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sswind (梭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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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求真] 何不解散學生會?
時間Wed Oct 14 22:00:13 2009
前面吃光光
在下把學生會法規裡面的罷免規則說一下
東海大學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會選舉、罷免辦法
前三章略
第四章 罷免
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
第四十三條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與學生議會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本會提出罷免案;
但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之。
第四十四條
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人數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為其選舉區選舉人數百分之一以上。
(議員部份省略)
第二節 罷免案之成立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五日內,通知提議人之
領銜人於三日內領取連署人表格,並於七日內完成連署。
第四十六條
罷免案之連署,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為其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議員部份省略)
第四十七條
罷免案經審核連署合於規定後,本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其不合規定經宣告不
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前項連署之審核,準用東海大學學生會校園事務創制複決暨公民投票法。
第四十八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七日內提出答辯書。
第四十九條
本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日屆三日內,就下列事項發佈罷免辯論公報:
一 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訖時間。
二 罷免理由書。
三 答辯書。但被罷免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答辯書,不予公告。
第五十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之五日內為之。
第五十一條
罷免票應印上「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欄。其他準用本法第二張選舉之規定
第五十二條
罷免案投票之投票人數,合於下列規定者,且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者,
即為通過。
一 學生會長、副會長,為其選舉區選舉人數之五分之二以上投票者。
(議員部分省略)
第五十三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本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五十四條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以上為罷免法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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