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azilicy (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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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計程車乘客電話申訴案件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Fri Feb 15 19:48:00 2008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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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乘客電話申訴案件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三五0七八號函訂頒
一、受理乘客申訴電話作業方式:
(一)對檢舉人保密,以不當面對質為原則。
(二)省、市公路、監理、警察機關應設置計程車乘客申訴電話及紀錄表,每一案
件均應詳加紀錄處理。
(三)公路主管機關及公路監理機關受理乘客電話申訴時,應依附件填具申訴案件
紀錄表,除本於權責查處外,其他依法令屬於警察機關裁罰之案件,應即移送該管
警察機關查明處理,並予以追蹤列管;具名檢舉案件,均應函復檢舉人告知處理情
形。
(四)交通警察大隊受理乘客電話申訴時,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案件,應本於職權
查處外,其他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案件,應移送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二、對檢舉案件處理方式:
(一)由公路監理機關通知被檢舉人到管轄監理處(所、站)說明,其承認被檢舉
事實者,應當場掣單舉發;其對檢舉事實予以否認者,則應由被檢舉人當場立具切
結書,並由該管監理機關將切結書函轉檢舉人提供意見,如檢舉人仍認為被檢舉人
切結不實並復函說明詳細經過情形者,則再對該被檢舉人予以舉發。
(二)被舉發之駕駛員經該管監理機關通知後,逾三個月仍未到管轄監理處(所、
站)說明時,則應以電腦列管,並於其駕駛車輛辦理異動前,通知應先行結案後再
予處理。
(三)匿名檢舉案件仍參照右述作業方式辦理。
三、執行成效陳報方式:
公路監理機關及交通警察單位分別根據案情,依照受理乘客電話申訴案件統計週
報表如格式(一)(二),每週一將統計表列送(不必備文)當地公路主管機關統
計轉陳交通部。
四、處罰方式:
對經查證確有違反法令事實之計程車業者,應即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裁處,按
相關法令規定施予講習。
相關表格:見網址中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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