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yss (yyss)
看板TKU-Baseball
標題[公告] 97學年度全校水上運動會
時間Wed May 6 12:03:48 2009
97水運會
一、宗 旨:為提升本校游泳風氣,增進水上活動及安全知能,促進師生間之情感,特舉辦本比賽。
二、主辦單位:體育室。
三、比賽時間:97年 5月16日(星期六)。
四、比賽地點:紹謨紀念游泳館。
五、競賽種類及分組:
(一)游泳競速
1.游泳競賽分學生組及教職員工組。
2.競賽項目:
(1)男、女學生組(游泳校隊不得參加)。
50公尺自由式打水(需持浮板)、50公尺捷式、100公尺捷式、50公尺蛙式、100公尺蛙式、50公尺仰式、50公尺蝶式。
(2)男、女教職員工組
50公尺捷式、50公尺蛙式。
(3)男生200公尺自由式接力(每隊報名4人每人游50公尺,游泳校隊隊員每隊限至多1名)。
女生200公尺自由式接力(每隊報名4人每人游50公尺,游泳校隊隊員每隊限至多1名)。
男生500公尺大隊接力(每隊報名10人每人游50公尺,游泳校隊隊員每隊限至多2名)。
女生500公尺大隊接力(每隊報名10人每人游50公尺,游泳校隊隊員每隊限至多2名)
3. 接力項目以系、所、班級、社團、校隊為單位皆可報名參賽,每單位報名不限隊數,教職員工生可混合參賽。。
4. 游泳個人競賽每人至多報名3項,本比賽均採計時決賽。。
5. 游泳競賽團體總錦標積分方式,取前四名依序得分為5分、3分、2分、1分,接力項目不列入計算
6. 報名人數未滿3人以上,或未滿3隊以上之項目,取消該項比賽。
(二)水中趣味競賽
1.水中趣味競賽分男生組、女生組,男女亦可混合組隊報名參加男生組。
2.競賽項目:
(1)打水接力:每隊4人,手持浮板每人以自由式打水25公尺共100公尺,採計時決賽。
(每隊限游泳校隊1人參加)
(2)划船競速:每隊8人,每4人一組二人趴於大浮板上方,另外二人雙手需扶大浮板於水中打水前進至對岸,換組以相同方式划回原點,採計時決賽。
(3)水中尋寶:每隊8人依序輪流出發,游至指定地點,潛入水中,依自己號序將籃中號碼球取出,游回出發點,輪由下一位出發,依序將所有號碼牌取回,先完成者為勝。拿錯號碼必須放回籃中,直至拿對號碼為止,否則以犯規取消資格。
(每隊限游泳校隊2人參加)
(三)水中籃、排球賽
1.分男生組、女生組。
2.不分系所可任意組隊參加,男女亦可混合組隊報名參加男生組。
3.各組報名隊數8隊以上,於5月16日(星期五)晚上6點先行預賽,取前4名參加決賽。
六、參加辦法: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5月12日(星期二 )下午 17時止。
(二)凡患有心臟病、癲癇病、皮膚病及其他不適於游泳之疾病者,請勿報名參加比賽。
(三)報名地點:體育室體育活動組陳天文老師、李吉祥先生(分機2172、2173)。
(四)報名方式:即日起於體育室網站下載或至體育活動組領取報名表,填妥報名表後,送至體育活動
組,逾期恕不受理。
(五)賽程公告: 5月15日中午 12 時,於游泳館公佈欄及體育室網頁。
(六)報名隊數未滿3隊以上之競賽項目,則取消該項比賽。
。
七、開幕典禮時間:
開幕典禮:97年 5月 16 日(星期六)上午10時正。
八、獎 勵:
(一)游泳競賽:學生組個人項目、發給獎金、獎狀。200公尺自由式接力、500公尺大隊接力取前四名發給獎金。教職員工組、趣味競賽、水中籃球和排球賽,取前四名,發給獎品。
項 目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學生組個人賽 600 400 300 200
200公尺接力 2000 1500 1200 800
500公尺大隊接力 5000 4000 3000 2000
團體總錦標 5000
九、競賽規定:
(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審定公佈之最新國際游泳規則。
(二)運動員請攜帶學生證,以便查驗。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即取消其比賽資格,並依校規懲處。
(三)遇比賽爭議時,有規則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則遵循之,若無規則,則以裁判之判決
為終決。
(四)合法之抗議請在該項比賽完畢後30分鐘內,以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申訴,以該會之判
決為終決。
十、本比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公佈之。
水中籃、排球賽細則
水中排球:
一、球隊人員與裝備:
(一)比賽可報名12人,最少6人至多9人上場,其餘為候補球員。
(二)各隊球員裝備:應著泳衣(褲)、泳帽,其餘物品(如項鍊、耳環、戒指等)皆不可佩帶。
二、比賽進行方式:
(一)開球權:比賽前由裁判擲銅板決定那隊先得球權。
(二)球員位置:場地無區分前後排及左右關係,球員可任意交換位置。
(三)下場球員皆需輪流發球,比賽前應預先至記錄台登錄發球順序。
(四)每隊每局可暫停一次。
(五)不實施自由球員制。
(六)比賽採3戰2勝25分制,決勝局15分制。
(七)其餘規則比照六人制排球規則實施。
水中籃球
一、球隊人員與裝備:
(一)、比賽可報名10人,6人上場,4人候補。
(二)、各隊球員裝備:應著泳衣(褲)、泳鏡,泳帽。
二、比賽進行方式:
(一)開球權:比賽前由裁判擲銅板決定那隊先得球權。
(二)球員位置:守方比賽球員6人在己方籃框下一字排列,攻方於中場預備,兩方替補球員各4
人於替補線後就位,即表比賽球員就定位。
(三)開球方式:雙方球員就定位後,裁判於中線(假想線)邊,鳴
哨、擲球給攻方,按錶開始比賽。
(四)界外球:
1. 判定原則:比賽中球經由拋、傳、擲、反彈等方式而觸及或越過邊線或替補線(底線)即形成界外球。
2. 投擲方式:(1)界外球形成後,由造成界外球之對隊球員1人,在界外
球點處(界內),將球高舉過頭後再傳出,即為比賽繼續。
(2)球未高舉過頭或自行短拋球再觸球者皆為違例,
應由對隊在原發球點重新發球。
(3)發界外球時,應適用持球5秒鐘之規定。
3. 球員位置:發界外球時,雙方球員位置可自由調整,唯應離發球員1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犯規及繼續比賽:
(一)自由球(直接)
一. 比賽中任何犯規、違例、進球得分後再繼續比賽皆以自由球投擲方式行之。
二. 自由球之投擲、發球員需將球高舉過頭,於5秒內將球傳出,亦可直接投籃。
(二)、得分及再開始:
(二) 比賽中球被投擲進籃框內即為得分(1分)。
(三) 得分後再開始,由被得分隊球員1人持球在己方籃框下方,以自由球投擲方式行之,則為再開始。
(四) 比賽終了時,以得分多者為勝隊判定。
四、比賽中斷與再開始
(一)暫停:
1.比賽中若遇有阻撓比賽進行及球員受傷之事件時,裁判應鳴哨一長聲及暫停比賽手勢,
將比賽暫停並停錶。
2.參賽雙方球員及隊職員不得於比賽時間內自行要求暫停比賽。
(二).球員替補:
1.登錄參賽之球員可於比賽時間內自行替補,惟應以”先上岸後下水”之原則。違者由對方獲
得進攻權。
2.替補線為己方球柱後方之池邊線(區)。
(三)停錶與按錶開始:
1.比賽開始裁判鳴哨一長聲並將球拋入水中後,按錶開始比賽。
2.比賽中裁判鳴哨暫停,即應停錶(含違規替補處分)。暫停後再開始時,球權應由暫停時,
獲球權之一方擁有,並在原球點位置,發自由球再開始。
(1) 比賽時間終了,裁判即應鳴哨一短一長聲並停錶,再做交換場地或比賽結束之手勢。
(2)比賽終了前一分鐘,如有球出界或犯規,得停錶。
五、比賽時間與結束
(一).比賽時間:
(二)比賽分有上、下半場,各為十分鐘,中場休息三分鐘。
(三)比賽時間終了,若雙方為平分則需再延賽,延賽時間為五分鐘(攻守場地以下半場之場
地為攻守場地)。
(四)若延賽時間終了仍為平分則採不計時之”驟死賽”即再先得分隊為勝隊(攻守場地同上述
(二)項)。
六、其他通則:
(一)攻守雙方球員再比賽中不得搖晃及攀爬球柱,違者由對隊球員在球點處自由球。
(二)球員控球時間不得超過五秒鐘,違者由對隊球員在球點處發自由球。
(三)比賽中雙方球員不得對對隊球員做拉手、腳、推身體及由前後擒抱身體,妨礙攻守之行為,
違者由對隊球員在球點處發自由球。
(四)攻守雙方可於攻守距離向對隊球員潑水,可作為阻撓動作,但不得有肢體接觸,違者由對
隊球員在球點處發自由球。
(五)公正球:攻守雙方球員互有持球權,且僵持5秒鐘時即為公正球,公正球發生後。裁判應
鳴哨一長聲並停錶,且將球要回裁判手上,另爭球雙方球員至爭球點發生處與實邊線垂直
點就位,雙方球員各位於靠己方球場且相距1公尺距離(即為公正球就位)裁判鳴哨同時
將球擲入兩人中間,攻守雙方於球落水後即可爭搶;此為公正球比賽再開始裁判按錶開始。
爭公正球之球員不得(一)球未落水即接球(二)為爭球而推、捉、擒抱對隊球。(三)爭
球後未獲球而推、捉、擒抱對隊球。違犯上述三項規定,即由對隊球員於該處判罰自由球
在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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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loveplay34:我會滅頂>"< 只會蛙式 05/08 11:52
4F:推 duncan21:會蛙式怎麼會滅頂!! 05/08 12:01
5F:→ yyss:是滅頂的蛙式嗎 好想看看... 05/08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