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_Strategy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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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一一回覆S版主所列的幾項要點 ※ 引述《samhou6 (好人™ ~SAM~)》之銘言: : 1. : 第一封信件開頭 內容可閱覽於[證02] : 就列了五篇文章 但五篇文章不是要檢舉 亦非過往判例 : 然後提問"那為什麼僅有我的文章被水桶 退文?" : 同篇信件最後一段還嗆明 : "曾經擔任過常駐2000人以上的大版版主 : 熟知組務相關申訴作業流程" : 本人只是一介小小板主 非常怕怕 : 因此引用所處分的板規回應 內容可閱覽於[證02] : 希求清晰明瞭 本人所列的五篇文章 是因為這幾篇內文中 所提及的影片與我原文中所PO的影片相似度極高 拍攝手法模式皆有雷同之處 都是以張家兄弟為主軸做談話性的影片 LOL版及組務版並無規定不能拿板上文章做詢問吧 有限制一定要檢舉或是過往判例才能詢問嗎? 在一個版主正常執行版務的情況下 LOL版上僅會存在兩種類型的文章 1.符合板旨且無違規之文章 2.違規文章但尚未處理或處理中 而不會有3.違規文章但版主置之不理 的情況發生 所以我很清楚地在[證02]之中向版主詢問 版上存在的多篇(我所列舉的五篇)與我原文相似度極高的文章 是屬於 第1種還是第2種 ? 那S版主在第二次回信時才告訴我 (見[證04]) 哦~原來我們文章之間的差別在在於有統神沒有統神有統神: 符合LOL版其一主旨,無違規 沒有統神:若無其他電競遊戲相關討論,則不符合LOL版其一主旨,違規 由以上兩點黃色字的說明 應該很清楚可以得知不想違反板規的話 要嘛就是討論有關統神的議題 若非討論統神相關議題,則必須有其他議題與LOL相關 這兩點應該是沒有所謂的個人解讀 都是客觀的敘述定義 您認為呢? 再來,聲明我亦曾經擔任過2000人以上的版主,熟知版務相關流程 是純粹想與您表明我也曾經在PTT上擔任與您差不多的職位 會有相似的處理版務經驗,若你有想逃避或是敷衍了事的想法 請及早打消這樣的念頭,正面面對您判決上的缺失 若您這樣就感到怕怕,那我只能說您是否沒有與申訴人站在相同立足點對話的勇氣? 還是您自知理虧,在尚未與申訴人答辯前便感到怕怕? : 2. : 第二封信件是多人通告 內容可閱覽於[證03] : 同時寄送給包含本人之板務群4人 : 秉持著自己的屁股自己擦以及D1項板規屬於常見違規 此2項原因下 : 本人厚著臉皮向其餘3位板主說明此案件繼續由我回覆 了不起,負責。 : 檢視原信件 : 對於一位"曾經擔任過常駐2000人以上的大版版主" 時間應屬極其寶貴的情況下 : 信件中前一大段為複製貼上也是可以理解的 : 因此也在回覆的信件內容中 本人盡量簡單明瞭地表達出主要重點 : 這次的問題為 : "為何這幾篇沒有D1 我這篇卻有D1 判別標準何在?" : 在本人前一篇信件回覆援引正式板規卻未達其效的經驗中 : 這次使用了白話一點的方式對於信件中所提出的問題做回覆 內容可閱覽於[證04] 是的 我主要便是想詢問"為何這幾篇沒有D1 我這篇卻有D1 判別標準何在?" 您在第一篇回覆之中 見[證02] 並未針對我所詢問的四個選項進行回答 我也沒有強求您的回答必須四選一,若有其他判決原因亦可表明 但在這裡很遺憾地,S版主放棄與申訴人清楚表明判決原因的機會 而僅以複製貼上板規D1,加上短短兩行說明草草帶過 既然給您說清楚的機會您不願意針對問題回答 那當時我便轉而向其他版主尋求答覆 在這樣的尋求答案的過程中,吾人應無任何不合邏輯或不妥之處 而在寄出[證03]之後 很快地S版主的自己屁股自己擦的負責任回覆來了([證04]) 很高興地,這次S版主有針對我的問題做回答 嗯,他用了白話一點的方式表達,取代文謅謅的板規 您所列舉文章內之影片皆有統神 符合本板其一主旨 希望此標準所作之拿捏處理能令您滿意 以上淡藍色的文字一字不差 完整複製在上面 這三行文字是針對我所詢問的判決標準做的回應 單純就這三行文字,同時也是S版主做判決時所依據的標準來做判讀 應可得到以下兩點結論 1.有統神: 符合LOL版其一主旨,無違規 2.沒有統神:若無其他電競遊戲相關討論,則不符合LOL版其一主旨,違規 再次重申 這兩點應是沒有所謂的個人解讀 都是客觀的敘述定義 : 3. : 以現況來看 : 本人對於戰戰兢兢地做回應皆未達其效 感到非常遺憾 : 亦覺得非常好奇 : 為何申訴人所提出之疑問皆有解答卻不合其意 : 申訴人在兩篇申訴信件中也從未提及原文中的影片有統神 : 並對於此標的做出申訴 : 本人想藉此機會請教申訴人:在貼文當下是否知曉影片連結內有統神呢? : 根據答案結果將有機會影響本人判決,請謹慎回憶、回答 既然您如此好奇,那我就直接告訴你 我當然知曉。 您可以回去翻我所寄給你的第一封申訴信 同時也紀錄於[證02]藍綠色回文之中 我向S版主提問的四個選項 其中的第2點 2.這裡是癢版,其他篇癢都有露臉,只有你這篇沒有,所以判D1 (註:癢 = 統神 ) 我當然知道統神有出現在影片的後半段 但與我所列舉的5個例子差異點在於那微胖的俊俏龐有沒有出現? 一個人雖未露臉 並不能代表他就沒有出現影片之中 歹徒搶劫的過程中總是戴著面罩蒙著臉 難道搶匪在面對法官時能主張,監視器畫面並沒有清楚拍攝到我的臉 所以不能證明我出現在該銀行搶劫嗎? 希望我舉的例子能夠幫助你理解。 在此,請容我反問S版主一個問題 請問我當時是否知曉統神是否出現干你的判決什麼事? 實在完全看不出關聯性欸 黑人問號 版主判決文章是否違規,應是根據其文章內容來做判斷 吾人實在不清楚我當時的想法或是知曉統神出現與否到底為啥會影響判決 假如說我今天至始至終認為統神有出現在影片之中,但實際上沒有出現 您就會認定我的文章內有統神,故符合版上其一主旨,所以無違規? 又假如我今天沒注意或是根本不知曉統神有出現在影片之中 但實際上是有出現在影片之中的 您就會根據我當時的認知,認定我的文章裡沒有統神所以判違規嗎? 若您在處理版務時 版友PO文當時的認知會影響你的判決 那我建議您在判決水桶之前,事先寄信詢問當事人的想法再做判決 加油好嗎? : 4. : 再來對於申訴人回覆小組長判決中的一些觀點作回應 : a. : 對於D1板規 : 板規中所謂的"無關" 是以"有關"定義在LOL板板規中 : 包括但不限於遊戲討論、BUG回報、及相關電競、活動或實況等主題或雜談 : 原貼文影片主題已非LOL,主角亦同 : 僅申訴人所主張之極短畫面的"配角"為前賽評 : 在本人判決標準之中 : 並非 任何文章簡單提及前賽評或者其他與LOL相關之人、事、物 : 就能如同吃了無敵星星一般任意使用版面資源 : 蔽板雖小 但版面為眾板友所共有 : 本人經由民主選舉產生 : 必會使用相同標準檢視文章 : 且D1板規此一標準行之有年 : 不能因為文章主體為影片 而放任連臉都沒有的"配角"的影片就此擦邊張貼 S版主表示 並非 任何文章簡單提及前賽評或者其他與LOL相關之人、事、物 就能如同吃了無敵星星一般任意使用版面資源 咦?! 怎麼好像跟前面說的不太一樣 希望您回頭看看[證04]是怎麼說的 您所列舉文章內之影片皆有統神 符合本板其一主旨 您的標準很清楚吧 有統神,便是符合版旨 您的回答一字不漏地複製在上面,請您睜大眼睛再看一次 S版主的答覆並非 您所列舉的文章影片皆有統神且為"主角",出現的時間也很長 符合本板其一主旨 怎麼原本在溝通信中,說有統神即符合版旨的"標準" 結果到了組務版這邊的解釋 就像前吳副總統的白海豚一樣轉彎了;就像中職主審的好球帶一樣變形了 我逛LOL版的時間其實不長,對於版主以往處理案件也沒有特別研究 請問S版主自上任至今處理版務的標準或是對板規的解釋都是這樣子轉彎的嗎? : b. : 對於"解讀" : 如下方我使用底線" "所示 : ﹌﹌ : 我個人對於LOL板板旨的"解讀"是援引板規內容以及LOL的相關周邊 : 而判決以及板規在不能達到100%精確的情形下 : 是會有心證的情況產生 : 但誠如上段所述 本人將在不負板友信任的情況下執行標準一致的判決 : 而執行判決時"解讀"是必要和必需的 : 本人"解讀"的是公開的規則與事物 : 小組長則無任何個人"解讀" 而是轉述溝通內容所表達的判決標準 : 而不是如申訴人一般 不准別人"解讀" 而自己"解讀"我的判決標準 : 抑或是隨意"解讀"他人影片為"重要的配角--畫龍點睛的角色" 當然,做判決時會有自由心證,我當過版主我能理解 但若有過度的自由心證或是加入多餘的個人意見來判案的話,那就不妥了 既然你提到"解讀"的部分 請你再次回頭看一下我上一篇的回覆 #1O--ZBZY (Sub_Strategy) 我從來沒有不准小組長或是S版主"解讀"任何文字敘述 第10頁的地方 我說那是小組長個人對於板規D1的過度解讀 還有用紅色字標示給你看 其中有四個字叫做過度解讀 您有看到嗎? 我是請小組長個人不要對於板規有過度解讀 怎麼到你這邊就變成我叫其他人不准"解讀" 難道這是傳說中的斷章取義之術嗎? 還是選擇性忽視? 假如是因為在半夜三點閱讀文章時頭昏昏腦鈍鈍導致沒看到過度二字的話 我是可以體諒的,順道一提 我這裡有一批蠻牛很便宜,不知道您是否有興趣? 是不是畫龍點睛的角色,你可以不認同,畢竟這是我個人解釋的形容詞 但你真的能否認統神這個配角不算影片的重點? 若拿掉統神這約莫10秒鐘的片段 請問這影片內容與影片標題的10+1種理由還能相符合嗎? 若去除這樣的片段就會導致標題與內容不符 請問你刪除的片段是不是重點之一呢? 若統神出現的片段真為重點之一,不論時間長短或俊俏臉龐露出與否 我如此的影片內容還是違反板規D1嗎? 請S版主與小組長認真想想這個問題 : c. : 對於申訴進度未完的原因 : 根據申訴人所述 : " : : 我有再次回信表明會申訴,且我與他之間的站內信來往會當作附證 : : 然後呢? 就沒有然後了 : : 若他真的覺得溝通未了,為什麼不再寄信跟我說明溝通呢?" : " : 事實是信件內文為以下內容 : "OK,感謝您的答覆 : 相信你應該很清楚 與版主之間的申訴來往信件紀錄 : 是可以在組務版申訴時當作證據附件的 : 已將該回信保留,在此pzboy本人感謝你的答覆" : 本人不太擅長"解讀"他人文意 : 可能還得另請名師指教 才能"解讀"出以上文意為"表明會申訴" 我在信中表明了 與版主之間的申訴來往信件紀錄 是可以在組務版申訴時當作證據附件的 已將該回信保留 若本人不想要申訴,那我何必寄信告訴您我將保留此信呢? 若是單純保留溝通信件作紀念,又何必花我寶貴的時間寄信告訴您? 還是說我曾有想要把該信列印起來裱框的念頭也要跟您報告嗎? : 且 : 在我個人理解之中 : 此案件我是判決者 而非申訴人 : 積極提出申訴、嘗試通信溝通 的人應該是申訴者 : 而誠如申訴人所述之 : : 然後呢? 就沒有然後了 : 本人並無讀心術 無法得知申訴人之想法 : 因此更遑論主動寄信給申訴人噓寒問暖或說明溝通 當然,版主不需要主動寄信給申訴人噓寒問暖或說明溝通 同理,在申訴人與版主溝通之後,未能得到滿意的答覆 便可至組務版提起申訴,毋須主動告知版主 還是說要等到版主溝通信回覆說 我們的溝通就到此為止,不爽的話申訴吧 要到版主如此表明才能申訴嗎? 不好意思,LOL版板規與小組組規並無如此規範我必須這麼做。 : : 我強力表達對此判決的不滿 : : 首先 根據[證04] samhou6版主即說明 : : 本人列舉的影片內皆有統神 : : 因此影片內只要有統神 : : 就不會觸犯板規D1 : : 以上是我對證據04中S版主回覆的解讀 不知您是否同意? : ﹌﹌﹌﹌﹌﹌﹌﹌﹌﹌﹌﹌﹌ : : == : : 我再貼一次板規D1給你看 : : D1【完全不符合討論區主題的文章】 : : 內文及標題與本討論板無關之文章。 : : 請問其中有提到內文中提及的LOL相關人士必須是主角的相關規範嗎? : : 對不起,從D1這兩行文字 我完全看不出來 : : 再者,即使統神是影片中的配角 (在此影片中的確是配角) : : 那也不構成違反板規D1的要素 : : 從板規D1的內容來看 : : 均未對於主/配角或是影片出現的時間長短也任何的相關規範 : : ●補充 : : 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zJl_g2s6X8
: : 標題是 【滑調查】國動快開台!10+1種實況主不開台的白爛理由 : : 而統神在最後影片中雖僅短短出現約莫10秒鐘的時間 : : 但也在10+1最後的1種理由中完整地表達出影片標題所想帶給觀眾的哏 : : (如果他不是哏,就用11就好了,不需要用10+1) : : 因此統神在影片的最後面出現實有畫龍點睛之妙 : : 沒錯 統神的確是配角,主角是國動 : : 但是,難道配角就不是影片之中的重點嗎? : : 還是說小組長您在觀看影片或是電影的時候 : : 都不必留意配角的台詞 動作 : : 只要專心的看完男女主角的演出就能了表整部影片的精隨,是這樣嗎? : : 統神在影片中就是擔任這個重要的配角--畫龍點睛的角色 : : 既然他是扮演畫龍點睛的角色,出現的時間當然就不長 : : 你有聽過為龍開光的時候,眼睛點得超大超明顯的嗎? : : 所以小組長,你不可以否認統神就不是影片中的重點 : : 更不能單單因為統神出現的時間不長,就認定他跟影片內容沒有關係 : : == : : OK 綜合以上,也就是說根據板規D1以及samhou6版主於[證04]中的說明 : : 只要有統神出現 就符合D1 : : 與什麼出現幾秒或是主角不主角、配角不配角的東西無關 : : 因為板規根本沒有對上述這些加以限制或規範 : : 說統神不是影片內容主角、出現秒數很短,然後認為違反板規D1 : : 很抱歉,那都是小組長你個人對於板規D1的過度解讀 : ﹌﹌﹌﹌﹌﹌﹌﹌﹌﹌ : : 板規寫多少,你就該依據板規寫的多少來做判決 : : 而不是板規只寫3分 你卻用10分的標準來對版友做出水桶的判決 : : == : : 最後提到溝通信未完的部分 : : 在收到[證04] samhou6版主回信之後 : : 我有再次回信表明會申訴,且我與他之間的站內信來往會當作附證 : : 然後呢? 就沒有然後了 : : 若他真的覺得溝通未了,為什麼不再寄信跟我說明溝通呢? : : samhou6版主若您覺得溝通尚未結束 : : 此時你也可以來組務版提出你的看法與說明 : : 我十分歡迎 : : == : : 此篇送出後,我給小組長72小時之內的期限回覆 : : 請你再次審視一次板規D1 : : 還有[證04]之中,samhou6版主對於LOL版主旨的解讀 : ﹌﹌﹌﹌﹌﹌﹌ : : 有多少板規依據 就做多少判決 : : 請不要做過多的個人額外對板規的解釋 或是護航自己組內版主的行為 : : 若板規制定未臻完善,請告知LOL版主修正版規 : : 而不是直接將版友水桶 : : 若72小時後我還是看不到滿意的回覆 : : 那我將依據戰略高手群組的規定 : : 向ComGame-Plan提出上訴 : : 感謝您的閱讀 : 以上是 本人-案件判決者 對於此案件所做之回應 OK,篇幅有點長 文末我再次重申 有多少證據,就說幾分話 同樣的道理,依板規做判決亦是如此 就我們之間的溝通信件 還有現行的LOL板規來判定 而不是板規只寫3分 你卻用10分的標準來對版友做出水桶的判決 這樣是很荒謬的 以上是申訴人pzboy對於此案件的回應 -- 給END的人 被申訴就乖乖正視判決缺失 不需要裝委屈 我不會同情 想硬坳就好好根據板規來坳 不要缺少邏輯 我真的會笑 也有可能主角只想敷衍了事 反正上面有人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2.141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ub_Strategy/M.1492995122.A.63A.html
1F:→ pzboy: 若小組長認為這幾篇篇幅過長需要多時間閱讀請告知04/24 09:02
2F:→ pzboy: 不論是以推文或是站內信的方式告訴我均可04/24 09:02
3F:→ pzboy: 我願意延長時限04/24 09:03
4F:→ pzboy: 若均無表明 72小時過後我會把這幾篇當作附證之一至群組板04/24 09:04
5F:→ pzboy: 上訴給群組長處理 說到做到,逾時不候04/24 09:04
6F:→ kosoj6: 看到貼滑新聞的人被桶到漏尿 好爽 真的好爽04/24 12:18
7F:→ kosoj6: 可惜我懶得查校內IP 不然我真的好想找到你然後當面笑你04/24 12:19
歡迎哦 IP就在那裏 要查請便
8F:→ win7946: 雖然滑新聞很廢 但是我覺得沒桶的道理r04/24 12:20
9F:推 kosoj6: 我懶得評論桶滑新聞對不對 但是正義與否跟我爽不爽是兩回04/24 12:21
10F:→ kosoj6: 事 雖然我知道燒女巫是錯的 我也不喜歡燒女巫04/24 12:22
11F:→ kosoj6: 但是燒到我極度靠北的人的時候我內心還是會無法控制的很爽04/24 12:22
12F:推 OGCOGCOGCOGC: 252.141應該是男八中間樓層lol04/24 12:33
13F:→ pzboy: 對啊 K大進來前記得敲門04/24 12:36
14F:推 kosoj6: 今天就不去了 我在普通天南地北的 下雨我連車都不想騎04/24 12:39
15F:→ kosoj6: 改天有空拜訪 我可以帶一手金牌或海尼根04/24 12:40
16F:推 superRKO: 這裡可以朝聖嗎?04/24 13:05
17F:→ pzboy: 我是建議回LOL版朝聖版主的荒謬改判理由比較實際一點04/24 13:11
18F:推 stef1725: 推 板規只寫3分,卻用10分的標準來對板友做出水桶04/24 14:01
19F:→ stef1725: 如無心管理很容易造成網路霸凌及惡意言論犯罪的溫床04/24 14:03
※ 編輯: pzboy (115.82.132.178), 04/24/2017 15:35:03
20F:→ kosoj6: 看到你被這種人附和我不禁笑了XD 04/24 17:55
21F:→ kosoj6: 大概就像 王炳忠大力站台的感覺吧XDDDDDD 04/24 17:55
22F:→ pzboy: 我不需要被誰附和啊 申訴內容和附證完整的擺在那邊等小組 04/24 19:44
23F:→ pzboy: 長判斷 鄉民又沒有裁決此案的權力,我需要他們的附和幹嘛 04/24 19:45
24F:→ pzboy: 看到版主改判公告下面的附和我才想笑勒~ 有多少人只看他那 04/24 20:00
25F:→ pzboy: 斷章取義所得到改判理由就急著附和版主 我真的很好奇底下 04/24 20:02
26F:→ pzboy: 推文有人是真的來組務版看完完整申訴內容才附和的嗎? 04/24 20:02
27F:推 stef1725: kosoj6在說我嗎?你可以講清楚一點阿 04/25 00:39
28F:推 Chiayi0728: 大頭我來看看你OuO 04/25 23:16
29F:→ pzboy: 自本文最後編輯時間算起已逾72小時,仍不見小組長的回覆 04/28 00:33
30F:→ pzboy: 也未看見有任何要求延長時間來審視申訴文的溝通信/推文 04/28 00:34
31F:→ pzboy: 我會依循群組規賦予我的申訴權,至ComGame-Plan提出上訴 04/28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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