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_Strategy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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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lanous (SoakingWet)》之铭言: : 文章代码(AID): #1K-_744S (LoL) [ptt.cc] [公告] 多人水桶公告 : 中,版主提到:实况风气与LOL无关 除非是现役选手否则就算用闲聊还是B1喔 : 且事後沟通时版主表示於之前公告有说明外絮和闲聊的规定。 : 但依照当时之公告文摘录如下: : 二、[外絮]与[闲聊]分类 : 经版主群多次讨论 以及检举板、本板公告内之意见 最後决定 : 外絮者 限定现役之 选手/战队/主播/赛评 从事有关LOL有关之行为与活动 : 其他 选手/战队/主播/赛评之GANK 日常生活 非关LOL之活动 : 请以[闲聊]处理之 : 而此两项皆不包含实况主(无论知名与否) : 之前因为以[闲聊]标题发表关於 选手/战队/主播/赛评之GANK 之非关LOL活动文章者 : 可以来信给我提出申诉 查明後将予以解桶 : 并无言明『实况风气』与LOL版之不相关性,且版规中针对实况、外絮、闲聊 : 之规定皆无此说法,经查证,此说法出处乃cchou5566版友於本版申诉案跟版 : 主NeVerEnouGh私信沟通之对话中出现(详见: : 文章代码(AID): #1K_I7Axe (Sub_Strategy) [ptt.cc] [证据] (附件4)不服lol版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ub_Strategy/M.1425875402.A.EE8.html : 然此不该也不能做为水桶依据,此为法源不明之处。 这个申诉案里面包含了几个复杂的概念,虽然彼此互相关联,但还是只能分开处理。 首先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板主在公开的公告当中,没有提及「实况风气不得讨论」, 而是在与板友沟通的私信当中才提及这个认定标准,所以申诉人认为这不能作为依据。 我同意板主透过私信与板友沟通判决的标准,其中所提及的标准不能作为法源依据。 但对这个申诉案所提到的板规 B1 认定标准,我不认为板主是以私信作为依据。 在原申诉文当中提到,「实况风气与 LoL 不相关」的说法,经申诉人查证, 出自 cchou5566 板友在申诉前与 NeVerEnouGh 板主沟通的往返信件当中。 故可得知当时板主即是以「实况风气与 LoL 不相关」作为认定的标准, 对 cchou5566 板友所发表的文章给予处分。是先有「实况风气与 LoL 不相关」, 这样的认定标准,才有对 cchou5566 板友的处分,才有後来私信中的解释。 由此可以得知,板主提及「实况风气与 LoL 不相关」,是在对板规 B1 作解释, 在处理「实况风气的讨论」这样的个案时,说明板规 B1 对此类讨论的认定范围与标准。 因此,所有对於禁止讨论实况风气所进行的认定与处分,其法源依据仍是板规 B1 , 板主於私信及後来的公告中提及此项标准,则是对板规 B1 的进一步解释。 板规 B1 才是这些处分的法源依据,「实况风气与 LoL 不相关」则是执法的标准。 申诉人另外提及,在当时的板规与公告中,没有提及「实况风气与 LoL 板不相关」, 因此法源不明。原则上我当然希望板规与公告对於违规事项的规定越清楚明确越好, 但实务上面要针对一项板规,完整地正面罗列所有可以发表的事项,或是反过来, 完整地负面罗列所有不可以发表的事项,基本上都是不可能达成的。因此板规的描述, 多数时候仅能够针对原则性的方向作描述,而实际的认定标准则在遇有具体个案的时候, 透过实际的个案与後续的判例来对该项板规的认定标准作出补充说明。 因此真正让我多花时间去思考的是,「实况风气与 LoL 不相关」这样的认定标准, 是否已经蕴含在当初板规 B1 的描述文字当中。或者说,「实况风气」这个项目本身, 是否可以被理解为纯粹只是针对实况主及其聊天室的讨论风气,而与所进行的游戏无关。 而我认为若是「纯粹」只有讨论实况风气,其中缺乏与 LoL 游戏本身的关联, 确实可以被认定为板规 B1 所约束「无建设性意义、可观性」的范围。 此一认定标准也与 Pellaeon 板主 2/8 於本板 #1Krt9eUm 所作的解释一致。 回到 #1K-_744S (LoL) 这篇公告中,依据上述标准所处分的各篇文章。 这些文章是否应该被处分,应该要从这些文章对於「实况风气」所进行的讨论, 是否纯在讨论「实况风气」,而缺乏与 LoL 游戏本身的关联。若是如此, 则这些文章也应以同样标准被认定违反板规 B1 。由於被转录的受处分文章, 仅有申诉人自身发表的 #1KshPDVV 一文,因此我也仅细读过这篇受处分文章。 单就这篇受处分文章的内容,我认为与 LoL 游戏本身并无直接关联。 若是申诉人持不同意见,可以再进一步对该文与 LoL 游戏的关联进行说明。 : 再者,今日LOL版除了少数心得、定期比赛文以外,实况实为大宗,之前 : 亦曾针对是否要将实况文外移至其他版面之讨论,但最後决议维持原状 : 表示实况主只要实况内容有关於LOL者,不该与LOL版脱钩,若今日撰文 : 内容仅为赞谬某实况主风格特异仅为讨论个人行为者,或许可谓之『无 : 关联性』,然被水桶之系列文: [外絮] ESR 电竞王人物专访-大天神 : 为外絮讨论文之後絮延伸讨论,主要内容为某些实况主的风格造成LOL版 : 甚至主播、选手之间的纷争以及观众粉丝造成的影响的讨论,应视为本 : 文主体之延伸,且与LOL版息息相关,毕竟这些人就是LOL版的组成成分 : ,怎麽会与LOL没有关联? : 实况主实况内容为LOL、造成影响的观众主体为LOL版使用者、文章讨论 : 为以上两者交互影响下对LOL版以及其他实况主、选手或主播的影响,却 : 被视为:无关於LOL,此为判决不合理之处。 这里我看到的论点主要有两个,若有缺漏请申诉人另行标明。 1. 实况主的风格或实况风气造成主播、选手间的纷争,也影响观众。 而这些观众是 LoL 板的组成成分,不应被视为与 LoL 无关。 2. 文章讨论的是「实况主实况内容为 LoL 」与「观众主体为 LoL 板使用者」, 两者之间的交互影响,不应被视为与 LoL 或 LoL 板无关。 我认为一个看板的讨论范围可大可小,什麽样的内容适合,什麽样的内容不适合, 端看要怎麽经营这一个看板来决定。目前经营看板的权力与责任都被交付在板主身上, 也就是说板主有权力,同时也有责任决定一个看板的讨论内容、讨论方向与讨论风气。 在过去与板主交换意见的过程当中,也不时会讨论到对某些讨论内容是否可以解禁, 而多数的时候板主都会提供我足够的资料说明解禁可能造成的管理困难与负面效应。 针对特定的项目,多数时候不管是开放或是禁止,都同时会带来好处与坏处, 而板务管理的实务上往往也只能尽可能趋向一个整体而言更好的方向却无法面面俱到。 现在板主群对於非选手、战队、主播与赛评的实况主的「实况风气」的讨论, 原则上是禁止的。也依据这个原则给予具有一致性的判决,并没有不当的处理。 如果申诉人认为板务经营方向上应开放这类的讨论,我倾向将此意见视为对板务的建议。 若是可行,希望申诉人能以建议的形式与板主进行沟通,并提出具体可行的管理建议。 : 最後: : 242 5 2/11 n88713117 R: [外絮] ESR 电竞王人物专访-大天神 : 243 36 2/11 ailanous R: [外絮] ESR 电竞王人物专访-大天神 : 244 4 2/11 OLafk R: [外絮] ESR 电竞王人物专访-大天神 : 245 1 2/11 owlman R: [外絮] ESR 电竞王人物专访-大天神 : 246 2/11 forng R: [外絮] ESR 电竞王人物专访-大天神 : 247 20 2/11 dichenfong R: [外絮] ESR 电竞王人物专访-大天神 : 248 8 2/11 h2030625 R: [外絮] ESR 电竞王人物专访-大天神 : 249 2/11 ja42022 R: [外絮] ESR 电竞王人物专访-大天神 : 250 36 2/11 howdo1793 R: [外絮] ESR 电竞王人物专访-大天神 : 251 2 2/11 aa384756 R: [外絮] ESR 电竞王人物专访-大天神 : 252 m14 2/11 NeVerEnouGh □ [公告] 大天神讨论串 : 该讨论串曾於当日经过版务人员公告处理,且截至3/8期间仍有处理过版务 : 却从未针对上述文章做过处分,却因为使用者cchou5566被水桶後申诉无效 : 开始的一系列检举,且检举原因引用的是3/4时其中一位版务私信的内容进 : 而追朔到过去已经将近一个月前的文章,此乃第二个不合理之处。 就我个人的经验,读过一篇文章隐约觉得不妥,与认真思考是否越过违规那条线, 对於一些在违规标准附近的文章而言,所需要付出的时间与精神成本完全不同, 当然,若是能有一位超人板主,读过一篇文章马上就能精准地认定是否有违规, 而且认定的标准永远都完全一致没有争议,以清楚明快的判决建立整套管理系统, 这是再好也不过的事。但事实是,判决本身就需要时间,判决要一致需要的时间更长。 在板主名额有限,板主时间有限的前提下,仅对被检举的文章进行仔细的认定, 是在板务管理的实务上较为合理的权宜方式。因此 NeVerEnouGh 板主公告处理时, 并未对於当时的讨论串是否违规进行仔细的认定,而是在这些文章被检举後, 板主才对是否违规进行仔细的认定,我认为这样做并不是不合理的处置。 然而要注意的是,对於是否有违规,应以文章发表时的板规为准, 而非以板主认定时的板规为准。若是 2/11 时的板规 B1 较为宽松, 则应以此较为宽松的标准对当时的文章进行认定。如有这样的状况,请申诉人另行告知。 : 另外,cchou5566使用者私自公开与版务人员之私信是否有违反规定之虞就 : 先放在一旁吧。 : 此系列判决引用法源失当、且认定原因、判决过程皆有不合理所在,是以对 : 此判决提出申诉。 原申诉文中与看板允许之讨论范围相关的意见,请申诉人以建议形式向板主提出。 在板规对可讨论内容之认定标准有修改前,本申诉案之申诉标的维持原判。 -- 活着的目的是为主活 然後为主死 死亡的目的是为主死 然後为主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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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ub_Strategy/M.1433578182.A.BE8.html
1F:推 ailanous: 感谢,终於判决出来了,虽感觉仍有可论范围但耗时过久 06/07 10:08
2F:→ ailanous: 接下来的举证就放弃吧..... 06/07 10:08
3F:推 ailanous: 是否该制定个时间范围?以免这类申诉就算翻案也没用? 06/07 10:43
4F:→ ailanous: 不然那段时间规准应该很明显,直到CC啥56的被捅然後 06/07 10:44
5F:→ ailanous: 回去翻旧文全部检举之前,该类型文章并不会大量被桶 06/0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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