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ick (桑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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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淡江大學學分抵免規則
時間Thu Jun 22 01:46:40 2006
淡江大學學分抵免規則
民國94年10月1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便於處理學生抵免學分,特訂定淡江大學學生學分抵免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新生、轉學生、轉學復轉系生或雙聯學制生。
二、依照法令規定准許於校內外修讀推廣教育學分班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三、本校大學部學生先修本校研究所課程,且此課程不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規定
者。惟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計算者,嗣後考取研究所碩士班,在不變更碩
士班畢業學分數原則下,得據以申請免修。
四、本校已畢業之研究生,嗣後考取研究所碩士班,在不變更碩士班畢業學分數原
則下,經系、所主管核准後,得據以申請免修。
第三條 凡原校已修及格之科目,大學部以六十分、研究所以七十分為及格,可申請抵免
,抵免之科目及學分由各系、所自訂。
第四條 學分抵免之原則:
一、學分抵免範圍:各系、所之必修科目、選修科目,及該系、所承認之他系、所
選修科目。
二、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性質相近者,得從寬抵免。
三、原修科目學分不足,欲抵免全學年之科目者,以抵免上學期為原則,下學期仍
須補修。
四、體育只可抵免轉入年級前之課程,自轉入年級起應修習。
五、經辦理學分抵免之科目如重覆修習,將不計算於畢業學分內。
第五條 抵免學分數之限定:
一、大學部
(一)
一年級新生至多抵免30學分。
(二)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至多抵免50學分)
(三)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至多抵免100學分)。
(四)本校畢業生、退學生、選讀生則不受前三項之限制。
(五)轉學生再經轉系核准後,抵免之學分數仍以原轉入年級之學分數為限。
二、研究所
學分抵免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至多抵免12學分
(但其修業年限不得減少)。
第六條 提高編級:
一、本校畢業生、退學生、選讀生經考取本校正式生者,經辦理學分抵免後得重新
申請編入適當年級,重新編級之規定如下:
(一)大學部:抵免35學分以上者,可申請編高為二年級;抵免70學分以上者,可
申請編高為三年級;抵免105學分以上者,可申請編高為四年級。
(二)技術學院學生:抵免36學分以上者,可申請編高為四年級。
(三)
凡於當年級退學者,無論抵免學分多寡均不得晉級編高。
(四)
轉系生不得申請重新編級。
二、前述辦理提高編級學生,至少修業一年並依照學期限修學分數修習,始可畢業。
第七條 申請學分抵免之作業程序:
一、申請時間:
(一)新生及轉學復轉系生於開始上課1週內辦理。
(二)轉學生及進學班新生於現場註冊時辦理。
(三)學分抵免辦理以一次為限,均限於入學當學期辦理,逾期不得以任何理由請
求補辦或變更。
二、申請地點:各系、所辦公室。
三、繳交資料:
(一)原校成績單正本並註明系級、學號。
(二)填妥之學分抵免申請表。
四、各系、所初審後送教務處複審。
五、學分抵免核准後,影本將送系、所通知學生,如有任何異動得於開始上課3週內
申請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
http://www.acad.tku.edu.tw/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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