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stforyou (小小書僮,可笑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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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性騷擾女師 高中生記大過
時間Sun Feb 27 23:16:19 2011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DQ8yQQA ]
作者: bestforyou (小小書僮,可笑可笑)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性騷擾女師 高中生記大過
時間: Sat Feb 26 13:26:46 2011
剛剛看了下竟然只有記大過, 這讓我有點忿忿不平啦..
於是便去google了下法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
【法規內容】
第二十三條 (必要處置)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
保
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 這方面就不多說明了, 新聞討論的點也是這個
第三十一條 (調查延長及書面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
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
時,得延長之,
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
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
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
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
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 高三學弟曾向我提及這件事情時, 其實約是去年九月.十月的事了
如果說調查要在兩個月內完成, 不巧的讓他延長了兩次吧, 那就是四個月
但是若以十月來算, 到現在二月份已經快要進入第五個月了
結果才出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法規內容】
第十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
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
二、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第十二條
第十條但書第二款之情形,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兼任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
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應將調
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機關、機構或其他兼任學校處理;涉及
刑
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這邊插個花
刑法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之行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
以下罰金。
回到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32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應指定專責單位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 說好的報告檔案呢?
再來我們看到校方提出的聲明稿
http://www1.tcfsh.tc.edu.tw/mediafile/419/news/19/2011-2/2011-2-25-17-55-31-nf1.png
對於幾項提出我的疑問
項次四
=> 這個校方的剪裁有點讓我困擾
到底這個原諒學生的是學校還是老師呢?
那如果是老師的話, "一開始就原諒學生" 就不會有今天的報導囉?
項次十二
=> 這更是打臉嘛, 高二時就擔任家長委員比起案發後才當家長委員
是否影響也較之深遠?
五樓, 哩共快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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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ontyui:大過我好怕喔 02/26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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