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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llacew (围)》之铭言: : 中华民国 刑法 第227条 : 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 第 227-1 条   十八岁以下之人犯前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 我国现行法律,意思是说,无论你现在是几岁,彼此是否同意, : 只要跟16岁以下的人性交,就是妨害性自主。 : 就算没有真的做了,性交未遂,也要罚。 : 也就是说,我今天满16岁,你小我2天还没过生日,我们是很亲密的伴侣, : 交往三年,你为了庆祝生日跟我做爱。 我们犯法了。 : 你情我愿的爱爱,为什麽法律要管到我们床上来? : 我今天14岁,你15岁,我们在意乱情迷,互摸性器,我们违法了。 : 因为刑法所指的性交,只要以任何身体部位,与性器接合,就是性交。 : 刑法 第10条 : 只要称性交者,谓非基於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 : 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 : 合之行为。 : 两个国中生,因为看了A片,互相抚摸性器,违法了。 : 这全都可以以刑法起诉。 : 但这是我们生活中多麽平常、常听见或是曾体验的事啊! : 为什麽要有这麽奇怪的法律呢? : 基本上,我觉得有性侵害防治法、性骚扰防治法或原刑法221条之後, : 就不再需要这几条法条了,因为只要非意愿、非同意的强迫性行为,就该治罪。 : 而这种你情我愿、两小无猜,或是同侪间性探索、性游戏, : 不应该有法律来规范。 : 我的理想是,不要设年龄的规范, : 但如果可以降低性同意权的时间,我会希望降到十四、十二岁以下。 : 我朋友说他十岁的时候,跟兄弟姐妹,就曾因为好奇而玩与碰触彼此的性器。 : 我觉得不该有法律规范这样的东西,这是很自然的性探索,无需沉重扣以违法之名。 拙见以为 性同意权法定年龄下修之提议较不当 举例言之 若法律同意童年即可合法性交 那性交产生的少年怀孕的问题 将衍生许多社会问题 且亦将造成法定结婚年龄与法定性同意权年龄差距过大 如果怀孕了,依现行民法规定 两人虽可经监护人同意而结婚 但年纪太小,其社会能力通常较年长者差了许多 光视其经济能力,即无法养活家庭 故不该再下修 当然,会有人认为性交不一定会怀孕 或者怀孕了,去堕胎就好 前者机率问题,即时戴套,也无法百分百避孕 後者…堕胎很伤女孩子的身体 堕个几次胎後,将导致女孩比未堕胎过的女孩容易流产 所以现行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 是考量现实社会的种种考量 而非仅为限制人民之性同意权 再来,关於发文大大所说的 两名国中生因好奇碰触性器 依刑法仍属犯罪行为 其实此说亦不适当 就刑法第十条明文 需以性器进入对方之性器、口腔、肛门 或者以其它器物侵入对方之性器、肛门 这里所说的性交 皆以「进入对方体内」为标准 所以仅好奇碰触而并未「进入」并不符合刑法性交之定义 另再从实务上案例而言, 并非其行为符合刑法上所述即属犯罪 犯罪需经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方能决定其行为是否为犯罪 而起诉之与否,取决於检察官 法律授权其能从各方面(如:证据是否足够、是否有起诉之必要…等) 去判断是否起诉 例如:偷别人一张卫生纸→就法律而言,是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窃盗罪 但因一张卫生纸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并无实质之违法性 故此种案件,通常至多仅交由民事处理,亦即赔偿对方损失或道歉之处分而非依刑事制裁 上例之要说的就是 即使从刑法上来说是犯罪 但会不会起诉,是另一个问题 再者,审判面上 法官也会依其权限判定 像上述「两名国中生因好奇而互触性器」 明显轻微(无一般犯罪之恶性) 通常也不会判有罪 毕竟就法律上来说 刑法具有最後手段性 不会动不动就让人民入罪的 综上所述,简言之 「性同意权定为十六岁」有其考量 毕竟法律是由人民选出之立法委员所审查通过 其立法理由亦可上网搜寻即知 故拙见以为,性同意权实不应下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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