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cker (笨蛋治世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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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Uber收购皇冠大车队过关!
时间Wed Jan 7 21:26:31 2026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107/3097319.htm
Uber收购皇冠大车队过关!公平会评估「利大於弊」:不禁止结合
记者闵文昱/综合报导
公平交易委员会今(7)日召开第1785次委员会议,决议美商 Uber Technologies, Inc.
透过子公司取得皇冠大车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结合案。公平会评估後认为,本
案整体经济利益大於限制竞争的不利益,依法不禁止结合,等同为Uber收购皇冠大车队正
式开绿灯。
公平会指出,Uber取得皇冠大车队100%股权後,持股已达三分之一以上,并可直接控制该
公司业务经营及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规定的结合申报门槛,且不适用第12条除
外规定,因此依法提出结合申报,由公平会进行审查。
水平结合又带垂直关系 公平会一次评估
针对竞争影响,公平会说明,Uber与皇冠大车队原本各自拥有计程车派遣服务系统,彼此
之间具有水平竞争关系,属於水平结合;此外,Uber也向皇冠大车队司机提供计程车派遣
服务系统,因此双方同时存在垂直供应关系,必须一并纳入竞争分析。
不过,公平会分析指出,皇冠大车队本来就是Uber的合作车队,双方在「计程车派遣服务
」市场的占有率,不会因本次结合出现显着改变。再加上市场上仍有台湾大车队55688、
Line GO、yoxi等主要竞争者,114年间也有新兴平台业者Bolt加入,目前国内计程车派遣
服务业者多达上百家,市场竞争仍相当激烈。
不致垄断也难封锁市场 公平会:有助效率提升
公平会综合评估认为,Uber完成结合後,不致出现单独提高报酬、与其他业者共同定价,
或影响市场参进程度等显着限制竞争情形,滥用市场力量及导致市场封锁的可能性不高。
相较之下,此案有助於整合资源、减少行政层级,提升营运效率,因此依《公平交易法》
第13条第1项规定,决议不禁止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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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enrk: 公平会大概不了解法律,车队卡住双派遣的路,当然影响市场 01/09 10:18
2F:→ hicker: 公平会应该是以一般公司并购来看这案例 01/10 17:35
3F:→ hicker: 但计程车业的特定现象就并非公平会所能顾及 01/10 17:36
4F:→ hicker: 这就需要其他同业或同业公会向公平会反映了 01/10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