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cker (笨蛋治世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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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Uber收購皇冠大車隊過關!
時間Wed Jan 7 21:26:31 2026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107/3097319.htm
Uber收購皇冠大車隊過關!公平會評估「利大於弊」:不禁止結合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7)日召開第1785次委員會議,決議美商 Uber Technologies, Inc.
透過子公司取得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權的結合案。公平會評估後認為,本
案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依法不禁止結合,等同為Uber收購皇冠大車隊正
式開綠燈。
公平會指出,Uber取得皇冠大車隊100%股權後,持股已達三分之一以上,並可直接控制該
公司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的結合申報門檻,且不適用第12條除
外規定,因此依法提出結合申報,由公平會進行審查。
水平結合又帶垂直關係 公平會一次評估
針對競爭影響,公平會說明,Uber與皇冠大車隊原本各自擁有計程車派遣服務系統,彼此
之間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屬於水平結合;此外,Uber也向皇冠大車隊司機提供計程車派遣
服務系統,因此雙方同時存在垂直供應關係,必須一併納入競爭分析。
不過,公平會分析指出,皇冠大車隊本來就是Uber的合作車隊,雙方在「計程車派遣服務
」市場的占有率,不會因本次結合出現顯著改變。再加上市場上仍有台灣大車隊55688、
Line GO、yoxi等主要競爭者,114年間也有新興平台業者Bolt加入,目前國內計程車派遣
服務業者多達上百家,市場競爭仍相當激烈。
不致壟斷也難封鎖市場 公平會:有助效率提升
公平會綜合評估認為,Uber完成結合後,不致出現單獨提高報酬、與其他業者共同定價,
或影響市場參進程度等顯著限制競爭情形,濫用市場力量及導致市場封鎖的可能性不高。
相較之下,此案有助於整合資源、減少行政層級,提升營運效率,因此依《公平交易法》
第13條第1項規定,決議不禁止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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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enrk: 公平會大概不了解法律,車隊卡住雙派遣的路,當然影響市場 01/09 10:18
2F:→ hicker: 公平會應該是以一般公司併購來看這案例 01/10 17:35
3F:→ hicker: 但計程車業的特定現象就並非公平會所能顧及 01/10 17:36
4F:→ hicker: 這就需要其他同業或同業公會向公平會反映了 01/10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