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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CjRnOHk ] 作者: qn123456 (小眼睛)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等红灯被撞飞 车烧成火球 人惨死 时间: Wed Oct 13 22:04:04 2010 ※ 引述《sdolphinyo (史哆芬喔)》之铭言: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13/today-so3.htm : 警方逮捕酒驾肇事逃逸的嫌犯简嘉轮,有多项前科的他辩称「以为撞到柱子」,警方依 : 公共危险、肇事逃逸罪嫌移送;朱寅诚的女友悲恸泣诉,朱非常孝顺、顾家,却死在酒驾 : 者的轮下,法院应严惩肇事者。 : 从肇事者说自己「撞到柱子」这句话可以看出他的确有备而来, 不过这涉及到肇事逃逸罪的争议,对他有没有利也要看采哪一见解。 刑法第 185-4 条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那句「致人死伤」解释上有两种说法: 第一说把他当成构成要件要素,若要成罪的话,肇事者主观上就必须对「致人 死伤」有所认识,否则构成要件根本不该当。换句话说,肇事者以为撞到柱子、 根本不知道有撞死人的话,采此说自然就无法成立本罪。 至於第二说,则把「致人死伤」当成客观处罚条件, 也就是,只要客观上有发生死伤的情形,不管肇事者对此有没有认识都会成罪, 可想而知,此说对本案的肇事者而言相当不利。 本罪的立法理由在於赋予肇事者救助义务、增加受害者获救的机会, 所以若采第二说应该较能迫使肇事者停车救助; 不过实务对这两说也素有争执,有的判决采前者、有的判决采後者; 而近期的最高法院见解似乎有偏向前者的趋向,例如: 96年台上字6846号 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罪, 行为人之驾车肇事致人死伤虽非出於故意,但仍须知悉肇事致人死伤之事实, 犹故为逃逸,始足当之。若行为人不知其已肇事并致人死伤,纵然逃逸, 亦与本罪之构成要件不合。是该条所谓「逃逸」系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其驾驶 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已有认识,客观上并有擅自离开肇事现场之行为而言。 采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论,对本案肇事者的确比较有利, 但新闻後段也说了,火球那麽大肇事者还会以为是撞到柱子,实在有违常理, 所以还是有很大机会能证明他对「致人死伤」的认识从而成罪。 另外,新闻说警方「依公共危险、肇事逃逸罪嫌移送」用词有点不正确, 公共危险罪是刑法第十一章的章名,肇事逃逸则是其中的一条。 当然,也有可能新闻稿的顿号是要表示「的」的意思? 大家最关心的应该还有刑度的问题, 其实本案肇事者涉及的罪名除了刑法第185-4条肇事逃逸外, 应该还有第185-3条 : 「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 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以及第276条: 「因过失致人於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因为「不能安全驾驶」、「撞伤撞死人」以及「肇事逃逸」 三行为都是不同时点所发生,保护法益也各有不同, 所以实务上对此类情况采数罪并罚,的见解, 也就是三罪并罚。 可参考91年台上字3776号: 第一审判决就上诉人所犯肇事致人受伤逃逸罪、过失伤害人罪、 服用酒类致不能安全驾驶而驾驶罪,认无想像竞合犯或牵连犯关系, 而予并合处罚,原审予以维持,於法难认有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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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35.23
1F:→ tim0922:在美国这样好像是谋杀吧~是不是该修法了??? 10/13 22:04
2F:→ nfuman:高人指点 10/13 22:05
3F:→ ouyang:客观处罚条件比较优..... 10/13 22:05
4F:推 dWoWb:所以说後面有军师罗? 10/13 22:05
5F:推 just8811:这案子用客观处罚条件我非常同意 10/13 22:06
6F:→ IMDACO:重点在於台湾这部刑法过失致死的罪太轻 10/13 22:06
7F:推 dick58582001:以後都用免洗的开车撞人好了 10/13 22:06
8F:→ ouyang:不然每个行为人大可抗辩 我以为撞到狗 撞到猫 10/13 22:06
9F:推 kis28519:反正都会被再放出来撞人! 有差吗?? 10/13 22:06
10F:推 kgh:全部加一加还是很轻 10/13 22:06
11F:推 ffmuteki9:酒驾都判蓄意杀人不就好了 10/13 22:07
12F:推 GunHam:嫌犯一定会成立肇事逃逸罪 10/13 22:07
13F:→ asd25:反正都是轻 之前那个eco 两年 10/13 22:07
14F:推 johnny0399:我觉得他说是柱子纯粹是一般脱罪之词,大家都知道犯罪 10/13 22:09
15F:推 zinner:罪疑唯轻 反正判2年还是一堆法匠出来护航 10/13 22:09
16F:→ johnny0399:的人很爱虾虎烂,即使本案采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说,法官 10/13 22:09
17F:→ ndr:美国酒驾撞死人的话几乎可以肯定前途无亮.台湾的话..... 10/13 22:10
18F:→ johnny0399:认定上也未必对被告有利,毕竟都变成火球了还说不知道 10/13 22:10
19F:推 onered:今年初天使队的投手被酒驾的撞死 判决刚出来 50年 10/13 22:10
20F:→ johnny0399:撞到人很难说得过去 10/13 22:11
21F:推 dscndg:酒驾撞死人=谋杀 10/13 22:12
22F:→ ouyang:客观处罚条件 对被告比较不利吧 -_- 10/13 22:12
23F:→ ndr:自己住的地方,每次连续假期前一两个礼拜,高速公路的电子揭示板 10/13 22:12
24F:→ ndr:就开始秀"加重酒驾取缔处罚,到几月几日为止" 10/13 22:12
25F:→ adst513:无差别杀人啦 10/13 22:13
26F:推 ABA0525:看来就是"法匠"指点!!! 意外吗?? 10/13 22:13
27F:→ ABA0525:有钱判生 无钱判死!!! 穷人们,台湾是没有正义的 10/13 22:14
28F:推 otto23:酒驾真的很肚烂 10/13 22:14
29F:→ qn123456:其实我也觉得酒驾致人死伤真的有必要独立出来刑度上修 10/13 22:14
30F:→ ABA0525:重点他有多项"前科" 呵呵呵呵呵!!!!!!!!!! 10/13 22:14
31F:推 ouyang:采构成要件说 根本不会成罪 实务上该条就会如同具文 10/13 22:14
32F:→ domago:好像刑法解题 解的很清楚 10/13 22:15
33F:→ ouyang:有谁会承认自己肇逃的? 抗辩不知 事实无法证明罪疑惟轻 10/13 22:15
34F:推 srtny:------------------政大法律踹共惹------------------------ 10/13 22:17
35F:→ qn123456:所以还好本案客观上很明显能证明肇事者对撞到人有所认识 10/13 22:17
36F:→ qn123456:而且他还有下车查看一下才逃跑..... 10/13 22:18
37F:→ ouyang:客观处罚条件似乎比较好一点 林钰雄采此说 10/13 22:19
38F:→ ouyang:如果采构成要件说 过失致死会成罪吗? 10/13 22:20
39F:推 Eric0605:推 10/13 22:21
40F:→ pinkwind:他前科累累 走私 窃盗 伪造文书都犯过 背後没军师鬼才信 10/13 22:23
41F:→ ayler88:版上有法律界的人? 不知为啥没针对酒驾致死提高刑责? 10/13 22:25
42F:→ nel624:采客观处罚条件说 对一般的民众不见得比较好 10/13 22:26
43F:嘘 Subaudition:第一说太唬烂 都帝王条款应注意而未注意了 10/13 22:27
44F:→ Subaudition:怎麽可能撞人不知道就没事? 这是双重标准吧 10/13 22:27
45F:→ ouyang:采客观处罚条件会比较不利? 有人撞到东西不下车看喔 10/13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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