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cker (推文就是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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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保障乘客安全、擴大計程車共乘市場 交通部擬修法列管駕駛
時間Sat Feb 26 13:00:57 2011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90256.00
為了保障計程車共乘民眾安全及開發新市場,媒體報導,交通部打算修改相關法令
,讓計程車共乘法制化。共乘計程車駕駛將登錄列管,車輛、招呼站也給予識別標
誌,而共乘路線、費率等,則授權地方政府,依當地交通特性辦理。
媒體報導,鑒於計程車共乘無法被擴大使用,交通部打算修訂相關法規,讓計程車
共乘法制化。參與共乘的計程車駕駛將打算登錄列管,車輛、招呼站給予識別標誌
,以保障乘客安全。共乘路線、費率等,將授權地方政府,依當地交通特性辦理。
交通部路政司官員表示,計程車共乘無法擴大規模主要原因,許多民眾與陌生人一
起搭乘,擔心安全問題。未來修法增訂計程車共乘法源後,會有一套統一政策規範
,保障共乘民眾安全,並幫助計程車開發新市場。
不過,對於交通部擬修法讓計程車共乘法制化,中華民國計程車駕駛員工會全國聯
合會理事長則表示,可考慮計程車公車化。因為各地條件不一,人口密集的大都市
共乘也許可行,但其他縣市不一定就有共乘的條件,如果要兼顧計程車司機生計及
方便民眾,最好方法就是計程車公車化,除省錢兼環保外,機動性和便利性也較高
,政府可把補助接駁公車的錢,一部分補助計程車做捷運接駁,似乎較可行。
參照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指在核定區
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同規則第91條之2第1項規定,計程車牌照
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同條第2項規定,發放標準,由
省(市)公路主管機關依轄區內運輸需求訂定並公告。該規則第94條第1項規定
,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在核發牌照或汽車運輸業營業
執照前繳驗相關有效證明文件。同規則第96條之1也規定,中央或直轄市公路主
管機關,為加強計程車管理,可邀請相關機關組成計程車諮詢委員會,就計程車客
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管理事宜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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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6.28.4
1F:推 seazilicy:如果這樣 真的是改革很大 開啟共乘路線大門真是雙贏 02/26 13:10
2F:→ taxi550:差不多營業額的1/10.. 03/01 09:48
3F:→ taxi550:sorry 推錯了.. 03/01 09:49
4F:推 asdfghjklasd:應該好好清查司機了..什麼人都開. 03/03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