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sswind (梭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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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求真] 何不解散学生会?
时间Wed Oct 14 22:00:13 2009
前面吃光光
在下把学生会法规里面的罢免规则说一下
东海大学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会选举、罢免办法
前三章略
第四章 罢免
第一节 罢免案之提出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会长、副会长与学生议会之罢免,得由原选举区选举人向本会提出罢免案;
但就职未满三个月者,不得罢免之。
第四十四条
罢免案应附理由书,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提议人,其人数应合於下列规定
一 学生会会长、副会长为其选举区选举人数百分之一以上。
(议员部份省略)
第二节 罢免案之成立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会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收到罢免案提议後,应於五日内,通知提议人之
领衔人於三日内领取连署人表格,并於七日内完成连署。
第四十六条
罢免案之连署,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连署人,其人数应合於下列规定
一 学生会会长、副会长为其选举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五以上
(议员部份省略)
第四十七条
罢免案经审核连署合於规定後,本会应为罢免案成立之宣告;其不合规定经宣告不
成立之罢免案,原提议人对同一被罢免人不得再为罢免案之提议。
前项连署之审核,准用东海大学学生会校园事务创制复决暨公民投票法。
第四十八条
罢免案宣告成立後,应将罢免理由书副本送交被罢免人,於七日内提出答辩书。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於被罢免人提出答辩书期日届三日内,就下列事项发布罢免辩论公报:
一 罢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讫时间。
二 罢免理由书。
三 答辩书。但被罢免人不於期间内提出答辩书,不予公告。
第五十条
罢免案之投票,应於罢免案宣告成立之五日内为之。
第五十一条
罢免票应印上「同意罢免」、「不同意罢免」两栏。其他准用本法第二张选举之规定
第五十二条
罢免案投票之投票人数,合於下列规定者,且同意罢免票多於不同意罢免票者,
即为通过。
一 学生会长、副会长,为其选举区选举人数之五分之二以上投票者。
(议员部分省略)
第五十三条
罢免案经投票後,本会应於投票完毕七日内公告罢免投票结果。
罢免案通过者,被罢免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职务。
第五十四条
罢免案否决者,在该被罢免人之任期内,不得对其再为罢免案之提议。
============================以上为罢免法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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