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dsdance (十周年 Keep on无我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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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版会章全文 09.06.27
时间Sat Jun 27 23:36:17 2009
台日校规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定名为「台湾日本学生交流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宗旨:藉由台湾与日本大学生的交流,使双方能够在政治、经济、社会
、科技、自然与人文环境上更加地熟悉认识,并促进及巩固两国学生间
的情谊。
第三条 本会会址位於台湾大学校区。
二、会员资格
第四条 凡大学学生认同并愿力行本会宗旨,经本会承认办理入会手续後成为本
会会员。
本会会员因离校而丧失学生身份者,会员资格随之消灭。
本会会员拒绝缴纳当期会费者,冻结其会员资格。
三、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凡本会会员均享有下列权利:
甲、行使选举权。
乙、优先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丙、其他应享之权利。
第六条 凡本会会员均应尽下列义务:
甲、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乙、宣扬本会各项活动。
丙、维护本会财产。
丁、遵行会内决议。
戊、如期缴交会费。
四、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但日常事务由干部会
议决议并执行。
第八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甲、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各部部长。
乙、修改本会组织章程。
丙、议决重要事项。
第九条 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召开之,必要时得由会员总额三
分之二以上连署,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会员大会应有全体会员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无法出席者得由委托书方式指定其他会员代理出席并表
达议题投票取向,无特别指定者由代理人全权代为表决,然一名会员以
代理一人为限;会员大会决议方式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提案以相对多数
通过。
会员身分以有效会员为限。
第十条 会长缺位时由副会长继任至任期届满,会长、副会长均缺位时,由学术
部部长代行其职权并召开会员大会补选会长、副会长。补选选出之会长
、副会长完成上届任期後,得经连选而连任一次。
各部部长缺位时,由该部推派人选代行其职权至任期届满。
第十一条 本会除创会第一学期於学期末外,应於每学年度结束前,举行会员大
会,并依第十二条之规定改选干部,於次一学年度正式办理移交。
五、组织权限
第十二条 本会设置会长、副会长各一人,经会员会员大会相对多数通过。但同
额竞选时,应得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各部部长经会员大会相对多数通过,同额竞选时准用之。
会长及副会长之权限及任期如下:
甲、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综理社务并协调各部之工作。
乙、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丙、会长、副会长任期除创会第一学期为半年外均为一年,不得连选连任。惟因
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者,经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延长任期
,延长期间不得逾半年。
丁、学术部部长代行会长职权不得逾二个月。
戊、各部部长应於会长、副会长正式任期届满时一并改选。
第十三条 本会设下列各部,每部置部长一人。其各部职权如下:
甲、学术部:计画并执行定期的教学练习,策划观摩以及各种讲座。
乙、财务部:总理本会财务收支。
丙、宣传部:促进本会资讯流通与传播,进行会员招募事务。
丁、行政部:管理本会所有之视听、图书设备、道具及使用场地之整理、借还与
采买,及管理本会之文书事宜。
戊、活动部:计画并执行定期的会员情感交流活动,并举行对外大型活动。
己、公关部:管理本会对外、募款及交流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为维持会务顺利发展,经干部会议通过,会员大会认可,得增减
前条所列之部门。
第十五条 本会得由会长、副会长和学术部敦请老师若干位,以协助平时教学练
习之指导。
第十六条 经任期届满而卸任之会长,由新任会长聘请为执行顾问,对本会提供
建言并供谘询。
六、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甲、会员缴纳之会费。会费每学期收取一次。
乙、收取标准视该学期行事计画及会员人数而定,但每人至少新台币五百元。
丙、学校补助。
丁、其他。
第十八条 前条经费由财务部收取管理,学期末应公布该学期经费收支状况。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之变更应由全体会员三分之二连署召开临时会议或会长召开会
员大会讨论。变更章程之决议应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
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解散应由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连署召开临时会议或会长召开会
员大会讨论。解散之决议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会员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二十一条 关於本会解散後社团财产之处理事项,准用中华民国关於法人之规
定。剩余财产,以下列原则进行处分:
甲、存入社团专户,供未来校内性质类似之社团成立时使用。
乙、关於专户财产之管理,由指导老师协同本会订立办法行之。
第二十二条 干部之罢免由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并经
出席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或由二分之一以上干部连署於干
部会议提出、三分之二以上干部同意成立。此处所指干部应包含正
副会长。若被罢免人为会长或副会长则不在此限。
本章程订定於2008年3月17日
2009年1月17日修正原第4、9、10、12、18、21条条文;并增订第16条条文
2009年6月27日修正第1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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