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ydra6716 (有蘿堪食直須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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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 LOL板版主ckcraig
時間Wed Oct 2 01:06:54 2013
※ 引述《fish56 (等著瞧)》之銘言:
: 謝謝小組長解釋板規所訂之版主"自由心證"
: 所以此案除了C版主所提之H某警告一次外
: 對於用"違你妹" "你妹妹的"問候板友的版主不會有任何處罰
: 謝謝版主、小組長大開先例 讓廣大板友可以用X你妹 你妹妹的問候板友們
這位板友似乎看不太懂麥子大的說明,和小組長跟我討論後的結果。
基本上板上對於"使用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嘲諷性言論不會直接的進行處理,
只要不具備直接攻擊的可能性。
大多會受到C1 C2處理的言論皆是針對"群體",又或者板主審視其可能
引發戰火之言論。
因此以此案為例,針對使用者使用"你妹的"之類的言論,須看被針對之
使用者是否感到不滿,若有,則可視情況以C2之告訴乃論處理。
而同樣的,若該使用者本身文章具釣魚可能性,則板眾不具人身攻擊
之嘲諷性言論板主一樣會審視是否是因該文章內文是可觀性導致。
以上希望這位板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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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6.58.81
1F:推 fish56:簡單講 自由心證 我了 10/02 01:11
2F:→ stillness:你怎麼知道你當初的違你妹對被針對的使用者來說沒有感到 10/02 01:14
3F:→ stillness:不滿? 還是球員兼裁判才你管板的方式? 10/02 01:15
4F:→ hydra6716:內文已經提到告訴乃論的部分了,應該沒這麼難閱讀。 10/02 01:21
5F:推 diefish5566:奇怪了 fish56有不滿 板主卻不處理 其他人不滿C2 10/02 01:21
6F:→ diefish5566:fish56不滿你判決中的違你妹 結果判決無違規 10/02 01:22
7F:→ diefish5566:那個警告還是因為板主身分需要更慎重 本質仍是無違規 10/02 01:22
8F:→ diefish5566:真難懂啊 10/02 01:22
9F:→ stillness:fish56沒有提告訴? 還是板主忘記了嗎? 10/02 01:24
10F:推 fish56:他只看 自由心證 不看其他的 10/02 01:25
11F:→ hydra6716:上面已經明確回應"你妹的"的案例行告訴乃論 10/02 01:35
12F:→ hydra6716:fish56板友為此案例之當事人嗎? 10/02 01:35
13F:推 penis5566:他好像真的是當事人.... 10/02 01:37
15F:→ hydra6716:此案例之當事人為鬧板之 GTO689609 10/02 01:38
16F:推 fish56:吃像真難看 我知道人身攻擊告訴乃論 10/02 01:40
17F:→ fish56:但我檢舉的是辱罵 口氣惡劣等 小組長都說了 版主認定無違規 10/02 01:41
18F:→ fish56:所以 以違你妹 你妹妹的 做為推文視無妨的 10/02 01:41
人身攻擊不是告訴乃論..不含髒字之對人不對事言論才是告訴乃論。
而"你妹"板主認定其在現今社會不為"髒字"之使用言論,故視雙方使用者
之語氣此告訴乃論之判定。
切記,此用語仍然具一定程度的負面意涵,因此我說了採告訴乃論處理。
19F:→ fish56:請不要省略 你的原文是"違你妹" 10/02 01:46
違你妹就是針對該鬧板使用者之言論回應啊?
就像上面說的,認定此為不含髒字之針對性言論,則視場合行告訴乃論之判決。
你妹這詞彙本身從對岸傳入
http://www.360changshi.com/wangluoliuxingyu/3159.html
可從這說明略知板主將其以告訴乃論判決之原因。
20F:→ fish56:違你妹 不涉及辱罵 口氣惡劣 這是板主認證的 10/02 01:47
21F:→ stillness:現在檢舉還要當事人才能檢舉喔 10/02 01:47
不含髒字之檢舉本來就是當事人檢舉...
22F:→ fish56:是的版規規定 所以我不打算針對非髒字之人身攻擊做訴訟 10/02 01:48
23F:→ fish56:以口氣惡劣與辱罵 做為訴訟點 但小組長認定 版主 判決無誤 10/02 01:49
24F:→ fish56:所以得 違你妹 你妹妹的 無違反版規^^ 10/02 01:49
不"直接"違反C2,但不代表"絕對不違反C2"。這具有很大差異。
針對性的使用如果對方檢舉你仍然構成辱罵的可能性,端看使用場合和雙方態度。
25F:→ fish56:所以經過小組長與板主的認我沒有說你違規阿 不需要急著解釋 10/02 01:51
26F:→ fish56:"針對性" 你直接表明對g板友 使用 沒有針對性? 10/02 01:51
不就說了n次於此案例行告訴乃論之判決了...
27F:→ fish56:但c版主都認定為違規了 自由心證是你們最強大的武器 10/02 01:52
28F:→ fish56:要好好利用阿 10/02 01:52
29F:→ stillness:為了保護自己標準不一.. 模糊自己立場 在繼續找地方玩文 10/02 01:52
30F:→ stillness:字喔 10/02 01:53
標準是否不一不是你,也不是我決定的。
而是交給小組長判決。
此案例目前為一次性判例,就像麥子說的,之後板眾若要使用,而被
板主處理,則板主必須提出兩者之間之差異。
31F:→ fish56:"告訴乃論"我所學淺薄 10/02 01:56
32F:→ fish56:但告訴乃論是不告不理制 10/02 01:56
33F:→ fish56:告訴人不一定要是被害者吧 10/02 01:56
34F:→ fish56:我告了 版主認定無違規 我不服申訴小組長 小組長同意 10/02 01:57
告訴乃論處理為非經告訴人提出告訴,通常為被害者或者具告訴權之人。
而於板面中,非經告訴人只有當事者。
35F:→ fish56:所以發表公告 此判決無違規 故 板友可使用 10/02 01:58
此案例無違規。但除非有"相同"之案例產生。
其他案例產生而被板主處理,板主則必須回應處理之原因。
36F:→ fish56:如板友使用相同推文後 版主認定違規 版主需解釋 10/02 01:58
37F:→ fish56:不就這樣嗎? 10/02 01:58
是。
所以怎麼會有"可以隨便用此句問候板友"的情況產生呢?
本句本身就是視情況為告訴乃論之判決可能,你的發言可能導致板眾
誤導。
而若是使用此句之板眾被文章或其他之當事人申訴,是極有可能被進行處分的。
38F:→ fish56:而於版面中 非經告訴人 怎麼可能只有當事者 10/02 02:01
39F:→ fish56:旁人認定可能有違規 去檢舉 受不受理是一回事 10/02 02:01
板面一向沒有定義"誰"具有告訴權。
而一直以來板上之告訴乃論都是當事人才具被告訴權,要討論
誰俱備告訴權恐怕你還要另開一串。
40F:→ stillness:一樣的發言 你跟a82380板友的差異在哪? 為何處理方式可 10/02 02:02
41F:→ stillness:以不同 請解釋 10/02 02:02
不懂你意思,請解釋。
42F:推 fish56:沒有定義 那你怎麼會自行定義 只有當事人? 10/02 02:03
常例。
43F:→ fish56:板友可檢舉主觀認定 有犯罪事實者 但受不受理 又是另一回事 10/02 02:04
所以就是板主循常例認定當事人才具告訴權而不受理他人之檢舉不是?
至於要討論誰俱備告訴權,上面說了,可能要請你另開一串。
44F:→ stillness:這都看不懂要怎麼解釋... 10/02 02:05
說a82380板友被永桶之公告?
該內文已經有釋例,跟此判決不同的點在於該案例為"對事不對人"
此案例為"對人不對事"。
對事不對人本來就沒有判決問題啊?
該公告底下之
查證這個還害我點進去,昨天剛看完厲陰宅 你妹妹的。
為單一句子,後者描述前者事件。
45F:推 fish56:我在lol板可沒用"隨便"這兩個字喔 10/02 02:07
46F:→ fish56:謝謝版主、小組長大開先例 讓廣大板友可以用X你妹 你妹妹 10/02 02:07
47F:→ fish56:小弟很窮為了宣導板主德政 每5推100p 發到100樓 10/02 02:08
48F:→ fish56:我是用"可以用" 10/02 02:08
49F:→ fish56:可沒提到隨便用 10/02 02:08
實際上麥子大的說明結果為"能不能用看判例"。
不代表可以用,因為他還是有被判決之可能。
50F:推 stillness:這個決定又回到自由心證了 看你要怎麼解釋 10/02 02:11
51F:→ fish56:此判例 無違規 所以可以用 你懂嗎? 10/02 02:12
52F:→ fish56:然後又回到大前提 版主自由心證 10/02 02:12
53F:→ stillness:我怎麼看都是可以用.. 你怎麼看成不可以用的? 10/02 02:12
"本案之判例"沒問題。
不代表"本句"於任何場合都沒問題,那當然沒有"可以用"這種事。
因此我才會一直提醒,板友要使用此句請先看清楚麥子的說明。
54F:→ fish56:我用 你xx違規 版主用 xxx不違規 10/02 02:13
55F:→ stillness:話說如果板規沒規定告訴必須為當事人 你要自己規定 那討 10/02 02:15
56F:→ stillness:論有甚麼用呢? 10/02 02:16
說了是常例。
而且這個標準也沒有變動過,因此告訴乃論項一直都是當事人才具備告訴權。
而不是"這個案例"才是如此。
57F:→ fish56:所以請問版主 我有說錯嗎 請看完我的文章全文 在回我 10/02 02:16
58F:→ fish56:謝謝小組長解釋板規所訂之版主"自由心證" 10/02 02:16
59F:→ fish56:所以此案除了C版主所提之H某警告一次外 10/02 02:16
60F:→ fish56:對於用"違你妹" "你妹妹的"問候板友的版主不會有任何處罰 10/02 02:16
61F:→ fish56:謝謝版主、小組長大開先例 讓廣大板友可以用X你妹 你妹妹 10/02 02:17
後者就錯了,組務的回應從來沒有開放板眾使用該句問候其他板友。
因為有被告訴乃論判決之可能。
組務只提到"此案例不判",而往後如果有"相同之案例"則循同一立場判決。
若進行處分則板主必須提出自身之理由。
怎麼會得到"板主跟小組長讓板友可以使用此句問候其他板友"的結論呢?
62F:→ fish56:的問候板友們 10/02 02:17
63F:→ fish56:小弟很窮為了宣導板主德政 每5推100p 發到100樓 10/02 02:17
64F:→ stillness:怎麼會是要看他的說明... 你要說明為何這個情境可以 這 10/02 02:17
65F:→ stillness:個卻不行 10/02 02:18
那是"有他例出現"的時候才需要進行說明。
請板友先閱讀麥子大的說明是避免他們於不清楚判例的情況下使用而踩線
而被判決。
若有此情況發生,則必須和板主申訴,而板主也必須解釋判決之原因。
66F:→ fish56:前3句無誤 後3句就看你解釋了 10/02 02:18
67F:→ stillness:你以往的判決每個都確定告訴人為當事人嗎? 沒有的話是常 10/02 02:19
68F:→ stillness:例嗎? 10/02 02:20
不含髒字之對人不對事之嘲諷性言論皆為告訴乃論。
69F:→ fish56:哪一點 說問候人 你妹 你妹妹的 有違反版規 10/02 02:20
未來若有類似的發言,
則必須依照相同的標準進行判決。若判決結果與本次判決不同,
則板主需提出充份的理由說明兩次判決相異之原因,使板友足以得知,
怎麼樣的發言違反板規,怎麼樣的發言不違反板規。
70F:→ fish56:版主 小組長 認定 此詞無違規 10/02 02:20
71F:→ fish56:有異議判決 才需後續說明 10/02 02:20
不是"此句不違規" 而是 "本案被檢舉之用詞"不違規,這是有很大差異的。
72F:→ fish56:所以說 用了以後 看你怎麼判 <這又回到自由心證了 10/02 02:22
所以還有問題嗎?
73F:→ stillness:所以你以往都有確定為告訴人當事人嗎? 10/02 02:23
非告訴人之不含髒字之針對性言論不會受理。
74F:→ fish56:我本來就沒問題阿 反證自由心證 是大決阿 一開就無敵拉 10/02 02:23
如果你把麥子當死人的話的確是這樣沒錯。
75F:→ fish56:直接嗆人 違你妹 "自由心證"認定 不違規 10/02 02:24
76F:→ fish56:版主大獲全勝阿 10/02 02:24
77F:→ stillness:如果你不公告說明這個字可以如何用 為何這樣不能用 10/02 02:24
本案沒有產生"判決改變"或者"板規變動"的問題,為何有公告的需要?
78F:→ fish56:至於d1的水桶 改天再來申訴 10/02 02:25
79F:→ fish56:當不當死人 不是你說了算 版規規定的咩 自由心證是板主的武 10/02 02:25
80F:→ fish56:專武 不服只好 修版規 就這麼簡單 10/02 02:26
81F:→ fish56:因為板規規定 版主可自由心證 故小組長也只是照的判 10/02 02:26
82F:→ stillness:而是是後處理 我自由心證->不滿版務 那小組長意義何在? 10/02 02:27
如果判例有前後不一的問題小組長就可以進行判決。
拿此案當例子,如果之後有板友使用此案例之句而被判決,有所不滿。
上到組務,小組長也認定標準不一,則案例可以改判。
怎麼會沒用?
83F:→ fish56:如果不服還是一樣要照版規走 除非修版規 不然怎麼講 10/02 02:27
84F:→ fish56:c項處罰還不是你們說了算 10/02 02:27
85F:→ stillness:在給小組長判一次? 10/02 02:27
86F:→ stillness:我是問你有沒有確定 有或沒有很難回答嗎? 10/02 02:28
我就說了相關案例產生不會受理了,代表以前此類型都沒有受理。
很難理解嗎?
87F:→ stillness:關係到板友的言論發言權為甚麼不用公告?? 10/02 02:30
言下之意是"沒有判決變動產生也沒有板規變動產生"之申訴都需要公告的意思?
88F:→ stillness:不要用反問曲解我的意思?我是這麼問的嗎? 10/02 02:33
那請問判決不變,板主標準不變,此案只是經小組長"說明"的情況之下。
為何要公告?
言下之意不就是所有經申訴之案例都要公告?因為都是
關係到板友的言論發言權
之內容。
89F:→ stillness:我只針對這次的事件 你不公告如何使用 板友要怎麼使用? 10/02 02:36
90F:→ stillness:冒著被桶的風險使用? 你以前有說明"你妹"使用的標準? 10/02 02:36
就說了標準沒有改變,如我內文所提,組務從來沒有"鼓勵"板眾使用。
既然標準沒改變,代表板務的實行上也不會有所改變,在這種情況下
有什麼好公告提示板眾的?
除了被fish56板友之內文影響誘使去使用之外,板務本身的進行完全沒有
變動啊?
91F:推 fish56:樓上不要太鑽牛角尖了 除此判例外無其他判例 10/02 02:37
92F:→ fish56:等有被判水桶 才有判例阿 10/02 02:37
93F:→ fish56:要等版主自由心證判完水桶後 再來申訴阿 10/02 02:37
94F:→ stillness:是降沒錯 但這樣這個討論就沒意義了 10/02 02:38
組務的討論本來就是"定下一個判例的標準"。
怎麼會沒有意義?
就像前面所有申訴內容一樣,之後板務的進行只要有跟前項申訴
相關內容不符之判決,也都可以進行申訴。
這樣叫做沒有意義嗎?
95F:→ fish56:只要c項版規 不動 牽涉到c項版規 他就立於不敗之地阿 10/02 02:38
96F:→ fish56:你妹 你妹妹的 本來就可以是用 10/02 02:39
97F:→ stillness:你說標準沒變 標準是甚麼 只有你知道 那要你做甚麼呢? 10/02 02:39
所以組務的存在就是確保板主的標準不會變動。
98F:→ fish56:你看一下麥子的回文 你妹 沒差 主main 無違規 10/02 02:39
請不要無視"本案檢舉之"幾個字好嗎?
99F:→ stillness:不說明標準 無限申訴 這就有意義了 10/02 02:41
言下之意是板主應該把所有判例、所有標準都於板上提出嗎?
100F:→ fish56:所以說此次判例無違規阿 照你的使用方法就是無違規阿 10/02 02:44
101F:→ stillness:又要言下之意 又要曲解嗎? 10/02 02:44
所以言下之意是什麼呢?
102F:→ fish56:我有說錯嗎? 只要照你的使用方式 10/02 02:44
前面說過很多次囉。
"此判例"無違規,跟"可以使用此句問候板友"是完全無法連結之內容。
103F:→ fish56:先打xxxx 然後加 你妹妹的 10/02 02:45
104F:→ stillness:你要怎麼處理以往的判例問我幹嘛? 10/02 02:45
那就對了,如果往之判例。
判決不變、板規不變的情況沒有公告之必要。
還有問題嗎?
105F:→ fish56:或者直接用違你妹 都是合法的 10/02 02:45
這結論又是哪裏得到了?
是否"合法"回到你一直提的自由心證之上。
不是"你說了算",因為板組跟組務都沒有"建議"板眾使用,也沒有說板眾"可以"
使用。
該回應只表示"此判例之使用模式於此案件中不違規",不代表相關使用"都不違規"。
拿"你妹"當例子,他就是一個很明確的告訴乃論之內容。
106F:→ stillness:2個都是你妹 一個引戰 一個不含髒字 一個對事 一個對人 10/02 02:46
107F:→ fish56:你到底懂不懂我在說甚麼? 10/02 02:46
108F:→ fish56:我前提是 小組長跟版主 大開先例 10/02 02:47
109F:→ stillness:標準為何不解釋 10/02 02:47
前者有明確針對之事件,後者沒有,這很難判斷嗎?
110F:→ fish56:此例為"你"做示範 你以為 違你妹 你妹妹的 等文句 10/02 02:47
111F:→ stillness:我沒有言下之意 請你回答 10/02 02:47
112F:→ fish56:照你的使用方法是無違規的 所以是否開了先例 使板友 10/02 02:48
113F:→ fish56:可以照你的例子 使用來問候板友 10/02 02:48
請解釋什麼叫做"我的例子"。
如果你要提倡板友使用,請先明確說明"怎樣的例子可以使用"。
114F:→ stillness:別用以往的判例合理化你的行為了.. 說到底就選擇不說明 10/02 02:50
115F:→ fish56:你回答我是或不是就好了 照你的例子使用 是否無違規 10/02 02:50
沒有無違規喔?我一直都說該項為告訴乃論了,無違規為此案例之判決結果,
因為你並非告訴人。
116F:→ stillness:這次事件很明顯會影響發言權 你說使用這句會有可能會被 10/02 02:51
沒有任何的判決產生變動,也沒有任何的板規產生變動的情況。
何來的"影響發言權"的問題呢?
117F:→ stillness:桶 這不會造成威嚇? 10/02 02:51
那不叫威嚇,而是組務"本來"的實行可能。
小組長只是對其進行說明,於判決上並沒有任何的改變。
118F:→ stillness:你要說你的你妹是對人->沒有引戰 你敢說我還不敢聽 10/02 02:52
119F:推 fish56:麥子的判決就是你的例子阿 照此情況使用是無違規的 10/02 02:53
是阿,除非你能明確說明怎樣叫"照此情況使用"。
另外前面說了,此案例為告訴乃論,照你原文之說法,若該板友使用
而被當事人檢舉,不就造成了"違規"的既成事實?
120F:→ stillness:被桶還不會影響發言權? 10/02 02:53
判決不變的情況。
被桶是板眾自己要踩線的問題,不是組務應該負責的。
121F:→ fish56:你認定告訴乃論 但有此判例 照著用 檢舉後不就是無違規 10/02 02:54
"你妹"的部分當事人檢舉經板主審視具攻擊意圖一樣有違規之可能喔。
122F:→ stillness:你如果要認定告訴人 就新增或修改板規 別常例了 10/02 02:55
這部分好像不是你一兩句話板主就要為你負責的東西。
對於告訴權人的討論歡迎再發一篇討論。
123F:→ stillness:是"你"要負責 被桶=踩線 不知道線那我要怎麼確定會不會 10/02 02:57
自由心證的定義下板主本來就不可能將所有線都進行說明。
而此案沒有任何判決變動或者標準變動的情況,也就是一切照舊。
在這情況之下板主沒有跟你一一說明標準的必要。
124F:→ stillness:踩線 10/02 02:58
125F:推 fish56:昨天剛看完xxx 你妹妹的< 無違規阿 10/02 02:58
這是另一個案例並不是本案,而這個案例回到"對事不對人"的差異之上。
現在要討論何為對事不對人嗎?
126F:→ fish56: 單純推文 你妹 此是板主跟小組長認定的無違規 10/02 02:59
...說了n次,是此案無違規,推文濫用則有可能在告訴乃論之下被處分。
127F:→ stillness:你要對全體板友負責 怎麼因為我提出就變成對我負責? 10/02 02:59
是阿,所以標準不變動 板規不變動的情況下就沒有公告必要,因為一切循舊。
有任何問題嗎?
128F:→ fish56:告訴乃論 告了 也是無違規 因為只推 "你妹" 10/02 02:59
看不懂你哪裏來的結論。
此案之"你妹"沒有違規事實是因為板主自由心證其為不含髒字之對人不對事言論。
而當事人並無檢舉意圖,則此案不構成違規事實。
129F:→ stillness:不太對吧 10/02 02:59
130F:→ stillness:不可能所有的線都負責=這次事件也不用負責 10/02 03:01
此案就沒變動,到底要負責什麼?
131F:→ stillness:要降理解我也沒有辦法 10/02 03:01
132F:→ fish56:我也說了n次了 照你的用法用就算是告訴乃論也不用怕 10/02 03:02
133F:→ fish56:因為無違規阿 10/02 03:02
"本案不違規"是本案之既成事實,跟"本句"是否構成違規可能完全不衝突啊?
134F:→ stillness:對板友負責的是新增或修改板規 如果你心中有自己解釋的 10/02 03:02
135F:→ stillness:那板規要幹嘛 10/02 03:03
所以實際上就是這次並無更動不是?
至於標準和自由心證的問題,為板面一直以來使用之結果。
對這部分有不滿也請你額外發篇文討論。
136F:→ stillness:會影響到發言權就請負責說明清楚 10/02 03:04
就說沒變動到底影響到什麼發言權了我實在不懂。
那上面申訴的要不要都一起公告說明?因為也有可能有人不懂被桶呢。
137F:→ fish56:那我在你公告文底下推文 你妹 10/02 03:05
138F:→ fish56:你可以檢舉我嗎? 不能阿 10/02 03:05
是,不能。
但不代表於其他文章底下使用被檢舉不會產生違規事實。
這部分屬於板主判定的部分。
如果產生相關判決而板友認定和前例有標準不一之事實,就可以跑組務
讓麥子大審判。
這就是麥子這次的公告內容。
139F:→ fish56:因為我本身 "你妹" 這兩個字涉及c2嗎? 10/02 03:05
可能涉及不帶髒字之對人不對事部分。
140F:→ stillness:怎麼無變動 不帶髒字->告訴人必須為當事人 心裡變動? 10/02 03:06
C2之告訴乃論條文一直都是這樣,怎麼會有變動?
141F:推 fish56:所以說 我推廣 x你妹 你妹妹的 者兩句 10/02 03:07
142F:→ fish56:哪裡違規 10/02 03:07
使用不正確就會違規。
這跟不違規有很大差異。
143F:→ fish56:根本告不成阿 10/02 03:07
144F:→ stillness:怎麼沒變動? 以前以為你妹不影響板規 現在條件式允許 10/02 03:08
145F:→ fish56:我只推 x你妹 你妹妹的 涉及不帶髒字之告訴乃論 10/02 03:08
146F:→ fish56:但有判例 證明無違規阿 10/02 03:08
...就說"違你妹"此案無違規事實是因無告訴人的關係。
真的有這麼難理解?
147F:→ stillness:還沒變動? 會被桶還不影響發言權? 10/02 03:08
哪裡變動?
148F:→ fish56:甚麼叫使用不正確阿 你跟我說 10/02 03:08
149F:→ fish56:我就單純推文 x你妹 10/02 03:08
150F:→ fish56:跟 單純推 你妹妹的 10/02 03:09
當事人檢舉就有違規事實之可能。
是否成立為板主審視。
151F:→ fish56:哪裡違規? 涉及c2但是有前例證時無違規 10/02 03:09
"違你妹"前例無當事人檢舉。
152F:→ stillness:你自己新增C2解釋 還沒變動? 10/02 03:09
哪裡新增?告訴乃論之告訴權人為常例,不是現任板主需要說明之內容。
153F:→ stillness:對你來說一直都沒變動 但對板友來說還沒有變動? 10/02 03:10
對於告訴權人有問題請另開一串關於告訴權人之討論。
這不是本案板主需要說明之內容。
154F:→ stillness:說一個常例就可以帶過 那你還有多少"常例"是"大家"的常 10/02 03:12
那也不是板主需要"一一"說明的部分。
板眾有相關問題歡迎寫信詢問板主或者於組務提出。
板主不可能對所有板務相關內容完整描述或者進行公告。
155F:→ stillness:例 10/02 03:12
156F:推 fish56:所以說如果本案 告訴人是g某此按就成立瞜? 10/02 03:13
成立。因為該句為對人之言論。
157F:→ stillness:上面不是說告訴權人 是板友對你妹的了解有變動 10/02 03:13
有所變動在哪?本案沒有前例,唯一案例則在組務進行討論。
而板主對於此案的判決也沒有變動,那怎麼會有板主對此了解有變動的問題
產生?
因為判決"根本"就沒變過啊?那請問板友的理解有什麼好變動的?
158F:→ fish56:那我推廣 x你妹 你妹妹的 當事人檢舉 也成立? 10/02 03:14
成立。但為板主心證是否判決的部分。
159F:→ stillness:又來一個不可能一一說明=這個也不用說明... 10/02 03:14
不變動則不說明。
此案沒有任何板主的判例變動,所以不需說明。
認為板友對此理解有所變動為你個人之意見。
160F:→ stillness:不可能一一說明+我的標準一直都沒變=我可以逃避對板友的 10/02 03:16
161F:→ stillness:責任 10/02 03:16
這想法還滿強的,如果產生了"標準不一"的情況要怎麼逃避?
而"標準沒變"的話,又有什麼好需要對板友負責的?
板主是板工,不是板奴,板主要做的事維持標準並判決。
162F:推 fish56:所以就又回到心證了阿 你就賭定g某不會來檢舉你 10/02 03:17
163F:→ fish56:以違規事實當作無違規 10/02 03:18
如果有產生標準不一的情況,那板主的心證就會被討論。
164F:→ stillness:今天小組長的判決 對板友來說"你妹"標準是不是模糊了? 10/02 03:18
重複一次,標準不變,對板友來說就沒有模糊的問題。
因為並沒有前例。
165F:→ stillness:對板友來說板規沒有規定告訴人 你說有常例 對板友來說有 10/02 03:19
告訴乃論沒有說明"誰"俱備告訴權,而常理來看當事人肯定具備告訴權。
則其他是否俱備告訴權,請自行洽組務討論。
166F:→ stillness:沒有變動? 10/02 03:19
167F:→ fish56:所以單純推文 你妹妹的 跟x你妹 就違規 10/02 03:20
要視其是否俱備攻擊意圖和發文者之內文又是否有釣魚之意圖。
這部分已經重複很多次了,以告訴乃論處理,但板主受理與否為心證。
168F:→ stillness:你今天的沒變動都是判決與你自己的標準 10/02 03:20
169F:→ stillness:你要說對板友都沒變動 或是無法一一說明 那討論就沒有意 10/02 03:21
170F:→ stillness:義 10/02 03:21
他在組務成為一次判例就有其意義。
重複一次,板主沒有必要將所有可能之問題於公告一一進行解釋。
此案沒有任何標準 判例 板規上的變動,我不明白哪裡有需要說明的必要。
171F:→ stillness:抱歉到這裡就無法討論了 如果你把自己當成全部板友 10/02 03:23
對板友使用板務之權利沒有任何的變動。
172F:推 fish56:請問你要如何推斷攻擊意圖 10/02 03:23
173F:→ fish56:我只單純推 你妹妹的 10/02 03:23
看發文者之內文判定。
如果發文者無任何反串 引戰可能且不具負面觀感之文章,
你於底下使用此句被檢舉,就有構成違規之可能。
若該內文本身具負面觀感或者本身有"妹妹"相關之可能成為梗之內容,
則此句就會降低被檢視之可能。
174F:→ stillness:還要理解成沒有變動 那我也沒辦法 10/02 03:23
175F:→ fish56:跟x你妹 你要如何判斷攻擊意圖 10/02 03:23
176F:→ fish56:你只要明確告訴我 我以後在你的公告文 "推"文 你妹妹的 10/02 03:24
177F:→ fish56:使否違規就好 10/02 03:24
178F:→ stillness:今天我花時間跟你說板友經過這件事心裡的理解會有甚麼變 10/02 03:24
我只看到"你",沒看到"板友"。
179F:→ fish56:跟以後我在你公告文 回 "推"文x你妹 是否違規 10/02 03:24
180F:→ fish56:以上兩點 10/02 03:24
我不檢舉就不違規。
如果是針對"推文者",則推文者檢舉就有違規事實之可能。
推噓文不影響判斷可能,噓文只是會明確視其違反對意見。
181F:→ stillness:動 你只強調你的標準和判例 不了解小組長的判決有何影響 10/02 03:25
182F:→ stillness:討論完全沒有看懂我的文字 只重複說明自己立場 10/02 03:26
183F:→ stillness:那這就不是討論 這是你的一言堂 10/02 03:27
我的立場就是"板務"的實行上沒有任何的更動所以沒有說明必要。
184F:推 fish56:所以以後 你發一篇公告文 我等人推完後 10/02 03:27
185F:→ fish56:就可以在推文 推:fish56 你妹妹的 這樣就不違規了吧 10/02 03:28
我說了我不檢舉就不違規啊?
186F:→ stillness:你要把板友看成我->我只是故意來亂->我的言論不具代表性 10/02 03:29
187F:→ fish56:你如判斷當事人是你 10/02 03:29
188F:→ fish56:你是受害者嗎 10/02 03:29
189F:→ stillness:那我也沒辦法 你要繼續站在你的立場說沒變動那我也沒辦 10/02 03:30
190F:→ fish56:為何你主觀認定此你 即指你 10/02 03:30
於推文無明確對象之言論皆視為針對原文之言論。
191F:→ stillness:法 10/02 03:30
192F:→ fish56:不是告訴乃論嗎 10/02 03:30
193F:→ fish56:連受害者是誰都不清楚 如何檢舉 10/02 03:30
194F:→ stillness:這個討論你要繼續開大 那就繼續開吧 10/02 03:31
我不懂你想討論什麼?
就說本案沒有任何組務實行上的變動,那到底要說明什麼?
195F:→ stillness:前訴小組長判決造成板眾的灰色地帶 以常理強迫板眾接受 10/02 03:34
小組長只是針對fish56板友說明此案例。
這跟板上過往之判決和將來之判決完全沒有影響啊?
196F:→ stillness:的新版規 10/02 03:34
哪裡有新板規?
197F:推 fish56:所以以後在公告文 推fish56:你妹 10/02 03:36
198F:→ fish56:不違規 10/02 03:36
上面說明很多次囉。
"你妹"的使用為板主審視告訴乃論之內容。
而沒明確目標之推噓文皆視為針對發文者。
所以用你的例子,只要該板主不檢舉就不構成違規事實沒錯。
除非你能跟板主說明你推"你妹"的意圖和其相關內容。
199F:→ fish56:其他x 你妹 你妹妹的 就看板主自由心證了 10/02 03:36
200F:→ stillness:如果不想討論別裝傻.. 10/02 03:37
201F:→ fish56:那請問檢舉 你要用哪一項版規檢舉 10/02 03:37
一樣啊?不含髒字之對人不對事之言論。
"你妹"屬貶意,但在現今多為開玩笑之用語。
但無端使用仍然有可能造成使用者之不悅。
所以告訴乃論。
http://www.360changshi.com/wangluoliuxingyu/3159.html
前面也貼過關於此一對岸傳入之詞彙之使用意涵囉。
202F:→ stillness:我不想重複講說過 還是推文太複雜你無法理解邏輯? 10/02 03:38
我建議你額外發一篇討論相關內容是否需要公告的部分。
你都推了n條了,發篇文肯定沒問題。
203F:→ fish56:我推 你妹 你要用哪一項版規檢舉我 10/02 03:39
於無關場合使用"你妹"而被檢舉,那只能請你跟板主說明你使用此句
之意圖和內涵。
不然則是其原意"具部分負面情緒用語"的部分處理。
204F:→ fish56:所以我於公告文推 fish56:你妹 10/02 03:41
205F:→ fish56:部分負面情緒又是你主觀判定的 10/02 03:41
不只有我主觀,而是相關網頁描述此句也有同樣的看法。
證明不是我個人單純之意見。
206F:→ fish56:你住海邊管真寬阿 10/02 03:42
謝謝你極具建設性的回應。
上面說明希望你聽得懂囉?
還有不滿或者不懂的部分歡迎提出。
207F:推 fish56:具部分負面情緒用語之處分是何者? 10/02 03:44
上面不是說過很多次了?不含髒字之對人不對事之言論。
208F:→ stillness:其實這樣你都看不懂 發不發文你也沒差 10/02 03:44
那就感謝你的回應囉。
209F:→ stillness:你可以問問P板主 說不定他能看得懂 10/02 03:45
210F:→ stillness:晚安 10/02 03:46
211F:推 fish56:所以我都被你搞糊塗了 10/02 03:49
212F:→ fish56:你自己給的連結 你妹 他定意為幽默用法 10/02 03:49
213F:→ fish56:無惡意 10/02 03:49
214F:→ fish56:但你自身要判 又判 告訴乃論 10/02 03:49
215F:→ fish56:具部分負面情緒用語何來阿 10/02 03:50
該內文明明就有"大多數情況不含惡意",但此句仍屬一種貶抑詞。
特徵為網路俚語的一種,具不滿情緒,調戲網友等。
玩笑本身可能沒惡意,但這語言的攻擊性仍然存在。
應該沒這麼難閱讀?
到底是你被我搞糊塗還是我需要幫你畫重點?
216F:推 fish56:般网络上用你妹都不会包含贬义色彩 10/02 03:56
217F:→ fish56:最开始的意思是偏向贬义的,后来慢慢转化成诙谐幽默的用语 10/02 03:56
218F:推 stillness:文字遊戲囉 別人=攻擊 自己=對人->不處理 10/02 03:56
你又跳出來了。
"對人不對事為告訴乃論",沒有不處理的問題。
"對事不對人"才為開放的條件。
219F:→ fish56:"最開始" "後來" 10/02 03:57
220F:→ fish56:又扯到言語攻擊性 單純推 你妹 有甚麼言語攻擊性可言呢? 10/02 03:57
221F:→ fish56:後來指的就是現在阿 其為詼諧幽默的用語 10/02 03:58
請閱讀"網路用語你妹的使用環境"部分。
222F:→ stillness:裝死不承認 你也沒辦法.. 10/02 03:59
223F:→ fish56:你前面說了要向板主解釋 這就是我的解釋阿 10/02 03:59
224F:→ fish56:你取文章後斷 我取文章前半部 10/02 03:59
225F:→ fish56:這樣你還認定違規嗎? 10/02 03:59
是,有問題嗎?
226F:→ stillness:這套說法沒有說明你的違你妹為什麼不具引戰 對人為甚麼 10/02 04:03
板主進行C1判定之基準為"是否有引發戰火 / 已經引發戰火"之可能。
而針對單一使用者之言論,就回到本案的C2討論。
此例為告訴乃論之判決,本案無告訴人,故沒有違規事實。
227F:→ stillness:不受處罰 你還是只會用你的主觀保護你自己 10/02 04:03
你這樣想我也沒意見啊?反正相關案例之處理若有標準不一的情況
就是跑組務。
我不需要為了你的質疑進行回應或者改變標準。
228F:→ stillness:那你一直以來的回應也顯得多餘了 最後還是一言堂 10/02 04:07
229F:推 fish56:扯了半天 得到結論 1.自由心證保障版主無雙可以一直開 10/02 04:11
230F:→ fish56:2.對版主有利方式去解釋版規 10/02 04:12
你的看法跟意見如此那也是你的權力。
板主要做到的就是判決相關案例的時候標準不變動,如此而已。
※ 編輯: hydra6716 來自: 114.26.58.81 (10/02 04:14)
231F:→ stillness:這也可以叫標準不變 滿厲害的 10/02 04:15
232F:噓 chinagogoya:記住你講的 10/02 14:29
233F:→ chinagogoya:大多會受到C1 C2處理的言論皆是針對"群體" 10/02 14:29
234F:→ chinagogoya:我有針對群體嗎?頗ㄏ 10/02 14:30
235F:噓 sea72536:自由心證無敵 無人可擋 10/02 21:26
236F:噓 livefishfish:你這個說法跟那位大水庫理論 宋朝公使錢的有得比 10/02 21:27
237F:推 gully:公告文裡面的遣詞用字本來就要謹慎...你這樣根本自討苦吃 10/03 11:59
238F:→ kissyourbird:我不知道你是不是可能管道人格分裂還怎樣之類的,但之 10/03 15:18
239F:→ kissyourbird:前檢舉人身你叫我私信,OK~寄了你回這句 10/03 15:19
240F:→ kissyourbird:"人身的部分為告訴乃論,我文章內提過囉。" 10/03 15:19
241F:→ kissyourbird:固:人身攻擊不是告訴乃論..不含髒字之對人不對事言 10/03 15:19
242F:→ kissyourbird:論才是告訴乃論。 說法兩種標準,信件我還留著 10/03 15:20
243F:→ kissyourbird:那請問這種自由心證不是版皇說錯你就是錯 那是啥? 10/03 15:21
244F:→ kissyourbird:個人本來支持自由心證是給去做合理的判定,而不是只敢 10/03 15:22
245F:→ kissyourbird:挑問題人物打,而一些大的也是違規卻硬凹說沒違規 10/03 15:22
246F:→ kissyourbird:這不是自由雙重標準,那什麼才是雙重標準? 10/03 15:23
247F:→ kissyourbird:你有興趣看信你打什麼的話我是可以再轉寄給你 10/03 15:25
248F:噓 diefish5566:吾皇萬歲萬歲萬萬歲 有事上奏無事退朝 10/03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