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is (All for Wang !)
看板Supersnail
標題[轉錄]Re: [新聞] 等紅燈被撞飛 車燒成火球 人慘死
時間Wed Oct 13 22:29:55 2010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CjRnOHk ]
作者: qn123456 (小眼睛)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等紅燈被撞飛 車燒成火球 人慘死
時間: Wed Oct 13 22:04:04 2010
※ 引述《sdolphinyo (史哆芬喔)》之銘言: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13/today-so3.htm
: 警方逮捕酒駕肇事逃逸的嫌犯簡嘉輪,有多項前科的他辯稱「以為撞到柱子」,警方依
: 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罪嫌移送;朱寅誠的女友悲慟泣訴,朱非常孝順、顧家,卻死在酒駕
: 者的輪下,法院應嚴懲肇事者。
:
從肇事者說自己「撞到柱子」這句話可以看出他的確有備而來,
不過這涉及到肇事逃逸罪的爭議,對他有沒有利也要看採哪一見解。
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那句「致人死傷」解釋上有兩種說法:
第一說把他當成構成要件要素,若要成罪的話,肇事者主觀上就必須對「致人
死傷」有所認識,否則構成要件根本不該當。換句話說,肇事者以為撞到柱子、
根本不知道有撞死人的話,採此說自然就無法成立本罪。
至於第二說,則把「致人死傷」當成客觀處罰條件,
也就是,只要客觀上有發生死傷的情形,不管肇事者對此有沒有認識都會成罪,
可想而知,此說對本案的肇事者而言相當不利。
本罪的立法理由在於賦予肇事者救助義務、增加受害者獲救的機會,
所以若採第二說應該較能迫使肇事者停車救助;
不過實務對這兩說也素有爭執,有的判決採前者、有的判決採後者;
而近期的最高法院見解似乎有偏向前者的趨向,例如:
96年台上字6846號
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
行為人之駕車肇事致人死傷雖非出於故意,但仍須知悉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
猶故為逃逸,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肇事並致人死傷,縱然逃逸,
亦與本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是該條所謂「逃逸」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其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已有認識,客觀上並有擅自離開肇事現場之行為而言。
採構成要件要素的理論,對本案肇事者的確比較有利,
但新聞後段也說了,火球那麼大肇事者還會以為是撞到柱子,實在有違常理,
所以還是有很大機會能證明他對「致人死傷」的認識從而成罪。
另外,新聞說警方「依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罪嫌移送」用詞有點不正確,
公共危險罪是刑法第十一章的章名,肇事逃逸則是其中的一條。
當然,也有可能新聞稿的頓號是要表示「的」的意思?
大家最關心的應該還有刑度的問題,
其實本案肇事者涉及的罪名除了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外,
應該還有第185-3條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及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為「不能安全駕駛」、「撞傷撞死人」以及「肇事逃逸」
三行為都是不同時點所發生,保護法益也各有不同,
所以實務上對此類情況採
數罪併罰,的見解,
也就是三罪併罰。
可參考91年台上字3776號:
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所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過失傷害人罪、
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罪,認無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關係,
而予併合處罰,原審予以維持,於法難認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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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35.23
1F:→ tim0922:在美國這樣好像是謀殺吧~是不是該修法了??? 10/13 22:04
2F:→ nfuman:高人指點 10/13 22:05
3F:→ ouyang:客觀處罰條件比較優..... 10/13 22:05
4F:推 dWoWb:所以說後面有軍師囉? 10/13 22:05
5F:推 just8811:這案子用客觀處罰條件我非常同意 10/13 22:06
6F:→ IMDACO:重點在於台灣這部刑法過失致死的罪太輕 10/13 22:06
7F:推 dick58582001:以後都用免洗的開車撞人好了 10/13 22:06
8F:→ ouyang:不然每個行為人大可抗辯 我以為撞到狗 撞到貓 10/13 22:06
9F:推 kis28519:反正都會被再放出來撞人! 有差嗎?? 10/13 22:06
10F:推 kgh:全部加一加還是很輕 10/13 22:06
11F:推 ffmuteki9:酒駕都判蓄意殺人不就好了 10/13 22:07
12F:推 GunHam:嫌犯一定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10/13 22:07
13F:→ asd25:反正都是輕 之前那個eco 兩年 10/13 22:07
14F:推 johnny0399:我覺得他說是柱子純粹是一般脫罪之詞,大家都知道犯罪 10/13 22:09
15F:推 zinner:罪疑唯輕 反正判2年還是一堆法匠出來護航 10/13 22:09
16F:→ johnny0399:的人很愛蝦虎爛,即使本案採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說,法官 10/13 22:09
17F:→ ndr:美國酒駕撞死人的話幾乎可以肯定前途無亮.台灣的話..... 10/13 22:10
18F:→ johnny0399:認定上也未必對被告有利,畢竟都變成火球了還說不知道 10/13 22:10
19F:推 onered:今年初天使隊的投手被酒駕的撞死 判決剛出來 50年 10/13 22:10
20F:→ johnny0399:撞到人很難說得過去 10/13 22:11
21F:推 dscndg:酒駕撞死人=謀殺 10/13 22:12
22F:→ ouyang:客觀處罰條件 對被告比較不利吧 -_- 10/13 22:12
23F:→ ndr:自己住的地方,每次連續假期前一兩個禮拜,高速公路的電子揭示板 10/13 22:12
24F:→ ndr:就開始秀"加重酒駕取締處罰,到幾月幾日為止" 10/13 22:12
25F:→ adst513:無差別殺人啦 10/13 22:13
26F:推 ABA0525:看來就是"法匠"指點!!! 意外嗎?? 10/13 22:13
27F:→ ABA0525:有錢判生 無錢判死!!! 窮人們,台灣是沒有正義的 10/13 22:14
28F:推 otto23:酒駕真的很肚爛 10/13 22:14
29F:→ qn123456:其實我也覺得酒駕致人死傷真的有必要獨立出來刑度上修 10/13 22:14
30F:→ ABA0525:重點他有多項"前科" 呵呵呵呵呵!!!!!!!!!! 10/13 22:14
31F:推 ouyang:採構成要件說 根本不會成罪 實務上該條就會如同具文 10/13 22:14
32F:→ domago:好像刑法解題 解的很清楚 10/13 22:15
33F:→ ouyang:有誰會承認自己肇逃的? 抗辯不知 事實無法證明罪疑惟輕 10/13 22:15
34F:推 srtny:------------------政大法律踹共惹------------------------ 10/13 22:17
35F:→ qn123456:所以還好本案客觀上很明顯能證明肇事者對撞到人有所認識 10/13 22:17
36F:→ qn123456:而且他還有下車查看一下才逃跑..... 10/13 22:18
37F:→ ouyang:客觀處罰條件似乎比較好一點 林鈺雄採此說 10/13 22:19
38F:→ ouyang:如果採構成要件說 過失致死會成罪嗎? 10/13 22:20
39F:推 Eric0605:推 10/13 22:21
40F:→ pinkwind:他前科累累 走私 竊盜 偽造文書都犯過 背後沒軍師鬼才信 10/13 22:23
41F:→ ayler88:版上有法律界的人? 不知為啥沒針對酒駕致死提高刑責? 10/13 22:25
42F:→ nel624:採客觀處罰條件說 對一般的民眾不見得比較好 10/13 22:26
43F:噓 Subaudition:第一說太唬爛 都帝王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了 10/13 22:27
44F:→ Subaudition:怎麼可能撞人不知道就沒事? 這是雙重標準吧 10/13 22:27
45F:→ ouyang:採客觀處罰條件會比較不利? 有人撞到東西不下車看喔 10/13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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