20 23:57
17F:→ hirok:"我被盜帳號了 那篇廢文不是我PO的"人肉搜索後最常出現台詞 04/20 23:57
18F:→ NVK:你講的很有道理,不過這樣做(惡意亂搞)至少我自己的帳號也臭了 04/20 23:57
19F:→ Ines830:這時候誰要願挨啊.....XD 04/20 23:58
20F:推 moltkey11125:我比較想知道要是借了不認識的人帳號 他亂嗆人被告 04/20 23:58
21F:→ moltkey11125:是我要負責嗎? (真的不是來討戰的 問一下而已) 04/20 23:58
22F:推 iak:好像是阿 04/20 23:58
23F:→ egg100152002:祝原PO順利找到,也祝借原PO的人帳號能安全歸來... 04/20 23:59
24F:→ NVK:法律上,網路警察現在會對ip位置,所以不至於有污陷情事。 04/20 23:59
25F:→ hirok:你看那些人頭帳戶的下場就知道啦 04/20 23:59
會說這句話代表你完全不了解。 (不是要戰,只是分享概念)
剛好我上個月才到水碓派出所報案(網路詐欺)。
基本上,人頭帳戶(可入現金)與網路帳號是兩種概念。
人頭帳戶的下場通常不好,是因為一個有效的人頭帳號需要的門檻更高。
在法律上要主張"我完全不知悉會被拿去犯罪"的證據力有限。
網路帳號則相反,幾時幾分的ip在哪,只要牽涉到刑事案件,你找
刑事局負責網路犯罪部分的偵察隊,他們要查是很快的。
(前提是他們展開偵辦)
查ip很快不代表沒有懸案,那些懸案之所以未破,是因為該ip往往出自網咖。
(比方說某人盜取某帳號,在網咖上網,剛好監視錄影帶沒錄到)
但回到主題,若借出了帳號而使用者犯罪。
在專業偵辦之情況下,至少這個"罪",不會算到原帳號提供者身上。
(當然你還是要說這樣不保險我也懶的多講,生活處處都有不測,不是嗎)
26F:→ NVK:但你說的po廢文這點,我就真的沒什麼能回應的,這並非我本意。 04/21 00:00
27F:推 Rabbbit:關於帳號這種東西 最好不要外借!!!!! 04/21 00:00
28F:推 MooNK:可惜我每個分身都是真實身分註冊...= = 04/21 00:00
29F:→ withdrawn:我剛剛打NEW怎麼可以註冊??還是? 04/21 00:00
30F:→ akumos:法律案件很多都是還在霧裡面... 04/21 00:00
"法律案件在霧裡面" 跟 "某人借帳號給我導致他惹上訟纏"
是完全兩回事,網路犯罪偵破不了,不代表警方在查了ip之後
還會把不是你的罪灌到你頭上。 (不是要戰,只是分享概念)
31F:→ akumos:找網路警察?等神明託夢報你明牌來的實在... 04/21 00:00
我不想教唆犯罪。因為在邏輯上,惟有這樣想的人自己去試試看網路上
公然污辱某位真實身分的人,然後請對方提告之。(當然我不建議這麼做)
他才可能對警方這方面的辦案效率有所改觀。(不是要戰,只是分享概念)
如果願意到lifelaw版逛逛,就知道實務上網路犯罪偵辦是頗快的。
32F:→ hirok:我只是隨口說說 你不喜歡聽 我就說點別的 04/21 00:01
你的法律常識的確就像是隨口說說。(不是要戰,只是告知事實)
33F:→ NVK:(大家的問題都蠻讚的,加個不是來討戰多餘了,我的確沒想太多) 04/21 00:01
34F:→ akumos:連你都不想借了 設身處地想 誰會想借一個連朋友都不是的人 04/21 00:01
35F:→ Ines830:真的 04/21 00:01
36F:→ sikiakaya:有錢能使鬼推磨\(^q^)/ 04/21 00:02
37F:→ NVK:打new可以註冊到最後會被拒絕。 04/21 00:02
38F:推 MooNK:因為帳號太多了~ 04/21 00:04
39F:→ hirok:"你都不肯喝,難道戚家人會比你還笨嗎?" 星爺太好笑了 04/21 00:04
40F:→ Ines830: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04/21 00:04
41F:推 antony90057:你帳號借他用不就好了Y 04/21 00:05
42F:→ NVK:至於法律那方面,如果對警方查ip有所懷疑可以參見法律版案例。 04/21 00:05
43F:→ NVK:當然若是認為我這樣徵求是預備害人,我也無話可說。 04/21 00:05
44F:→ akumos:沒人懷疑...盜用帳號的這麼多 好像還是很多懸案 0.0+ 04/21 00:05
45F:→ Ines830:除非 壓指紋+扣證件+白紙黑字 -->為求一個三日帳號 XD 04/21 00:06
46F:→ MooNK:================想借就借,不借不說話之分隔線============ 04/21 00:07
47F:→ NVK:對我來說,我會說懸案干我屁事我又沒要害人。 對你來說,你是 04/21 00:07
48F:→ NVK:有權繼續抱著懷疑論質疑出借後果,我只能提供法律實務回應而已 04/21 00:07
不好意思,因為各位的熱心指教。我不打算借了。
大家的確提出了很多很棒的質疑,我應該考慮周詳才對。
這篇除非版主刪了,我暫時也不會刪,以免又被認為在逃避啥。
(擬於12小時後刪除,若本篇有什麼違規要告發檢舉的好事者,請把握時間備份)
我把這篇轉寄給我朋友看看即可。 至少試過了。
(從晚上六點幫他try註冊到現在,我想也夠意思了)
※ 編輯: NVK 來自: 61.229.154.169 (04/21 00:10)
49F:→ hirok:別火 動機之類假設問題不講 我們只是想提醒鄉注意自身安全 04/21 00:08
50F:→ NVK:所以我才說旁觀者有權質疑。 這不是火,我只是釐清兩造關係 04/21 00:11
關於前述幾位板友法律方面的善意見解,我稍微回應了一下。 請參見推文。
(版主有權採取必要行動,若我的回應讓任何版友感到不適,請見諒)
※ 編輯: NVK 來自: 61.229.154.169 (04/21 01:31)
※ NVK:轉錄至看板 PttLifeLaw 04/21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