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phal (恒)
看板TAS
标题Re: [重话]14岁就该拥有性同意权
时间Mon Jun 7 15:09:20 2010
话说没有吵架的意思
只是有些地方不是很清楚
提出来想跟大家讨论
※ 引述《milk0131 (我要蓝色大海)》之铭言:
: 拙见以为
: 性同意权法定年龄下修之提议较不当
: 举例言之
: 若法律同意童年即可合法性交
: 那性交产生的少年怀孕的问题
: 将衍生许多社会问题
可以明确指出会造成哪些社会问题吗?
这些社会问题会不会是「社会」的问题,而不是「少年怀孕」的问题呢?
: 且亦将造成法定结婚年龄与法定性同意权年龄差距过大
法定结婚年龄也可以一起修阿XDD感觉这个理由不大恰当
: 如果怀孕了,依现行民法规定
: 两人虽可经监护人同意而结婚
: 但年纪太小,其社会能力通常较年长者差了许多
社会能力是指?
: 光视其经济能力,即无法养活家庭
这段让我想到
我小时候,大约是幼稚园吧...
有能力,也想去打工
那时候是在妈妈的毛巾工厂
我负责将毛巾整理、包装、贴标
我也领薪水
但却是要挂在姊姊的名下
因为我算违法童工~~
所以小孩到底有没有养活自己的能力呢?
还是政府不愿意给我们机会?
: 故不该再下修
: 当然,会有人认为性交不一定会怀孕
: 或者怀孕了,去堕胎就好
: 前者机率问题,即时戴套,也无法百分百避孕
这个机率论点我觉得不好
没有一个防护措施是百分之百的阿
即使有红绿灯、ABS防锁死系统、安全气囊
但还是无法百分之百防止车祸发生
那我们是不是就不要开车出门了呢?
(当然我这论点前提是同意你「怀孕是不好的」状况下
不过我认为如果年纪小者如果有办法养活他生育的後代
社会也有足够的支持
怀孕并不是件可怕的事)
另外性交不会怀孕,不一定只有戴套可以达到
有很多非生殖的性是可以进行的
但如刑法所写
口腔、肛门这些性也是被法律禁止的
那如果在「年纪小者怀孕是不好的」前提下
是否该开放这些性行为的进行呢?
: 後者…堕胎很伤女孩子的身体
: 堕个几次胎後,将导致女孩比未堕胎过的女孩容易流产
: 所以现行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
: 是考量现实社会的种种考量
: 而非仅为限制人民之性同意权
: 再来,关於发文大大所说的
: 两名国中生因好奇碰触性器
: 依刑法仍属犯罪行为
: 其实此说亦不适当
: 就刑法第十条明文
: 需以性器进入对方之性器、口腔、肛门
: 或者以其它器物侵入对方之性器、肛门
: 这里所说的性交
: 皆以「进入对方体内」为标准
: 所以仅好奇碰触而并未「进入」并不符合刑法性交之定义
: 另再从实务上案例而言,
: 并非其行为符合刑法上所述即属犯罪
: 犯罪需经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方能决定其行为是否为犯罪
: 而起诉之与否,取决於检察官
: 法律授权其能从各方面(如:证据是否足够、是否有起诉之必要…等)
: 去判断是否起诉
: 例如:偷别人一张卫生纸→就法律而言,是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窃盗罪
: 但因一张卫生纸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并无实质之违法性
: 故此种案件,通常至多仅交由民事处理,亦即赔偿对方损失或道歉之处分而非依刑事制裁
: 上例之要说的就是
: 即使从刑法上来说是犯罪
: 但会不会起诉,是另一个问题
: 再者,审判面上
: 法官也会依其权限判定
: 像上述「两名国中生因好奇而互触性器」
: 明显轻微(无一般犯罪之恶性)
: 通常也不会判有罪
: 毕竟就法律上来说
: 刑法具有最後手段性
: 不会动不动就让人民入罪的
: 综上所述,简言之
: 「性同意权定为十六岁」有其考量
: 毕竟法律是由人民选出之立法委员所审查通过
: 其立法理由亦可上网搜寻即知
: 故拙见以为,性同意权实不应下修。
我刚刚去查了刑法二百二十七条
民国23年第一次制定
民国88年修正过一次
但没有修正过16岁这个年龄
似乎没有提到当初为什麽制定为16岁这个标准的理由
还是我漏看了?
看完这篇阿
忽然想说
或许可以再来讨论「性同意权」里面
到底有哪些「性」是需要讨论的呢?
或许一开始可以部分开放?
再视状况持续做调整。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6.7.67
1F:推 wer0511:我记得 法官可以用;两小无猜条款..好像是释宪的部份 06/17 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