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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没有吵架的意思 只是有些地方不是很清楚 提出来想跟大家讨论 ※ 引述《milk0131 (我要蓝色大海)》之铭言: : 拙见以为 : 性同意权法定年龄下修之提议较不当 : 举例言之 : 若法律同意童年即可合法性交 : 那性交产生的少年怀孕的问题 : 将衍生许多社会问题 可以明确指出会造成哪些社会问题吗? 这些社会问题会不会是「社会」的问题,而不是「少年怀孕」的问题呢? : 且亦将造成法定结婚年龄与法定性同意权年龄差距过大 法定结婚年龄也可以一起修阿XDD感觉这个理由不大恰当 : 如果怀孕了,依现行民法规定 : 两人虽可经监护人同意而结婚 : 但年纪太小,其社会能力通常较年长者差了许多 社会能力是指? : 光视其经济能力,即无法养活家庭 这段让我想到 我小时候,大约是幼稚园吧... 有能力,也想去打工 那时候是在妈妈的毛巾工厂 我负责将毛巾整理、包装、贴标 我也领薪水 但却是要挂在姊姊的名下 因为我算违法童工~~ 所以小孩到底有没有养活自己的能力呢? 还是政府不愿意给我们机会? : 故不该再下修 : 当然,会有人认为性交不一定会怀孕 : 或者怀孕了,去堕胎就好 : 前者机率问题,即时戴套,也无法百分百避孕 这个机率论点我觉得不好 没有一个防护措施是百分之百的阿 即使有红绿灯、ABS防锁死系统、安全气囊 但还是无法百分之百防止车祸发生 那我们是不是就不要开车出门了呢? (当然我这论点前提是同意你「怀孕是不好的」状况下 不过我认为如果年纪小者如果有办法养活他生育的後代 社会也有足够的支持 怀孕并不是件可怕的事) 另外性交不会怀孕,不一定只有戴套可以达到 有很多非生殖的性是可以进行的 但如刑法所写 口腔、肛门这些性也是被法律禁止的 那如果在「年纪小者怀孕是不好的」前提下 是否该开放这些性行为的进行呢? : 後者…堕胎很伤女孩子的身体 : 堕个几次胎後,将导致女孩比未堕胎过的女孩容易流产 : 所以现行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 : 是考量现实社会的种种考量 : 而非仅为限制人民之性同意权 : 再来,关於发文大大所说的 : 两名国中生因好奇碰触性器 : 依刑法仍属犯罪行为 : 其实此说亦不适当 : 就刑法第十条明文 : 需以性器进入对方之性器、口腔、肛门 : 或者以其它器物侵入对方之性器、肛门 : 这里所说的性交 : 皆以「进入对方体内」为标准 : 所以仅好奇碰触而并未「进入」并不符合刑法性交之定义 : 另再从实务上案例而言, : 并非其行为符合刑法上所述即属犯罪 : 犯罪需经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方能决定其行为是否为犯罪 : 而起诉之与否,取决於检察官 : 法律授权其能从各方面(如:证据是否足够、是否有起诉之必要…等) : 去判断是否起诉 : 例如:偷别人一张卫生纸→就法律而言,是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窃盗罪 : 但因一张卫生纸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并无实质之违法性 : 故此种案件,通常至多仅交由民事处理,亦即赔偿对方损失或道歉之处分而非依刑事制裁 : 上例之要说的就是 : 即使从刑法上来说是犯罪 : 但会不会起诉,是另一个问题 : 再者,审判面上 : 法官也会依其权限判定 : 像上述「两名国中生因好奇而互触性器」 : 明显轻微(无一般犯罪之恶性) : 通常也不会判有罪 : 毕竟就法律上来说 : 刑法具有最後手段性 : 不会动不动就让人民入罪的 : 综上所述,简言之 : 「性同意权定为十六岁」有其考量 : 毕竟法律是由人民选出之立法委员所审查通过 : 其立法理由亦可上网搜寻即知 : 故拙见以为,性同意权实不应下修。 我刚刚去查了刑法二百二十七条 民国23年第一次制定 民国88年修正过一次 但没有修正过16岁这个年龄 似乎没有提到当初为什麽制定为16岁这个标准的理由 还是我漏看了? 看完这篇阿 忽然想说 或许可以再来讨论「性同意权」里面 到底有哪些「性」是需要讨论的呢? 或许一开始可以部分开放? 再视状况持续做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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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6.7.67
1F:推 wer0511:我记得 法官可以用;两小无猜条款..好像是释宪的部份 06/17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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