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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Thu May 19 23:27:1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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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llioteyed (料理手) 看板: gay
標題: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時間: Thu May 19 23:23:48 2011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以杜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建立友善校園環境
出處:
http://www.edu.tw/displ/news.aspx?news_sn=4514
附件,1000519-3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http://0rz.tw/QdoyV
為杜絕教育人員隱匿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建立友善校園環境,行政院及多
位立法委員分別提案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今(5月19日)於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教育及
文化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送第二
讀會程序。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增列性霸凌、性別認同定義,並將性霸凌納入學校防治規定範圍。所謂性霸凌係指透
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
、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而性別認同則係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
與接受。
二、為避免不適任教師進入校園,增列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
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
不續聘者。
三、增列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違反此項規定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事件之證據,亦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增列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
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此
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使司法機關得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次修正案增列學校教育人員有通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義務之法源,且嚴
禁學校教育人員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
據,期使學校教育人員基於保護學生之立場,能以積極、負責之態度,於校園內建構完善
之通報與輔導網絡,並加強教育人員之責任通報宣導及教育訓練。教育部感謝立法委員對
於本次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支持,未來若完成修法,相信對落實責任通報
制度,降低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發生,建立友善之校園空間,具正面提升
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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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llioteyed:轉錄至看板 lesbian 05/19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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