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stforyou (小小书僮,可笑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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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性骚扰女师 高中生记大过
时间Sun Feb 27 23:16:19 2011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DQ8yQQA ]
作者: bestforyou (小小书僮,可笑可笑)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性骚扰女师 高中生记大过
时间: Sat Feb 26 13:26:46 2011
刚刚看了下竟然只有记大过, 这让我有点忿忿不平啦..
於是便去google了下法条
性别平等教育法
【法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必要处置)
学校或主管机关於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期间,得采取必要之处置,以
保
障当事人之受教权或工作权。
=> 这方面就不多说明了, 新闻讨论的点也是这个
第三十一条 (调查延长及书面报告)
学校或主管机关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应於受理申请或
检举後二个月内完成调查。必要
时,得延长之,
延长以二次为限,每次不得逾一个月,并应通知申请人、检举人及行为人
。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完成後,应将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以
书面向其所属学校或
主管机关提出报告。
学校或主管机关应於接获前项调查报告後二个月内,自行或移送相关权责机关依本法
或相关法律或法规规定议处,并将处理之结果,以书面载明事实及理由通知申请人、检举
人及行为人。
学校或主管机关为前项议处前,得要求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之代表列席说明。
=> 高三学弟曾向我提及这件事情时, 其实约是去年九月.十月的事了
如果说调查要在两个月内完成, 不巧的让他延长了两次吧, 那就是四个月
但是若以十月来算, 到现在二月份已经快要进入第五个月了
结果才出来?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
【法规内容】
第十条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检举人,得
以书面向行为人於行为发生时所属之学校申请调查或检举。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行为人为学校首长者,应向学校所属主管机关申请。
二、行为人於兼任学校所为者,应向该兼任学校申请。
第十二条
第十条但书第二款之情形,受理申请调查或检举之行为人兼任学校,应以书面通知行
为人现所属专任学校派代表参与调查,被通知之学校不得拒绝。
前项受理申请调查或检举之学校完成调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者,应将调
查报告及惩处建议移送行为人现所属专任学校、机关、机构或其他兼任学校处理;涉及
刑
责者,并应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 这边插个花
刑法第 234 条
意图供人观览,公然猥亵之行为者,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
以下罚金。
回到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
第32条
学校或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建立之档案资料,应指定专责单位保管。
依前项规定所建立之档案资料,分为原始档案与报告档案。
前项原始档案应予保密,其内容包括下列资料:
一、事件发生之时间、样态。
二、事件相关当事人(包括检举人、被害人、加害人)。
三、事件处理人员、流程及纪录。
四、事件处理所制作之文书、取得之证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加害人之姓名、职称或学籍资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项报告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事件发生之时间、样态以及以代号呈现之各该当事人。
二、事件处理过程及结论。
=> 说好的报告档案呢?
再来我们看到校方提出的声明稿
http://www1.tcfsh.tc.edu.tw/mediafile/419/news/19/2011-2/2011-2-25-17-55-31-nf1.png
对於几项提出我的疑问
项次四
=> 这个校方的剪裁有点让我困扰
到底这个原谅学生的是学校还是老师呢?
那如果是老师的话, "一开始就原谅学生" 就不会有今天的报导罗?
项次十二
=> 这更是打脸嘛, 高二时就担任家长委员比起案发後才当家长委员
是否影响也较之深远?
五楼, 哩共快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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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ontyui:大过我好怕喔 02/26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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