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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Thu May 19 23:27:1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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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llioteyed (料理手) 看板: gay
标题: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审查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时间: Thu May 19 23:23:48 2011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审查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以杜绝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建立友善校园环境
出处:
http://www.edu.tw/displ/news.aspx?news_sn=4514
附件,1000519-3性别平等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http://0rz.tw/QdoyV
为杜绝教育人员隐匿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建立友善校园环境,行政院及多
位立法委员分别提案修正性别平等教育法。今(5月19日)於立法院第7届第7会期教育及
文化委员会第19次全体委员会议审查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将送第二
读会程序。修正要点说明如下:
一、增列性霸凌、性别认同定义,并将性霸凌纳入学校防治规定范围。所谓性霸凌系指透
过语言、肢体或其他暴力对於他人之性别特徵、性别气质、性倾向、性别认同,进行贬抑
、攻击或威胁之行为且非属性骚扰者。而性别认同则系指个人对自我归属性别的自我认知
与接受。
二、为避免不适任教师进入校园,增列学校任用教育人员或进用其他专职、兼职人员前,
应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规定,查阅其有无性侵害之犯罪纪录,或曾经主管机关或学校性
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有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属实并经该管主管机关核准解聘或
不续聘者。
三、增列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
凌事件者,除应立即依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通报外,并应向学校及当地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违反此项规定者,将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
五万元以下罚锾;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骚扰、性霸凌事件之证据,亦
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四、增列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别
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通报,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
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据者,应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职。学校或主管机关对违反此
项规定之人员,应依法告发,使司法机关得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次修正案增列学校教育人员有通报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义务之法源,且严
禁学校教育人员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证
据,期使学校教育人员基於保护学生之立场,能以积极、负责之态度,於校园内建构完善
之通报与辅导网络,并加强教育人员之责任通报宣导及教育训练。教育部感谢立法委员对
於本次性别平等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的支持,未来若完成修法,相信对落实责任通报
制度,降低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发生,建立友善之校园空间,具正面提升
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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