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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uckcomic 看板 #1KTsSCcr ]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看板: Suckcomic 標題: [公告] 違規行為警告水桶刪文判決 時間: Fri Nov 28 02:01:45 2014 ─────────────────────────────────────── 判 決 摘 要 ─────────────────────────────────────── treble720君違反『板規 3-3』,予以警告兩次john2355君違反『板規 3-2』,予以警告兩次DAEVA君違反『板規 3-1』,予以水桶三日confri427君違反『板規 3-4』,予以警告兩次jimmy5680君違反『板規 3-5』,予以警告兩次s03411君違反『板規 3-1』,予以水桶三日#1KQTxq04 (Suckcomic),違反『板規 3-1,3-5』,予以刪除#1KRSeMTd (Suckcomic),違反『板規7』,予以刪除#1KRpKpuh (Suckcomic),違反『板規7』,予以刪除。 ─────────────────────────────────────── 一、(一)、編號 ─────────────────────────────────────── 【文章代碼】 #1KO-WNQ2 (Suckcomic) 【文章標題】 [少年] 海賊無間 - 臥底不是這樣臥低~ 【判決時間】 2014年11月28日 ─────────────────────────────────────── 一、(二)、判決 ─────────────────────────────────────── treble720君違反『板規 3-3』,予以警告兩次。 ─────────────────────────────────────── 一、(三)、理由 ─────────────────────────────────────── 1.a. 根據板規3-3,護航者不得以幻想、推測之劇情予以護航。或要求讀者等待後續劇情 違者予以警告兩次。 1.b. 該文中對於吐槽者吐槽之情形,treble720君並未有正面的解釋,反而指出 「當你...(詳見事證)」是以假設原吐槽者身處相同情境下的情形以為護航 此舉已違反『板規3-3』,予以警告兩次。 ─────────────────────────────────────── 一、(四)、事證 ───────────────────────────────────────
1F:→ treble720: 等你重傷時,身旁有重要文件和一個小鬼,你就知道該如11/13 07:41
2F:→ treble720: 何做了11/13 07:41
─────────────────────────────────────── ─────────────────────────────────────── 二、(一)、編號 ─────────────────────────────────────── 【文章代碼】 #1KQnwc9U (Suckcomic) 【文章標題】 [少女] 火影忍者的伏筆 【判決時間】 2014年11月28日 ─────────────────────────────────────── 二、(二)、判決 ─────────────────────────────────────── john2355君違反『板規 3-2』,予以警告兩次。 ─────────────────────────────────────── 二、(三)、理由 ─────────────────────────────────────── 1.a. 根據板規3-2,護航者不得無端質疑吐槽者對於作品了解、投入之程度。違者予以 警告兩次 1.b. john2355君批評原吐槽者「有沒有認真看」;屬於質疑吐槽者對作品了解投入的 程度,屬於違反『板規 3-2』之行為,予以警告兩次 ─────────────────────────────────────── 二、(四)、事證 ───────────────────────────────────────
3F:→ john2355: ....到底有沒有認真看漫畫阿 11/18 19:45
─────────────────────────────────────── ─────────────────────────────────────── 三、(一)、編號 ─────────────────────────────────────── 【文章代碼】 #1KRfFMlZ (Suckcomic) 【文章標題】 [動畫] 鋼彈創鬥者TRY(~第七集) 【判決時間】 2014年11月28日 ─────────────────────────────────────── 三、(二)、判決 ─────────────────────────────────────── DAEVA君違反『板規 3-1』,予以水桶三日。 ─────────────────────────────────────── 三、(三)、理由 ─────────────────────────────────────── 1.a. 根據板規3-1,不得以無關作品之事項為護航,違者判處水桶三日。 例如:不爽你去畫、不然要怎麼畫(批評讀者能力)、年輕人就是不懂(批評讀者 身分)、愛看又愛吐、看漫畫這麼認真幹甚麼(批評讀者心態) 另外若以銷售量或是讀者數量來護航也屬於此項違規。 本項為最嚴重違規護航,在推文中使用會被水桶三天,在文章中使用會被直接刪文 不另行公告。 1.b. DAEVA君以這是小朋友看得來要求原吐槽者不要要求太多,然而是否為小朋友看的 與吐槽成立與否實屬無關,以此要求吐槽者別要求太多,已經違反『板規3-1』 依板規予以水桶三日。 ─────────────────────────────────────── 三、(四)、事證 ───────────────────────────────────────
4F:推 DAEVA: 給小朋友看的就不要要求太多了 11/21 20:56
─────────────────────────────────────── ─────────────────────────────────────── 四、(一)、編號 ─────────────────────────────────────── 【文章代碼】 #1KRyw8bi (Suckcomic) 【文章標題】 [少年] 棋魂─上一任阿光的故事 【判決時間】 2014年11月28日 ─────────────────────────────────────── 四、(二)、判決 ─────────────────────────────────────── confri427君違反『板規 3-4』,予以警告兩次。 ─────────────────────────────────────── 四、(三)、理由 ─────────────────────────────────────── 1.a. 根據板規3-4,不得因吐槽點對於整體劇情、畫面之影響強弱而要求吐槽者忽略或 轉移其吐點,違者予以警告兩次。 1.b. confri427君於該文中評論「與主軸無關」、「懶得去著墨」等試圖影響該文吐槽 之影響力,實屬違反板規3-4之行為,依板規予以警告兩次。 ─────────────────────────────────────── 四、(四)、事證 ───────────────────────────────────────
5F:→ confri427: 吐的都是些跟故事主軸無關,連作者都懶得去著墨的東西11/22 10:38
─────────────────────────────────────── ─────────────────────────────────────── 五、(一)、編號 ─────────────────────────────────────── 【文章代碼】 #1KSiml-h (Suckcomic) 【文章標題】 [少年] 海賊王霸氣 【判決時間】 2014年11月28日 ─────────────────────────────────────── 五、(二)、判決 ─────────────────────────────────────── jimmy5680君違反『板規 3-5』,予以警告兩次。 ─────────────────────────────────────── 五、(三)、理由 ─────────────────────────────────────── 1.a. 根據板規3-5,護航時不得以本部、他部作品或現實更爛之例證舉例對比己身 不致特爛,違者予以警告兩次。 1.b. 該文中,jimmy5680君以家庭教師與火影為反例對比已說明海賊的強度設定並無太爛 然而此種方式護航已違反『板規 3-5』,予以警告兩次。 ─────────────────────────────────────── 五、(四)、事證 ───────────────────────────────────────
6F:推 jimmy5680: 海賊的強度設定已經還勉強了,看看家庭教師和火影XD11/24 18:31
─────────────────────────────────────── ─────────────────────────────────────── 六、(一)、編號 ─────────────────────────────────────── 【文章代碼】 #1KT8il2d (Suckcomic) 【文章標題】 R: [少年] 海賊王霸氣 【判決時間】 2014年11月28日 ─────────────────────────────────────── 六、(二)、判決 ─────────────────────────────────────── s03411君違反『板規 3-1』,予以水桶三日。 ─────────────────────────────────────── 六、(三)、理由 ─────────────────────────────────────── 1.a. 根據板規3-1,不得以無關作品之事項為護航,違者判處水桶三日。 例如:不爽你去畫、不然要怎麼畫(批評讀者能力)、年輕人就是不懂(批評讀者 身分)、愛看又愛吐、看漫畫這麼認真幹甚麼(批評讀者心態) 另外若以銷售量或是讀者數量來護航也屬於此項違規。 本項為最嚴重違規護航,在推文中使用會被水桶三天,在文章中使用會被直接刪文 不另行公告。 1.b. 該推文中表示「漫畫的設定看看就好」、「這麼刁鑽你吐不完的」與作品本身或是 吐點本身毫無關聯;並不因為是漫畫就可隨意設定,若有令讀者不滿處,依舊可以 提出吐槽,而護航時以這是漫畫來否定吐點,實為強行終止討論,違反板規 3-1 之行為,依板規予以水桶三日。 ─────────────────────────────────────── 六、(四)、事證 ───────────────────────────────────────
7F:推 s03411: 就說作者沒常識了 何況漫畫的設定本來就看看就好 11/25 23:30
8F:→ s03411: 要這麼刁鑽你吐不完的 老兄/大姊 11/25 23:30
─────────────────────────────────────── ─────────────────────────────────────── 七、(一)、編號 ─────────────────────────────────────── 【文章代碼】 #1KQTxq04 (Suckcomic) 【文章標題】 R: [動畫] Psycho-Pass S2 至第六集雜吐 【判決時間】 2014年11月28日 ─────────────────────────────────────── 七、(二)、判決 ─────────────────────────────────────── #1KQTxq04 (Suckcomic),該文違反『板規3-5』,予以刪除。 ─────────────────────────────────────── 七、(三)、理由 ─────────────────────────────────────── 1.a. 該文中出現「所有虛淵架構的作品不都這樣嗎」、「你要看這種東西的話可能要去 看日常番,PP這種大架構的東西伺候不了你」、「第一季也是這樣啊,為什麼要 特別拿這點來炮第二季?你不反社會的話你為什麼要看PP?」等語句。 足見明顯以前部作品、虛淵作品為舉例進行對比,以消滅原吐槽者吐點;而你為何 要看,或是你可能要去看等用,亦有不爽不要看的意涵。另外該文中亦出現大量 針對原吐槽者的語句,因此以違反『板規 3-1』、『板規 3-5』刪除。 ─────────────────────────────────────── 七、(四)、事證 ─────────────────────────────────────── 原文備份至 漫吐「大絕招」判例收錄第141128號 漫吐「比爛舉例」判例收錄第141128號 ─────────────────────────────────────── ─────────────────────────────────────── 八、(一)、編號 ─────────────────────────────────────── 【文章代碼】 #1KRSeMTd (Suckcomic) 【文章標題】 [少年] 銀魂519 【判決時間】 2014年11月28日 ─────────────────────────────────────── 八、(二)、判決 ─────────────────────────────────────── #1KRSeMTd (Suckcomic),違反『板規7』,予以刪除。 ─────────────────────────────────────── 八、(三)、理由 ─────────────────────────────────────── 1.a. 經查該文僅有76字,未滿板規7所規範之100字,因此予以刪除。 ─────────────────────────────────────── 八、(四)、事證 ─────────────────────────────────────── 原文備份至 漫吐『未滿百字』判例收錄第141128-1號 ─────────────────────────────────────── ─────────────────────────────────────── 九、(一)、編號 ─────────────────────────────────────── 【文章代碼】 #1KRpKpuh (Suckcomic) 【文章標題】 Fw: [閒聊] 我是隻小小鳥獲得金蝦獎"最蝦政府補助" 【判決時間】 2014年11月28日 ─────────────────────────────────────── 九、(二)、判決 ─────────────────────────────────────── #1KRpKpuh (Suckcomic),違反『板規7』,予以刪除。 ─────────────────────────────────────── 九、(三)、理由 ─────────────────────────────────────── 1.a. 該轉文為作者本身,因此不用另外附加100字心得。但因轉文者與發文者為同一人 因此轉錄至漫吐時,雖然視為轉文,但視同發文並須遵守發文相關規範。 該文經查並未足100字,因此予以刪除 ─────────────────────────────────────── 九、(四)、事證 ─────────────────────────────────────── 原文備份至 漫吐『未滿百字』判例收錄第141128-2號 ─────────────────────────────────────── ─────────────────────────────────────── 十、上訴與救濟 ─────────────────────────────────────── 如 板友不服判決 請於收到判決信後三日內SuckcomicBM提出申訴。 申訴時請附加有效字數一百字以上之自身行為並無違反板規之客觀實際理由 供板主群參考。 ─────────────────────────────────────── 裁判板主:jschenlem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201.210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Suckcomic/M.1417111308.A.9B5.html 修正判決日期並補上遺漏的文章標題 ※ 編輯: jschenlemn (114.42.201.210), 11/28/2014 02: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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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jschenlemn (114.42.201.210), 11/28/2014 02: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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