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phal (恆)
看板TAS
標題Re: [重話]14歲就該擁有性同意權
時間Mon Jun 7 15:09:20 2010
話說沒有吵架的意思
只是有些地方不是很清楚
提出來想跟大家討論
※ 引述《milk0131 (我要藍色大海)》之銘言:
: 拙見以為
: 性同意權法定年齡下修之提議較不當
: 舉例言之
: 若法律同意童年即可合法性交
: 那性交產生的少年懷孕的問題
: 將衍生許多社會問題
可以明確指出會造成哪些社會問題嗎?
這些社會問題會不會是「社會」的問題,而不是「少年懷孕」的問題呢?
: 且亦將造成法定結婚年齡與法定性同意權年齡差距過大
法定結婚年齡也可以一起修阿XDD感覺這個理由不大恰當
: 如果懷孕了,依現行民法規定
: 兩人雖可經監護人同意而結婚
: 但年紀太小,其社會能力通常較年長者差了許多
社會能力是指?
: 光視其經濟能力,即無法養活家庭
這段讓我想到
我小時候,大約是幼稚園吧...
有能力,也想去打工
那時候是在媽媽的毛巾工廠
我負責將毛巾整理、包裝、貼標
我也領薪水
但卻是要掛在姊姊的名下
因為我算違法童工~~
所以小孩到底有沒有養活自己的能力呢?
還是政府不願意給我們機會?
: 故不該再下修
: 當然,會有人認為性交不一定會懷孕
: 或者懷孕了,去墮胎就好
: 前者機率問題,即時戴套,也無法百分百避孕
這個機率論點我覺得不好
沒有一個防護措施是百分之百的阿
即使有紅綠燈、ABS防鎖死系統、安全氣囊
但還是無法百分之百防止車禍發生
那我們是不是就不要開車出門了呢?
(當然我這論點前提是同意你「懷孕是不好的」狀況下
不過我認為如果年紀小者如果有辦法養活他生育的後代
社會也有足夠的支持
懷孕並不是件可怕的事)
另外性交不會懷孕,不一定只有戴套可以達到
有很多非生殖的性是可以進行的
但如刑法所寫
口腔、肛門這些性也是被法律禁止的
那如果在「年紀小者懷孕是不好的」前提下
是否該開放這些性行為的進行呢?
: 後者…墮胎很傷女孩子的身體
: 墮個幾次胎後,將導致女孩比未墮胎過的女孩容易流產
: 所以現行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
: 是考量現實社會的種種考量
: 而非僅為限制人民之性同意權
: 再來,關於發文大大所說的
: 兩名國中生因好奇碰觸性器
: 依刑法仍屬犯罪行為
: 其實此說亦不適當
: 就刑法第十條明文
: 需以性器進入對方之性器、口腔、肛門
: 或者以其它器物侵入對方之性器、肛門
: 這裡所說的性交
: 皆以「進入對方體內」為標準
: 所以僅好奇碰觸而並未「進入」並不符合刑法性交之定義
: 另再從實務上案例而言,
: 並非其行為符合刑法上所述即屬犯罪
: 犯罪需經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方能決定其行為是否為犯罪
: 而起訴之與否,取決於檢察官
: 法律授權其能從各方面(如:證據是否足夠、是否有起訴之必要…等)
: 去判斷是否起訴
: 例如:偷別人一張衛生紙→就法律而言,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
: 但因一張衛生紙而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並無實質之違法性
: 故此種案件,通常至多僅交由民事處理,亦即賠償對方損失或道歉之處分而非依刑事制裁
: 上例之要說的就是
: 即使從刑法上來說是犯罪
: 但會不會起訴,是另一個問題
: 再者,審判面上
: 法官也會依其權限判定
: 像上述「兩名國中生因好奇而互觸性器」
: 明顯輕微(無一般犯罪之惡性)
: 通常也不會判有罪
: 畢竟就法律上來說
: 刑法具有最後手段性
: 不會動不動就讓人民入罪的
: 綜上所述,簡言之
: 「性同意權定為十六歲」有其考量
: 畢竟法律是由人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所審查通過
: 其立法理由亦可上網搜尋即知
: 故拙見以為,性同意權實不應下修。
我剛剛去查了刑法二百二十七條
民國23年第一次制定
民國88年修正過一次
但沒有修正過16歲這個年齡
似乎沒有提到當初為什麼制定為16歲這個標準的理由
還是我漏看了?
看完這篇阿
忽然想說
或許可以再來討論「性同意權」裡面
到底有哪些「性」是需要討論的呢?
或許一開始可以部分開放?
再視狀況持續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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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er0511:我記得 法官可以用;兩小無猜條款..好像是釋憲的部份 06/17 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