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dsdance (十周年 Keep on無我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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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版會章全文 09.06.27
時間Sat Jun 27 23:36:17 2009
台日校規
一、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臺灣日本學生交流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藉由台灣與日本大學生的交流,使雙方能夠在政治、經濟、社會
、科技、自然與人文環境上更加地熟悉認識,並促進及鞏固兩國學生間
的情誼。
第三條 本會會址位於臺灣大學校區。
二、會員資格
第四條 凡大學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會宗旨,經本會承認辦理入會手續後成為本
會會員。
本會會員因離校而喪失學生身份者,會員資格隨之消滅。
本會會員拒絕繳納當期會費者,凍結其會員資格。
三、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甲、行使選舉權。
乙、優先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丙、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甲、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乙、宣揚本會各項活動。
丙、維護本會財產。
丁、遵行會內決議。
戊、如期繳交會費。
四、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
議決議並執行。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甲、選舉會長、副會長及各部部長。
乙、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丙、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會員總額三
分之二以上連署,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無法出席者得由委託書方式指定其他會員代理出席並表
達議題投票取向,無特別指定者由代理人全權代為表決,然一名會員以
代理一人為限;會員大會決議方式除另有規定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
通過。
會員身分以有效會員為限。
第十條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至任期屆滿,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學術
部部長代行其職權並召開會員大會補選會長、副會長。補選選出之會長
、副會長完成上屆任期後,得經連選而連任一次。
各部部長缺位時,由該部推派人選代行其職權至任期屆滿。
第十一條 本會除創會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會員大
會,並依第十二條之規定改選幹部,於次一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五、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會設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經會員會員大會相對多數通過。但同
額競選時,應得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各部部長經會員大會相對多數通過,同額競選時準用之。
會長及副會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甲、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乙、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
丙、會長、副會長任期除創會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惟因
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者,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延長任期
,延長期間不得逾半年。
丁、學術部部長代行會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戊、各部部長應於會長、副會長正式任期屆滿時一併改選。
第十三條 本會設下列各部,每部置部長一人。其各部職權如下:
甲、學術部: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乙、財務部:總理本會財務收支。
丙、宣傳部:促進本會資訊流通與傳播,進行會員招募事務。
丁、行政部:管理本會所有之視聽、圖書設備、道具及使用場地之整理、借還與
採買,及管理本會之文書事宜。
戊、活動部: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會員情感交流活動,並舉行對外大型活動。
己、公關部:管理本會對外、募款及交流事宜。
第十四條 本會為維持會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通過,會員大會認可,得增減
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五條 本會得由會長、副會長和學術部敦請老師若干位,以協助平時教學練
習之指導。
第十六條 經任期屆滿而卸任之會長,由新任會長聘請為執行顧問,對本會提供
建言並供諮詢。
六、經費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甲、會員繳納之會費。會費每學期收取一次。
乙、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會員人數而定,但每人至少新臺幣五百元。
丙、學校補助。
丁、其他。
第十八條 前條經費由財務部收取管理,學期末應公佈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七、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二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會長召開會
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
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十條 本會解散應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會長召開會
員大會討論。解散之決議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二十一條 關於本會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
定。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甲、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乙、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會訂立辦法行之。
第二十二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經
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或由二分之一以上幹部連署於幹
部會議提出、三分之二以上幹部同意成立。此處所指幹部應包含正
副會長。若被罷免人為會長或副會長則不在此限。
本章程訂定於2008年3月17日
2009年1月17日修正原第4、9、10、12、18、21條條文;並增訂第16條條文
2009年6月27日修正第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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