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pollon (疯)
看板TKU_Talk
标题Re: [问题] 出让硕士补习班名额一位--半价!!!
时间Sat Feb 24 21:20:57 2007
<恕删>
: 重点来了
: 他想办理退费
: 可是依补习班机车又没人性的规定是
: 已缴清未上课想办退费的话
: 只能退七成五
<恕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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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号: 北市0五-0八-一00五
名 称: 台北市短期补习班管理规则
修正时间: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补习班学生缴纳费用後离班者,补习班应依下列规定办理退费:
一 学生於开课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费申请者,补习班应退还当期开班
约定缴纳费用总额百分之九十五,惟补习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
过新台币一千元者之部分,仍应退还。
二 学生於实际开课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费申请者,补习班应退
还当期开班约定缴纳费用总额百分之九十。
三 学生於实际开课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费申请者,补习班应退还当
期开班约定缴纳费用总额百分之八十。
四 学生於实际开课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课前(不含当次)提出退费申
请者,补习班应退还当期开班约定缴纳费用总额百分之七十。
五 学生於实际开课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课後且未逾全期(或总课程时
数)三分之一期间内提出退费申请,补习班应退还约定缴纳费用百分之
五十。
六 学生於实际开课期间已逾全期(或总课程时数)三分之一者,补习班所
收取之当期费用得全数不予退还。
补习班招收学生违反第 二十五条第 二项规定收费超过一学期者,该学期部
分适用前项规定退费,其余所收费用应全额退费。
第一项约定缴纳费用总额,不得扣除补习班订定之报名费、订位金或其他收
费项目。
补习班所收取之代办费应全额退还。但已购置成品者,发给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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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喔,这是"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修正"
退75%是补习班用旧的规定
因此 依据第三十三条 第一、二、三项
你同学只要在开课前
1-7天可以退80%
8-59天可以退90%
60天更可以退95%
不要被补习班骗啦
附上法规网址,请自行接上
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jsp?LawID=P05H1005-200
60911&RealID=05-08-1005
希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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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2.129.121
※ 编辑: apollon 来自: 59.112.129.121 (02/24 21:23)
1F:推 Garfy:没错喔!我也刚退~的确是依照版友提供的方式退的! 02/24 21:26
2F:推 willmill:push! 02/24 22:26
3F:推 Benpoo:感谢a大的资讯~ 推一个!! 可以考虑收录精华了 ^^ 02/24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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