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tinaE (落英神剑掌)
看板TAHR
标题社论-行政院的人权意识令人摇头!
时间Tue Oct 4 20:12:08 2005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四日
中国时报社论
行政院的人权意识令人摇头!
大法官做出释字第六○三号解释,宣布户籍法第八条第二、三项强制人民
按捺指纹录存否则不发国民身分证的规定违宪,自解释公布日起不再适用。
换句话说,从现在开始,人民申领身分证时,政府不得要求人民按捺指纹做为
取得身分证的条件;政府可以全面换新身分证,但不得同时要求全体国民按捺、
录存指纹,建立资料库加以储存。闻讯之後,总统府方面表示欢迎,主张人民
应该依法按捺指纹的行政院院长则感谢大法官帮助行政院解套。
这是一项值得击节肯定的解释。按捺指纹,虽然只是一桩看来不起眼的
举动,但是大法官正确地指出,「指纹乃重要之个人资讯,个人对其指纹资讯
之自主控制,受资讯隐私权之保障」。因为,「基於人性尊严与个人主体性之
维护及人格发展之完整,并为保障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免於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
之自主控制」,隐私权是受宪法保障而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户籍法要求人民
按捺指纹才能领取身分证,限制了这项基本人权,但是并未交代为何如此规定
的立法目的。一般都误以为强制蒐集全体国民之指纹建档储存,是为了达成
防范犯罪的目的;然而大法官指出,不但户籍法未如此规定,行政院在宪法法庭
言词辩论时也已否认此项目的,而且户警分立制度也已使得防范犯罪不在户籍
立法目的涵盖之列。至於行政院所说防止冒领冒用、辨识路倒病人、迷途失智
与无名屍体等等目的,虽属正当,但是因为使用指纹档案库以为辨识之用,不仅
经济成本甚高,缺乏适当防护措施亦可能形成资讯保护之高度风险,实无必要
为了有限的目的采取全民的指纹。户籍法相关规定实属损益失衡、手段过当,
不符宪法上比例原则的要求。大法官并在解释中明白提示,国家大规模蒐集、
录存人民指纹,建立资料库进行储存,应系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之必要
,并应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之范围与方法且应与重大公益目的之
达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与关联性,并应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机关
尤应配合科技发展,采取适足的方式与组织、程序上必要的防卫措施,才符宪法
保障资讯隐私权的本旨。
从几年前行政机关企图引进国民IC卡全面建立国民电子档案系统受挫开始,
类似的计画似乎并未遭到完全放弃,而可能以其他的面貌出现,卷土重来。国民
指纹资料库的建立,其实不妨视为此项胎死腹中的政策延续,行政院成功地说服
立法院在户籍法中植下取得国民指纹的法源依据,而且利用十四岁国民不会抗拒
的心理做为掩护,可谓处心积虑。嗣後更不知餍足而要藉着全面换证的机会要求
全民按捺指纹,终於暴露其政策用意而受阻於宪法法庭之前。对於标榜人权立国
的政府而言,这是何等的讽刺?吕副总统基於人权考量反对按捺指纹,不遗余力,
促成释宪成功,可谓功不可没。谢院长领导的行政院,在聆听大法官解释之後,
犹竟出此风凉话语,当真是人心浇薄,愧对人权立国的招牌,足令齿冷。我们
也有理由担心,行政机关如果不能真心诚意,体会大法官在指纹问题上阐释人权
应受尊重的道理,以後不知道还要再继之以怎样的手段,威胁人权?
别的不说,就在大法官做出户籍法按捺指纹规定为违宪之後,政府即行发布
新闻,强调对岸人民申请入台团聚、居留或定居,必须按捺指纹的政策消息;而
与大法官的解释,构成明显的对比。试问,政府要求对岸人民入台按捺指纹所
依据的法律规定,有没有明白载明为此要求的立法目的何在呢?此项专门针对
大陆地区人民而设的指纹规定,写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十条之一,是二○○三
年的修法杰作。和户籍法的规定一样,从其条文用语,也看不出它的立法目的。
可以确定的是,这应该不是为了辨识路倒迷途或无名屍体之用,是否为了防范
犯罪或是其他的正当目的,则不得而知。大陆人民若不按捺指纹者,不得入台
团聚、居留或定居,这些都是可能成为国民的人民,他们全都要被假设为可能
为了犯罪而进入台湾吗?这样的规定,难道不也侵犯了基本人权?这样的规定,
难道不比户籍法的规定违反宪法更甚?因为它挑出了一群没有选票的人民加以
歧视,只因为政府知道他们完全没有抗议的能力与机会。其实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类似的歧视规定还不少。例如限制大陆人民继承财产的额度、限制采认大陆地区
学历、限制靖庐收容人员诉讼权利的规定等等,虽经有识之士提出质疑,行政院
仍然一贯持为政策,不为所动。揆其背後的原因无他,脑中充斥着主权意识,
以至於人权意识已无容身之处!
读了大法官的解释,对照着行政院的政策,能不令人唏嘘而叹息!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2.157.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