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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違規認定標準,並不是單純以字詞去做考量,怎樣的字詞屬違規,怎樣不違規。 我在本版很多判例中已經說過,端看全文文意前後整體論之,並且有程度上的差異~ (關於標準問題,我以前曾經思考過很久,因為很多案子非常模稜兩可, 仔細說明可參考 #1D_XuTD5 (Sub_GOnline) ) 該推文指稱邏輯被當,拐著彎說申訴者邏輯很差的意思, 算是很輕微的嘲諷及挑釁(就小小小小酸),就我的認定上還不致科罰, 但標準高低是以每個版版主來決定,我在以往判例中也有說過~ 隨便抓一個正巧是D板的判例: #1DilnBrl (Sub_GOnline) //////// 不過,評論一個事情,提出反面的意見,多少都會有點負面評語的, 如果稍微批評、不以為然的反對意見都懲處,恐怕會因噎廢食,阻擋了合理範圍的討論, 對於言論的限制,過與不及都是不好的,必須要適中。 所以,是否達到挑釁的程度,主要在於程度是否嚴重到必須加以限制, 而這條黃線,是由板主來制定,組務主要參考歷史判例來審查,標準是否統一? //////// 所以,既然板主已經表達未達判罰標準,就程度上來說,組務認為此判決並無不妥, 若申訴者覺得該推文已屬違規,應以判例舉證說明之,表示同樣程度的言詞, 過往多為判罰,此次卻不罰,以證明此次判決不妥。否則組務不過問板主標準~ (至於"判罰標準",這不是能明文說清楚的,講越明白就越好鑽漏洞,沒意義) 這個,申訴者也一樣有5天時間找證據回答之。 --
1F:推 tonyhsie:就算有爭論 有必要針對個人邏輯如何作評價嗎? 02/08 21:29
2F:→ tonyhsie:我想就事論事就已經足以表達意見了 對個人的批評 02/08 21:30
3F:→ tonyhsie:不管多輕微 既然板規已表明嚴禁 就不需要再微罪不罰了 02/08 21:31
4F:→ tonyhsie:要找到一個類似的判例 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 02/08 21:32
5F:→ tonyhsie:何況板主作此裁決 也沒有依任何實際判例作為標準 02/08 21:33
6F:→ tonyhsie:判決應該以板規為主 而不是要先有判例才能判罪 02/08 21:34
7F:→ tonyhsie:如果說板規"嚴禁"人身攻擊 然 後依然有微罪不罰的情況在 02/08 21:36
8F:→ tonyhsie:這樣子的"嚴禁" 其所謂"嚴"的標準 如何判定? 02/08 21:37
9F:→ tonyhsie:如果小小小小酸 被允許 那小酸 要不要允許? 02/08 21:39
10F:→ tonyhsie:關於人身攻擊程度的判斷 後續可以衍生出很多爭議 02/08 21:41
11F:→ tonyhsie:被人身攻擊者 需要找出前人也被一樣方式攻擊 而反擊成功 02/08 21:43
12F:→ tonyhsie:才能讓對方受罰 這種方式 似乎在消磨受害者的時間? 02/08 21:44
13F:→ tonyhsie:而受害者的權益 難道在板規"嚴禁"下 還不足以受到保障嗎? 02/08 21:45
14F:→ tonyhsie:為什麼被害者一定要接受對方的"小小小小酸"呢? 02/08 21:46
15F:推 tonyhsie:組務不願對板務進行過多制肘 我可以理解 但 一定要有判例 02/08 21:54
16F:→ tonyhsie:才能推翻判決 忽略板規已明言"嚴禁" 的作法 無法贊同 02/08 21:55
我內文的判例有說過理由,若無程度高低之分,形同文字獄 若語氣稍微帶刺、或略顯不屑/批判意味皆科罰,那只要有爭執的討論串, 沒幾個人能逃得了...會造成寒蟬效應 以你的附件1為例,有些人反諷樓主沒常識也是帶有貶低意味
17F:推 tonyhsie:爭論一定要語氣帶刺 或略顯不屑/批判 才有辦法爭論? 02/09 16:31
18F:→ tonyhsie:把話好好說 就事論事 不牽扯到人身上面 行不通嗎? 02/09 16:32
19F:→ tonyhsie:你的說法好像是說 標準嚴格 入獄的人會太多 所以要鬆一點 02/09 16:33
20F:→ tonyhsie:警察怕監獄人太多 所以執法放水 這種邏輯根本不合常理 02/09 16:34
21F:→ tonyhsie:人身攻擊根本不是爭論時必要的言詞 徒增雙方心理不快而已 02/09 16:36
22F:→ tonyhsie:執法者又不敢隨便判 這樣讓嚴守界線的使用者好像白痴一樣 02/09 16:37
23F:→ tonyhsie:這樣都無罪的話 意思是 人家嗆過來 你就嗆回去 小心踩線 02/09 16:38
24F:→ tonyhsie:就好 根本不用期待板規會幫你討一個公道的意思嗎? 02/09 16:39
你的立論是建立在【是】人身攻擊而且放水,但我現在說的是,根本未達犯罪標準時, 又何來放水? 某教授告了幾百人,罵的人又酸又嗆,但酸嗆跟是否構成侮辱是兩回事, 所以有些人不起訴了,這是放水嗎? 是根本未達違法的程度而已。 因此我才需要考量過往判例當參考,如果雞毛蒜皮的小事以前也有罰,那就該罰; 如果版主的尺度跟八卦板一樣寬,那離違規就還遠得很,總不可能一個人發篇廢文, 被500人噓廢文就要桶500個人吧,版主當然要決定標準在哪,取得一個平衡點, 想要開放版風的、想要溫馨版風的板主各自決定。 另外,寒蟬效應那句不是我先講的,是取自大法官釋憲,法律的限制要考量各種層面, 顧及被罵者感受也要同時顧及主觀表達評論的權利,顧及言論自由阿 http://mypaper.pchome.com.tw/geoglin_99/post/1313752006 被林英典告的人 http://blog.udn.com/vchen123/4741126 被盧映潔告的人 我也覺得大家說話溫文儒雅最好,不酸不嗆不慍不火超高格調,但大同世界可能嗎? 我也沒有要求板主要跟上面案例一樣,罵腦袋有洞都不罰,我只要求標準統一。
25F:推 tonyhsie:這篇是申訴板主未按板規進行判決 不是申訴未按判例判決 02/12 19:52
26F:→ tonyhsie:如果你不按照板規明文規定事項 來檢視板主裁罰標準 02/12 19:54
27F:→ tonyhsie:你要怎麼認定板主確實有(或完全沒沒)依照板規判決? 02/12 19:54
28F:→ tonyhsie: 沒有 02/12 19:55
29F:→ tonyhsie:判例是板主所認定的標準 並不等於或大於板規 不看板規而 02/12 19:56
30F:→ tonyhsie:只看判例 似乎已經偏離這篇"申訴未按板規判決"的主題 02/12 19:57
31F:→ tonyhsie:若拿現實面來說 你申訴法官未依法律作判決 也不可能被要 02/12 19:58
32F:→ tonyhsie:被要求拿出法官以前的判例來證明吧...標準是明文的"法律" 02/12 19:59
33F:→ tonyhsie:而不是過往判例 過往沒類似判例 法官就算依法行事? 02/12 20:00
34F:→ tonyhsie:很明顯兩者並沒有直接相關性 02/12 20:00
35F:→ tonyhsie:"板主前後判決標準相不相同" 跟 "板主有無依板規判決" 02/12 21:54
36F:→ tonyhsie: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命題 不能混為一談 不曉得您以為如何? 02/12 21:55
你的問題是一體兩面的問題,只論"有無"依板規判決的話根本不用審, 版主只要有回信說駁回,就已經算有依照板規判決了,判決結果是不處分這樣。 若你認為此判決與板規字面上你的解讀有衝突,那就只能審酌版主的標準, 而這個標準只能從判例中去比較而已,這樣明白了嗎? 現實: A告B侮辱,檢座認定其未達侮辱程度,不起訴。A不服,提再議 網路: A告B人身,版主認定其未達人身標準,不處分。A不服,上訴組務 而A的再議理由若是: 我看法律條文認為她有侮辱,檢察官判錯, 這種再議方式只會換來一樣的結果阿... 標準的明文是法律沒錯, 而法律的解釋不是你認為的算,難道盧映潔認為侮辱,法官只能照他說的判? 現實中法律是大法官解釋。而網路上更現實,板規解釋權在版主身上, 版主的確是依照板規判決了,只是你認為板規的解釋與板主不同,若我不審判例標準, 而只審酌字面上板規的話,那我只能請板主說明他認定違規的程度在哪, 然後說OK我了解了維持原判,這難道是你要的嗎? 畢竟除非在字面上很明顯牴觸(例如罵三字經),否則除了看標準還能看什麼=_=? 每一個告人的都覺得對方違法,被判不起訴後,當然要舉證說明對方有罪, 如果只是自己一直說"我看法條我認為他有罪"如何說服再審的法官呢? 另外有一點妳說的對,若講邏輯被當不算違規,就表示在該板不違法 這類爭議在PTT 一狗票,例如"宅"、"廢文"、"嘴砲"等常用語,每個版認定都不同, 有些版主認為算人身,有些版主認為還不算。而不是你說算就一定算... 因為現在我不是版主,所以我必須以該版版主的標準當參考,若你是問我的標準, 組務板只會更鬆(因為常有爭執,不要太超過都不罰),而D板當然以D版版主標準為基礎 ※ 編輯: ganbaday 來自: 118.166.212.211 (02/13 16:22)
37F:推 tonyhsie:我明白你的意思 但如你所言指的這種情況 很吊詭 02/13 19:39
38F:→ tonyhsie:既然板主有板規的絕對解釋權 那麼表示板主怎麼作都不會 02/13 19:40
39F:→ tonyhsie:發生"未按板規判決"的情況...因為他本身就可以解讀板規了 02/13 19:41
40F:→ tonyhsie:本來期待組務扮演類似大法官的角色 對板規界線作清楚定義 02/13 19:42
41F:→ tonyhsie:沒想到組務的功能 只能拿判例來當標準 無板規解釋權 02/13 19:44
42F:→ tonyhsie:看來我對組務的職權還不夠清楚 謝謝你的詳細說明 02/13 19:47
43F:→ ganbaday:還是會呀,不屬於心證時(例如超速100就是101也超速,而網 02/15 05:54
44F:→ ganbaday:路上就比方說火星文出現一個都不行 02/15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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