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ick (桑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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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淡江大學學生請假規則
時間Thu Jun 22 02:13:24 2006
淡江大學學生請假規則
95.05.03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學生請假,依本規則辦理之。
第 二 條 學生因故不能到校上課或不能參加規定之集會時,應依規定請假,請假別計分
為公假、事假、病假、喪假、產假等5種。
第 三 條 請假一律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網頁填寫,自行列印請假單,依規定辦理請假手
續,並於1週內將核准之請假單證明聯逕送各科任課教師備查。
一、申請各類假別之規定如下:
(一)公假:須事先辦理,並檢附相關證明或有關單位簽證。
(二)事假:須事先辦理,2日以上者,須檢具家長或監護人及其他有力證明;本人
結婚者,給予事假1週。
(三)病假:2日以上者須檢附本校校醫證明或其他公私立醫院之醫師診斷證明書,
始得辦理請假手續。
(四)喪假:學生直系親屬死亡,得檢附「死亡證明」或有關文件,給予喪假1週,
必須續假時,亦以1週為限,並作事假論。
(五)產假:須檢附醫院之生產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給予產假四週。
二、學生請假,非因不得已情形,不得託人代辦,除公假、事假應於事前辦理外,其他
有特殊事故,不能預先請假,須於3日內敘明理由,附繳證明文件,補辦請假手續。
三、准假之權責,規定如下:
(一)1日之事、病假採上網登錄,列印請假單後逕送生活輔導組核章備查,其餘假
別由系教官核准。
(二)3日以內者,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或院教官核准。
(三)3日以上2週以內者,由學務長核准。
(四)2週以上者,由行政副校長核准。
第 四 條 學生因故不能在規定日期註冊時,應依規定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請假手續
,由系教官同意簽可,並經學務處生輔組組長或院教官核准後,始得補辦註冊
。未經請假核准而於註冊期限後補註冊者,依學生獎懲規則予以申誡處分。
第 五 條 考試期間確因下列特殊情形應檢具各項規定證件,3日內(得以郵戳為憑)辦
理請假手續,由學務長核准,逾期一律不予補假,補考期間一律不准請假。
一、病假: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考試時,應檢具醫院蓋有關防及院長印章之診斷證明書,
並持請假單請任課老師(導師或系主任)簽證後辦理請假。
二、喪假:直系親屬喪亡須檢具死亡證明或有關文件。
三、產假:本人或配偶生產應檢附醫生證明。其因生產住院待產者應先檢附證明請假,
並於產後7日內補送(寄)嬰兒出生證明。
四、已參加考試者,不得請假,除非考場病發,有校醫證明,否則請假無效。
第 六 條 在正式上課期間內,不得因課外活動而請假,但代表本校參加校外活動者,不
在此限。
第 七 條 請假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如有虛構不實情事,其缺課以曠課論,並按情節輕重
依學生獎懲規則予以議處。
第 八 條 未經請假者以曠課論,曠課1小時,作缺課2小時論,並依學則第6章第38條規
定,學生缺課總時數達全學期所修學分授課時數三分之一,即勒令休學。
第 九 條 學生缺課曠課紀錄,由各任課教師登記,並依學則第6章第38條規定,給予該
學科零分或扣考之處分。
第 十 條 住宿生請假辦法,依宿舍管理實施要點。
第十一條 蘭陽校園學生請假規則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規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
http://spirit.tku.edu.tw:8080/tku/home.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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