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pollon (瘋)
看板TKU_Talk
標題Re: [問題] 出讓碩士補習班名額一位--半價!!!
時間Sat Feb 24 21:20:57 2007
<恕刪>
: 重點來了
: 他想辦理退費
: 可是依補習班機車又沒人性的規定是
: 已繳清未上課想辦退費的話
: 只能退七成五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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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號: 北市0五-0八-一00五
名 稱: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修正
第三十三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
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
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二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
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
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
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
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
五十。
六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
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 二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收費超過一學期者,該學期部
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費。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
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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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喔,這是"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修正"
退75%是補習班用舊的規定
因此 依據第三十三條 第一、二、三項
你同學只要在開課前
1-7天可以退80%
8-59天可以退90%
60天更可以退95%
不要被補習班騙啦
附上法規網址,請自行接上
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jsp?LawID=P05H1005-200
60911&RealID=05-08-1005
希望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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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129.121
※ 編輯: apollon 來自: 59.112.129.121 (02/24 21:23)
1F:推 Garfy:沒錯喔!我也剛退~的確是依照版友提供的方式退的! 02/24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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