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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 中國時報社論 行政院的人權意識令人搖頭!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六○三號解釋,宣布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強制人民 按捺指紋錄存否則不發國民身分證的規定違憲,自解釋公布日起不再適用。 換句話說,從現在開始,人民申領身分證時,政府不得要求人民按捺指紋做為 取得身分證的條件;政府可以全面換新身分證,但不得同時要求全體國民按捺、 錄存指紋,建立資料庫加以儲存。聞訊之後,總統府方面表示歡迎,主張人民 應該依法按捺指紋的行政院院長則感謝大法官幫助行政院解套。 這是一項值得擊節肯定的解釋。按捺指紋,雖然只是一樁看來不起眼的 舉動,但是大法官正確地指出,「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 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因為,「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 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 之自主控制」,隱私權是受憲法保障而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戶籍法要求人民 按捺指紋才能領取身分證,限制了這項基本人權,但是並未交代為何如此規定 的立法目的。一般都誤以為強制蒐集全體國民之指紋建檔儲存,是為了達成 防範犯罪的目的;然而大法官指出,不但戶籍法未如此規定,行政院在憲法法庭 言詞辯論時也已否認此項目的,而且戶警分立制度也已使得防範犯罪不在戶籍 立法目的涵蓋之列。至於行政院所說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 與無名屍體等等目的,雖屬正當,但是因為使用指紋檔案庫以為辨識之用,不僅 經濟成本甚高,缺乏適當防護措施亦可能形成資訊保護之高度風險,實無必要 為了有限的目的採取全民的指紋。戶籍法相關規定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 不符憲法上比例原則的要求。大法官並在解釋中明白提示,國家大規模蒐集、 錄存人民指紋,建立資料庫進行儲存,應係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之必要 ,並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之範圍與方法且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 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 尤應配合科技發展,採取適足的方式與組織、程序上必要的防衛措施,才符憲法 保障資訊隱私權的本旨。 從幾年前行政機關企圖引進國民IC卡全面建立國民電子檔案系統受挫開始, 類似的計畫似乎並未遭到完全放棄,而可能以其他的面貌出現,捲土重來。國民 指紋資料庫的建立,其實不妨視為此項胎死腹中的政策延續,行政院成功地說服 立法院在戶籍法中植下取得國民指紋的法源依據,而且利用十四歲國民不會抗拒 的心理做為掩護,可謂處心積慮。嗣後更不知饜足而要藉著全面換證的機會要求 全民按捺指紋,終於暴露其政策用意而受阻於憲法法庭之前。對於標榜人權立國 的政府而言,這是何等的諷刺?呂副總統基於人權考量反對按捺指紋,不遺餘力, 促成釋憲成功,可謂功不可沒。謝院長領導的行政院,在聆聽大法官解釋之後, 猶竟出此風涼話語,當真是人心澆薄,愧對人權立國的招牌,足令齒冷。我們 也有理由擔心,行政機關如果不能真心誠意,體會大法官在指紋問題上闡釋人權 應受尊重的道理,以後不知道還要再繼之以怎樣的手段,威脅人權? 別的不說,就在大法官做出戶籍法按捺指紋規定為違憲之後,政府即行發布 新聞,強調對岸人民申請入台團聚、居留或定居,必須按捺指紋的政策消息;而 與大法官的解釋,構成明顯的對比。試問,政府要求對岸人民入台按捺指紋所 依據的法律規定,有沒有明白載明為此要求的立法目的何在呢?此項專門針對 大陸地區人民而設的指紋規定,寫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之一,是二○○三 年的修法傑作。和戶籍法的規定一樣,從其條文用語,也看不出它的立法目的。 可以確定的是,這應該不是為了辨識路倒迷途或無名屍體之用,是否為了防範 犯罪或是其他的正當目的,則不得而知。大陸人民若不按捺指紋者,不得入台 團聚、居留或定居,這些都是可能成為國民的人民,他們全都要被假設為可能 為了犯罪而進入台灣嗎?這樣的規定,難道不也侵犯了基本人權?這樣的規定, 難道不比戶籍法的規定違反憲法更甚?因為它挑出了一群沒有選票的人民加以 歧視,只因為政府知道他們完全沒有抗議的能力與機會。其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類似的歧視規定還不少。例如限制大陸人民繼承財產的額度、限制採認大陸地區 學歷、限制靖廬收容人員訴訟權利的規定等等,雖經有識之士提出質疑,行政院 仍然一貫持為政策,不為所動。揆其背後的原因無他,腦中充斥著主權意識, 以至於人權意識已無容身之處! 讀了大法官的解釋,對照著行政院的政策,能不令人唏噓而嘆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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