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_Strategy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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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lanous (SoakingWet)》之銘言: : 文章代碼(AID): #1K-_744S (LoL) [ptt.cc] [公告] 多人水桶公告 : 中,版主提到:實況風氣與LOL無關 除非是現役選手否則就算用閒聊還是B1喔 : 且事後溝通時版主表示於之前公告有說明外絮和閒聊的規定。 : 但依照當時之公告文摘錄如下: : 二、[外絮]與[閒聊]分類 : 經版主群多次討論 以及檢舉板、本板公告內之意見 最後決定 : 外絮者 限定現役之 選手/戰隊/主播/賽評 從事有關LOL有關之行為與活動 : 其他 選手/戰隊/主播/賽評之GANK 日常生活 非關LOL之活動 : 請以[閒聊]處理之 : 而此兩項皆不包含實況主(無論知名與否) : 之前因為以[閒聊]標題發表關於 選手/戰隊/主播/賽評之GANK 之非關LOL活動文章者 : 可以來信給我提出申訴 查明後將予以解桶 : 並無言明『實況風氣』與LOL版之不相關性,且版規中針對實況、外絮、閒聊 : 之規定皆無此說法,經查證,此說法出處乃cchou5566版友於本版申訴案跟版 : 主NeVerEnouGh私信溝通之對話中出現(詳見: : 文章代碼(AID): #1K_I7Axe (Sub_Strategy) [ptt.cc] [證據] (附件4)不服lol版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ub_Strategy/M.1425875402.A.EE8.html : 然此不該也不能做為水桶依據,此為法源不明之處。 這個申訴案裡面包含了幾個複雜的概念,雖然彼此互相關聯,但還是只能分開處理。 首先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板主在公開的公告當中,沒有提及「實況風氣不得討論」, 而是在與板友溝通的私信當中才提及這個認定標準,所以申訴人認為這不能作為依據。 我同意板主透過私信與板友溝通判決的標準,其中所提及的標準不能作為法源依據。 但對這個申訴案所提到的板規 B1 認定標準,我不認為板主是以私信作為依據。 在原申訴文當中提到,「實況風氣與 LoL 不相關」的說法,經申訴人查證, 出自 cchou5566 板友在申訴前與 NeVerEnouGh 板主溝通的往返信件當中。 故可得知當時板主即是以「實況風氣與 LoL 不相關」作為認定的標準, 對 cchou5566 板友所發表的文章給予處分。是先有「實況風氣與 LoL 不相關」, 這樣的認定標準,才有對 cchou5566 板友的處分,才有後來私信中的解釋。 由此可以得知,板主提及「實況風氣與 LoL 不相關」,是在對板規 B1 作解釋, 在處理「實況風氣的討論」這樣的個案時,說明板規 B1 對此類討論的認定範圍與標準。 因此,所有對於禁止討論實況風氣所進行的認定與處分,其法源依據仍是板規 B1 , 板主於私信及後來的公告中提及此項標準,則是對板規 B1 的進一步解釋。 板規 B1 才是這些處分的法源依據,「實況風氣與 LoL 不相關」則是執法的標準。 申訴人另外提及,在當時的板規與公告中,沒有提及「實況風氣與 LoL 板不相關」, 因此法源不明。原則上我當然希望板規與公告對於違規事項的規定越清楚明確越好, 但實務上面要針對一項板規,完整地正面羅列所有可以發表的事項,或是反過來, 完整地負面羅列所有不可以發表的事項,基本上都是不可能達成的。因此板規的描述, 多數時候僅能夠針對原則性的方向作描述,而實際的認定標準則在遇有具體個案的時候, 透過實際的個案與後續的判例來對該項板規的認定標準作出補充說明。 因此真正讓我多花時間去思考的是,「實況風氣與 LoL 不相關」這樣的認定標準, 是否已經蘊含在當初板規 B1 的描述文字當中。或者說,「實況風氣」這個項目本身, 是否可以被理解為純粹只是針對實況主及其聊天室的討論風氣,而與所進行的遊戲無關。 而我認為若是「純粹」只有討論實況風氣,其中缺乏與 LoL 遊戲本身的關聯, 確實可以被認定為板規 B1 所約束「無建設性意義、可觀性」的範圍。 此一認定標準也與 Pellaeon 板主 2/8 於本板 #1Krt9eUm 所作的解釋一致。 回到 #1K-_744S (LoL) 這篇公告中,依據上述標準所處分的各篇文章。 這些文章是否應該被處分,應該要從這些文章對於「實況風氣」所進行的討論, 是否純在討論「實況風氣」,而缺乏與 LoL 遊戲本身的關聯。若是如此, 則這些文章也應以同樣標準被認定違反板規 B1 。由於被轉錄的受處分文章, 僅有申訴人自身發表的 #1KshPDVV 一文,因此我也僅細讀過這篇受處分文章。 單就這篇受處分文章的內容,我認為與 LoL 遊戲本身並無直接關聯。 若是申訴人持不同意見,可以再進一步對該文與 LoL 遊戲的關聯進行說明。 : 再者,今日LOL版除了少數心得、定期比賽文以外,實況實為大宗,之前 : 亦曾針對是否要將實況文外移至其他版面之討論,但最後決議維持原狀 : 表示實況主只要實況內容有關於LOL者,不該與LOL版脫鉤,若今日撰文 : 內容僅為讚謬某實況主風格特異僅為討論個人行為者,或許可謂之『無 : 關聯性』,然被水桶之系列文: [外絮] ESR 電競王人物專訪-大天神 : 為外絮討論文之後絮延伸討論,主要內容為某些實況主的風格造成LOL版 : 甚至主播、選手之間的紛爭以及觀眾粉絲造成的影響的討論,應視為本 : 文主體之延伸,且與LOL版息息相關,畢竟這些人就是LOL版的組成成分 : ,怎麼會與LOL沒有關聯? : 實況主實況內容為LOL、造成影響的觀眾主體為LOL版使用者、文章討論 : 為以上兩者交互影響下對LOL版以及其他實況主、選手或主播的影響,卻 : 被視為:無關於LOL,此為判決不合理之處。 這裡我看到的論點主要有兩個,若有缺漏請申訴人另行標明。 1. 實況主的風格或實況風氣造成主播、選手間的紛爭,也影響觀眾。 而這些觀眾是 LoL 板的組成成分,不應被視為與 LoL 無關。 2. 文章討論的是「實況主實況內容為 LoL 」與「觀眾主體為 LoL 板使用者」, 兩者之間的交互影響,不應被視為與 LoL 或 LoL 板無關。 我認為一個看板的討論範圍可大可小,什麼樣的內容適合,什麼樣的內容不適合, 端看要怎麼經營這一個看板來決定。目前經營看板的權力與責任都被交付在板主身上, 也就是說板主有權力,同時也有責任決定一個看板的討論內容、討論方向與討論風氣。 在過去與板主交換意見的過程當中,也不時會討論到對某些討論內容是否可以解禁, 而多數的時候板主都會提供我足夠的資料說明解禁可能造成的管理困難與負面效應。 針對特定的項目,多數時候不管是開放或是禁止,都同時會帶來好處與壞處, 而板務管理的實務上往往也只能盡可能趨向一個整體而言更好的方向卻無法面面俱到。 現在板主群對於非選手、戰隊、主播與賽評的實況主的「實況風氣」的討論, 原則上是禁止的。也依據這個原則給予具有一致性的判決,並沒有不當的處理。 如果申訴人認為板務經營方向上應開放這類的討論,我傾向將此意見視為對板務的建議。 若是可行,希望申訴人能以建議的形式與板主進行溝通,並提出具體可行的管理建議。 : 最後: : 242 5 2/11 n88713117 R: [外絮] ESR 電競王人物專訪-大天神 : 243 36 2/11 ailanous R: [外絮] ESR 電競王人物專訪-大天神 : 244 4 2/11 OLafk R: [外絮] ESR 電競王人物專訪-大天神 : 245 1 2/11 owlman R: [外絮] ESR 電競王人物專訪-大天神 : 246 2/11 forng R: [外絮] ESR 電競王人物專訪-大天神 : 247 20 2/11 dichenfong R: [外絮] ESR 電競王人物專訪-大天神 : 248 8 2/11 h2030625 R: [外絮] ESR 電競王人物專訪-大天神 : 249 2/11 ja42022 R: [外絮] ESR 電競王人物專訪-大天神 : 250 36 2/11 howdo1793 R: [外絮] ESR 電競王人物專訪-大天神 : 251 2 2/11 aa384756 R: [外絮] ESR 電競王人物專訪-大天神 : 252 m14 2/11 NeVerEnouGh □ [公告] 大天神討論串 : 該討論串曾於當日經過版務人員公告處理,且截至3/8期間仍有處理過版務 : 卻從未針對上述文章做過處分,卻因為使用者cchou5566被水桶後申訴無效 : 開始的一系列檢舉,且檢舉原因引用的是3/4時其中一位版務私信的內容進 : 而追朔到過去已經將近一個月前的文章,此乃第二個不合理之處。 就我個人的經驗,讀過一篇文章隱約覺得不妥,與認真思考是否越過違規那條線, 對於一些在違規標準附近的文章而言,所需要付出的時間與精神成本完全不同, 當然,若是能有一位超人板主,讀過一篇文章馬上就能精準地認定是否有違規, 而且認定的標準永遠都完全一致沒有爭議,以清楚明快的判決建立整套管理系統, 這是再好也不過的事。但事實是,判決本身就需要時間,判決要一致需要的時間更長。 在板主名額有限,板主時間有限的前提下,僅對被檢舉的文章進行仔細的認定, 是在板務管理的實務上較為合理的權宜方式。因此 NeVerEnouGh 板主公告處理時, 並未對於當時的討論串是否違規進行仔細的認定,而是在這些文章被檢舉後, 板主才對是否違規進行仔細的認定,我認為這樣做並不是不合理的處置。 然而要注意的是,對於是否有違規,應以文章發表時的板規為準, 而非以板主認定時的板規為準。若是 2/11 時的板規 B1 較為寬鬆, 則應以此較為寬鬆的標準對當時的文章進行認定。如有這樣的狀況,請申訴人另行告知。 : 另外,cchou5566使用者私自公開與版務人員之私信是否有違反規定之虞就 : 先放在一旁吧。 : 此系列判決引用法源失當、且認定原因、判決過程皆有不合理所在,是以對 : 此判決提出申訴。 原申訴文中與看板允許之討論範圍相關的意見,請申訴人以建議形式向板主提出。 在板規對可討論內容之認定標準有修改前,本申訴案之申訴標的維持原判。 -- 活著的目的是為主活 然後為主死 死亡的目的是為主死 然後為主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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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ilanous: 感謝,終於判決出來了,雖感覺仍有可論範圍但耗時過久 06/07 10:08
2F:→ ailanous: 接下來的舉證就放棄吧..... 06/07 10:08
3F:推 ailanous: 是否該制定個時間範圍?以免這類申訴就算翻案也沒用? 06/07 10:43
4F:→ ailanous: 不然那段時間規準應該很明顯,直到CC啥56的被捅然後 06/07 10:44
5F:→ ailanous: 回去翻舊文全部檢舉之前,該類型文章並不會大量被桶 06/0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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