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yss (yy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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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97学年度全校水上运动会
时间Wed May 6 12:03:48 2009
97水运会
一、宗 旨:为提升本校游泳风气,增进水上活动及安全知能,促进师生间之情感,特举办本比赛。
二、主办单位:体育室。
三、比赛时间:97年 5月16日(星期六)。
四、比赛地点:绍谟纪念游泳馆。
五、竞赛种类及分组:
(一)游泳竞速
1.游泳竞赛分学生组及教职员工组。
2.竞赛项目:
(1)男、女学生组(游泳校队不得参加)。
50公尺自由式打水(需持浮板)、50公尺捷式、100公尺捷式、50公尺蛙式、100公尺蛙式、50公尺仰式、50公尺蝶式。
(2)男、女教职员工组
50公尺捷式、50公尺蛙式。
(3)男生200公尺自由式接力(每队报名4人每人游50公尺,游泳校队队员每队限至多1名)。
女生200公尺自由式接力(每队报名4人每人游50公尺,游泳校队队员每队限至多1名)。
男生500公尺大队接力(每队报名10人每人游50公尺,游泳校队队员每队限至多2名)。
女生500公尺大队接力(每队报名10人每人游50公尺,游泳校队队员每队限至多2名)
3. 接力项目以系、所、班级、社团、校队为单位皆可报名参赛,每单位报名不限队数,教职员工生可混合参赛。。
4. 游泳个人竞赛每人至多报名3项,本比赛均采计时决赛。。
5. 游泳竞赛团体总锦标积分方式,取前四名依序得分为5分、3分、2分、1分,接力项目不列入计算
6. 报名人数未满3人以上,或未满3队以上之项目,取消该项比赛。
(二)水中趣味竞赛
1.水中趣味竞赛分男生组、女生组,男女亦可混合组队报名参加男生组。
2.竞赛项目:
(1)打水接力:每队4人,手持浮板每人以自由式打水25公尺共100公尺,采计时决赛。
(每队限游泳校队1人参加)
(2)划船竞速:每队8人,每4人一组二人趴於大浮板上方,另外二人双手需扶大浮板於水中打水前进至对岸,换组以相同方式划回原点,采计时决赛。
(3)水中寻宝:每队8人依序轮流出发,游至指定地点,潜入水中,依自己号序将篮中号码球取出,游回出发点,轮由下一位出发,依序将所有号码牌取回,先完成者为胜。拿错号码必须放回篮中,直至拿对号码为止,否则以犯规取消资格。
(每队限游泳校队2人参加)
(三)水中篮、排球赛
1.分男生组、女生组。
2.不分系所可任意组队参加,男女亦可混合组队报名参加男生组。
3.各组报名队数8队以上,於5月16日(星期五)晚上6点先行预赛,取前4名参加决赛。
六、参加办法:
(一)报名时间:即日起至5月12日(星期二 )下午 17时止。
(二)凡患有心脏病、癫痫病、皮肤病及其他不适於游泳之疾病者,请勿报名参加比赛。
(三)报名地点:体育室体育活动组陈天文老师、李吉祥先生(分机2172、2173)。
(四)报名方式:即日起於体育室网站下载或至体育活动组领取报名表,填妥报名表後,送至体育活动
组,逾期恕不受理。
(五)赛程公告: 5月15日中午 12 时,於游泳馆公布栏及体育室网页。
(六)报名队数未满3队以上之竞赛项目,则取消该项比赛。
。
七、开幕典礼时间:
开幕典礼:97年 5月 16 日(星期六)上午10时正。
八、奖 励:
(一)游泳竞赛:学生组个人项目、发给奖金、奖状。200公尺自由式接力、500公尺大队接力取前四名发给奖金。教职员工组、趣味竞赛、水中篮球和排球赛,取前四名,发给奖品。
项 目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学生组个人赛 600 400 300 200
200公尺接力 2000 1500 1200 800
500公尺大队接力 5000 4000 3000 2000
团体总锦标 5000
九、竞赛规定:
(一)比赛规则:采中华民国游泳协会审定公布之最新国际游泳规则。
(二)运动员请携带学生证,以便查验。如有资格不符或冒名顶替,即取消其比赛资格,并依校规惩处。
(三)遇比赛争议时,有规则明文规定或有同等意义之注明者则遵循之,若无规则,则以裁判之判决
为终决。
(四)合法之抗议请在该项比赛完毕後30分钟内,以书面向审判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以该会之判
决为终决。
十、本比赛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主办单位随时修订公布之。
水中篮、排球赛细则
水中排球:
一、球队人员与装备:
(一)比赛可报名12人,最少6人至多9人上场,其余为候补球员。
(二)各队球员装备:应着泳衣(裤)、泳帽,其余物品(如项链、耳环、戒指等)皆不可佩带。
二、比赛进行方式:
(一)开球权:比赛前由裁判掷铜板决定那队先得球权。
(二)球员位置:场地无区分前後排及左右关系,球员可任意交换位置。
(三)下场球员皆需轮流发球,比赛前应预先至记录台登录发球顺序。
(四)每队每局可暂停一次。
(五)不实施自由球员制。
(六)比赛采3战2胜25分制,决胜局15分制。
(七)其余规则比照六人制排球规则实施。
水中篮球
一、球队人员与装备:
(一)、比赛可报名10人,6人上场,4人候补。
(二)、各队球员装备:应着泳衣(裤)、泳镜,泳帽。
二、比赛进行方式:
(一)开球权:比赛前由裁判掷铜板决定那队先得球权。
(二)球员位置:守方比赛球员6人在己方篮框下一字排列,攻方於中场预备,两方替补球员各4
人於替补线後就位,即表比赛球员就定位。
(三)开球方式:双方球员就定位後,裁判於中线(假想线)边,鸣
哨、掷球给攻方,按表开始比赛。
(四)界外球:
1. 判定原则:比赛中球经由抛、传、掷、反弹等方式而触及或越过边线或替补线(底线)即形成界外球。
2. 投掷方式:(1)界外球形成後,由造成界外球之对队球员1人,在界外
球点处(界内),将球高举过头後再传出,即为比赛继续。
(2)球未高举过头或自行短抛球再触球者皆为违例,
应由对队在原发球点重新发球。
(3)发界外球时,应适用持球5秒钟之规定。
3. 球员位置:发界外球时,双方球员位置可自由调整,唯应离发球员1公尺以上之距离。
三、犯规及继续比赛:
(一)自由球(直接)
一. 比赛中任何犯规、违例、进球得分後再继续比赛皆以自由球投掷方式行之。
二. 自由球之投掷、发球员需将球高举过头,於5秒内将球传出,亦可直接投篮。
(二)、得分及再开始:
(二) 比赛中球被投掷进篮框内即为得分(1分)。
(三) 得分後再开始,由被得分队球员1人持球在己方篮框下方,以自由球投掷方式行之,则为再开始。
(四) 比赛终了时,以得分多者为胜队判定。
四、比赛中断与再开始
(一)暂停:
1.比赛中若遇有阻挠比赛进行及球员受伤之事件时,裁判应鸣哨一长声及暂停比赛手势,
将比赛暂停并停表。
2.参赛双方球员及队职员不得於比赛时间内自行要求暂停比赛。
(二).球员替补:
1.登录参赛之球员可於比赛时间内自行替补,惟应以”先上岸後下水”之原则。违者由对方获
得进攻权。
2.替补线为己方球柱後方之池边线(区)。
(三)停表与按表开始:
1.比赛开始裁判鸣哨一长声并将球抛入水中後,按表开始比赛。
2.比赛中裁判鸣哨暂停,即应停表(含违规替补处分)。暂停後再开始时,球权应由暂停时,
获球权之一方拥有,并在原球点位置,发自由球再开始。
(1) 比赛时间终了,裁判即应鸣哨一短一长声并停表,再做交换场地或比赛结束之手势。
(2)比赛终了前一分钟,如有球出界或犯规,得停表。
五、比赛时间与结束
(一).比赛时间:
(二)比赛分有上、下半场,各为十分钟,中场休息三分钟。
(三)比赛时间终了,若双方为平分则需再延赛,延赛时间为五分钟(攻守场地以下半场之场
地为攻守场地)。
(四)若延赛时间终了仍为平分则采不计时之”骤死赛”即再先得分队为胜队(攻守场地同上述
(二)项)。
六、其他通则:
(一)攻守双方球员再比赛中不得摇晃及攀爬球柱,违者由对队球员在球点处自由球。
(二)球员控球时间不得超过五秒钟,违者由对队球员在球点处发自由球。
(三)比赛中双方球员不得对对队球员做拉手、脚、推身体及由前後擒抱身体,妨碍攻守之行为,
违者由对队球员在球点处发自由球。
(四)攻守双方可於攻守距离向对队球员泼水,可作为阻挠动作,但不得有肢体接触,违者由对
队球员在球点处发自由球。
(五)公正球:攻守双方球员互有持球权,且僵持5秒钟时即为公正球,公正球发生後。裁判应
鸣哨一长声并停表,且将球要回裁判手上,另争球双方球员至争球点发生处与实边线垂直
点就位,双方球员各位於靠己方球场且相距1公尺距离(即为公正球就位)裁判鸣哨同时
将球掷入两人中间,攻守双方於球落水後即可争抢;此为公正球比赛再开始裁判按表开始。
争公正球之球员不得(一)球未落水即接球(二)为争球而推、捉、擒抱对队球。(三)争
球後未获球而推、捉、擒抱对队球。违犯上述三项规定,即由对队球员於该处判罚自由球
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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