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tinaE (落英神劍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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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高雄捷運外勞暴動事件的省思
時間Wed Aug 24 16:12:24 2005
轉錄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央日報社論
日 前 , 高 雄 捷 運 工 地 爆 發 有 史 以 來 最 大 規 模 的 外 勞 騷 動
,此 事 件 在 政 府 介 入 及 回 應 泰 勞 所 提 出 關 於 薪 資 、 休 假 、 加
班 費 、 伙 食 、 住 宿 、 健 保 、 遣 返 、 手 機 使 用 及 管 理 等 訴 求
後 , 已 獲 得 平 息 。 不 過 , 此 一 事 實 已 經 凸 顯 出 我 國 在 引 進
外 勞 的 同 時 , 並 未 落 實 外 勞 管 理 的 相 關 配 套 機 制 , 值 得 政
府 深 刻 檢 討 , 並 尋 求 改 善 之 道 。
基 本 上 , 我 國 外 勞 政 策 主 要 係 基 於 「 補 充 國 內 基 層 勞 工
之 不 足 , 保 護 國 人 的 就 業 權 益 」 、 「 不 得 為 變 相 移 民 」 、
「 不 影 響 社 會 治 安 」 、 「 不 妨 礙 產 業 升 級 與 經 濟 發 展 」 等 原
則 , 採 取 「 限 業 限 量 」 漸 進 式 開 放 方 式 , 以 協 助 三 K( 危 險
、 骯 髒 、 辛 苦 ) 行 業 、 重 大 投 資 案 、 營 造 業 等 , 解 決 暫 時 性
人 力 不 足 問 題 。 據 勞 委 會 統 計 , 至 今 年 三 月 底 在 臺 的 外 籍 勞
工 人 數 已 達 三 十 萬 五 千 多 人 , 其 中 以 製 造 業 僱 用 十 六 萬 二 千
多 人 居 多 , 其 次 為 包 括 看 護 工 在 內 的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僱 用
十 二 萬 八 千 多 人 , 而 營 造 業 僱 用 則 僱 用 一 萬 二 千 多 人 , 其 中
有 九 成 二 為 泰 籍 勞 工 。
不 可 否 認 的 , 在 國 內 經 濟 社 會 轉 型 、 工 作 價 值 觀 轉 變 導
致 基 層 勞 工 缺 乏 的 情 況 下 , 外 勞 引 進 已 經 部 分 紓 解 了 臺 灣 基
層 人 力 不 足 的 問 題 。 然 而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在 外 勞 政 策 執 行
過 程 中 , 除 了 仲 介 費 用 過 高 , 以 及 外 勞 脫 逃 等 管 理 問 題 受 到
詬 病 外 , 這 起 外 勞 騷 動 事 件 , 尤 其 凸 顯 出 政 府 外 勞 管 理 政 策
的 缺 失 。 特 別 是 相 對 於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臺 塑 六 輕 廠 因 為 泰 勞 與
菲 勞 混 在 一 起 , 而 在 風 俗 不 同 , 且 有 種 族 情 結 等 糾 紛 而 造 成
騷 動 的 情 況 , 此 次 捷 運 工 地 引 進 的 一 千 多 名 工 人 均 為 名 泰 勞
, 在 風 俗 與 種 族 單 一 的 情 況 下 , 照 理 說 應 該 較 好 管 理 才 是 。
但 如 今 , 觀 察 這 次 暴 動 泰 勞 提 出 訴 求 包 羅 萬 象 , 包 括 薪
資 、 休 假 、 加 班 費 、 伙 食 、 住 宿 、 健 保 、 遣 返 、 手 機 使 用 及
管 理 等 不 合 理 現 象 , 甚 至 管 理 員 持 電 擊 棒 電 人 的 高 壓 管 理 模
式 , 都 凸 顯 外 勞 管 理 上 的 缺 失 。 特 別 是 在 此 事 件 中 , 被 指 控
管 理 不 當 的 華 磐 公 司 , 其 商 業 登 記 是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 而 非 人
力 仲 介 公 司 , 依 法 不 能 引 進 外 勞 , 但 能 否 接 受 高 雄 捷 運 局 委
託 , 而 從 事 外 勞 管 理 工 作 , 相 關 法 令 並 未 有 完 善 規 範 , 顯 示
政 府 在 外 勞 政 策 上 , 並 未 考 量 到 外 勞 管 理 的 特 殊 性 與 專 業 性
, 而 課 以 外 勞 管 理 機 構 應 有 的 專 業 能 力 , 並 在 管 理 制 度 上 要
求 符 合 一 定 的 生 活 管 理 條 件 。
根 據 媒 體 報 導 , 華 磐 公 司 每 個 月 剝 削 外 勞 的 情 況 相 當 嚴
重 , 除 了 每 個 人 每 個 月 食 宿 要 扣 薪 三 千 元 外 , 在 居 住 空 間 上
, 外 勞 宿 約 一 百 五 十 坪 , 卻 擠 了 四 百 多 泰 勞 , 住 宿 環 境 髒 亂
擁 擠 , 以 及 限 制 使 用 手 機 及 管 理 員 持 電 擊 棒 電 人 的 高 壓 管 理
模 式 , 都 顯 示 政 府 對 於 外 勞 勞 動 條 件 之 檢 查 不 力 , 有 必 要 追
究 相 關 官 員 之 責 任 。
平 心 而 論 , 這 起 外 勞 騷 動 事 件 爆 發 放 火 燒 房 子 、 車 子 ,
甚 至 持 強 力 彈 弓 傷 人 火 爆 場 面 , 使 社 會 付 出 龐 大 的 成 本 外 ,
也 損 及 國 家 形 象 。 因 為 依 據 「 聯 合 國 保 護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第 二 十 五 條 , 外 勞 在 工 作 報 酬 和 加
班 、 工 時 、 每 周 休 假 、 有 薪 假 日 、 安 全 、 衛 生 等 , 應 享 有 不
低 於 適 用 於 就 業 國 國 民 的 待 遇 。 如 今 , 捷 運 工 地 騷 動 事 件 ,
尤 其 凸 顯 臺 灣 未 善 盡 有 關 保 護 外 勞 之 國 際 公 約 義 務 , 不 但 可
能 影 響 臺 灣 未 來 之 外 勞 引 進 , 也 可 能 引 發 相 關 國 際 勞 工 團 體
對 臺 灣 外 勞 管 理 政 策 之 質 疑 , 進 而 對 臺 灣 提 出 更 嚴 苛 之 要 求
。 例 如 , 國 際 勞 工 協 會 指 責 我 國 工 會 法 明 訂 只 有 具 「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的 人 才 能 擔 任 工 會 幹 部 , 變 相 讓 來 臺 的 三 十 萬 外 勞
大 軍 , 不 受 工 會 法 的 保 障 , 因 而 要 求 勞 委 會 開 放 外 勞 籌 組 工
會 , 就 是 明 顯 的 事 例 。
對 於 勞 委 會 針 對 此 事 件 , 所 做 出 有 關 暫 時 凍 結 高 雄 捷 運
公 司 還 未 引 進 的 九 百 位 外 勞 , 直 到 其 提 出 合 理 改 善 計 畫 之 做
法 , 我 們 認 為 只 是 治 標 的 措 施 。 其 根 本 解 決 之 道 , 應 該 是 在
於 明 定 外 勞 管 理 機 構 應 有 的 專 業 能 力 與 市 場 進 入 門 檻 , 並 確
立 外 勞 生 活 管 理 條 件 的 最 低 要 求 水 準 , 建 立 並 確 實 執 行 「 外
勞 勞 動 條 件 之 檢 查 制 度 」 , 才 足 以 確 保 外 勞 權 益 。
最 後 , 捷 運 工 地 騷 動 事 件 也 暴 露 政 府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服 務
上 的 缺 失 。 對 此 , 政 府 宜 加 強 培 訓 企 業 外 勞 管 理 人 才 , 特 別
是 翻 譯 人 才 與 外 勞 輔 導 諮 商 人 才 , 以 強 化 外 勞 管 理 能 力 。 同
時 , 政 府 也 應 輔 導 企 業 外 勞 設 立 「 申 訴 制 度 」 或 「 外 勞 協 助
機 制 」 , 以 有 效 紓 解 外 勞 心 理 壓 力 , 防 範 外 勞 暴 動 的 再 度 發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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