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k0131 (我要藍色大海)
看板TAS
標題Re: [重話]14歲就該擁有性同意權
時間Sun Jun 6 18:01:14 2010
※ 引述《wallacew (圍)》之銘言:
: 中華民國 刑法 第227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我國現行法律,意思是說,無論你現在是幾歲,彼此是否同意,
: 只要跟16歲以下的人性交,就是妨害性自主。
: 就算沒有真的做了,性交未遂,也要罰。
: 也就是說,我今天滿16歲,你小我2天還沒過生日,我們是很親密的伴侶,
: 交往三年,你為了慶祝生日跟我做愛。 我們犯法了。
: 你情我願的愛愛,為什麼法律要管到我們床上來?
: 我今天14歲,你15歲,我們在意亂情迷,互摸性器,我們違法了。
: 因為刑法所指的性交,只要以任何身體部位,與性器接合,就是性交。
: 刑法 第10條
: 只要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 合之行為。
: 兩個國中生,因為看了A片,互相撫摸性器,違法了。
: 這全都可以以刑法起訴。
: 但這是我們生活中多麼平常、常聽見或是曾體驗的事啊!
: 為什麼要有這麼奇怪的法律呢?
: 基本上,我覺得有性侵害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或原刑法221條之後,
: 就不再需要這幾條法條了,因為只要非意願、非同意的強迫性行為,就該治罪。
: 而這種你情我願、兩小無猜,或是同儕間性探索、性遊戲,
: 不應該有法律來規範。
: 我的理想是,不要設年齡的規範,
: 但如果可以降低性同意權的時間,我會希望降到十四、十二歲以下。
: 我朋友說他十歲的時候,跟兄弟姐妹,就曾因為好奇而玩與碰觸彼此的性器。
: 我覺得不該有法律規範這樣的東西,這是很自然的性探索,無需沉重扣以違法之名。
拙見以為
性同意權法定年齡下修之提議較不當
舉例言之
若法律同意童年即可合法性交
那性交產生的少年懷孕的問題
將衍生許多社會問題
且亦將造成法定結婚年齡與法定性同意權年齡差距過大
如果懷孕了,依現行民法規定
兩人雖可經監護人同意而結婚
但年紀太小,其社會能力通常較年長者差了許多
光視其經濟能力,即無法養活家庭
故不該再下修
當然,會有人認為性交不一定會懷孕
或者懷孕了,去墮胎就好
前者機率問題,即時戴套,也無法百分百避孕
後者…墮胎很傷女孩子的身體
墮個幾次胎後,將導致女孩比未墮胎過的女孩容易流產
所以現行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
是考量現實社會的種種考量
而非僅為限制人民之性同意權
再來,關於發文大大所說的
兩名國中生因好奇碰觸性器
依刑法仍屬犯罪行為
其實此說亦不適當
就刑法第十條明文
需以性器進入對方之性器、口腔、肛門
或者以其它器物侵入對方之性器、肛門
這裡所說的性交
皆以「進入對方體內」為標準
所以僅好奇碰觸而並未「進入」並不符合刑法性交之定義
另再從實務上案例而言,
並非其行為符合刑法上所述即屬犯罪
犯罪需經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方能決定其行為是否為犯罪
而起訴之與否,取決於檢察官
法律授權其能從各方面(如:證據是否足夠、是否有起訴之必要…等)
去判斷是否起訴
例如:偷別人一張衛生紙→就法律而言,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
但因一張衛生紙而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並無實質之違法性
故此種案件,通常至多僅交由民事處理,亦即賠償對方損失或道歉之處分而非依刑事制裁
上例之要說的就是
即使從刑法上來說是犯罪
但會不會起訴,是另一個問題
再者,審判面上
法官也會依其權限判定
像上述「兩名國中生因好奇而互觸性器」
明顯輕微(無一般犯罪之惡性)
通常也不會判有罪
畢竟就法律上來說
刑法具有最後手段性
不會動不動就讓人民入罪的
綜上所述,簡言之
「性同意權定為十六歲」有其考量
畢竟法律是由人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所審查通過
其立法理由亦可上網搜尋即知
故拙見以為,性同意權實不應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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