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_GOnline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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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沒上站的還是沒上站,也沒有人提供新判例,那麼就開始吧~ 先歸納法務部提供的見解,套用在本次事件上統一解說: Q1.某A違規依舊版規是水桶1個月,修新版規後將A改判1天或1年,何者合法理? A1:無論從新從舊,也不必管什麼程序還實體,從輕就對了,但是~~~~ 刑2-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 處罰其行為或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法律若改為【不罰】,那先前已判決者可免執行,否則從輕只用在判決時而非判決後 因此修板規,只要不是修成不罰,仍不更動。因此只有: a.新版主改判後認定該行為沒有違規故不罰(也就是依新版主的"標準"認定) b.踩到黃線修法後取消了(假設拼音板規取消,就可以把以前的通通放了) 這兩種情況屬於例外,其他已經判過確有違規的不更動。 (法務有特別強調,這只是實務上如此,仍是有學者抨擊的,我們就不談了~) 那麼綜觀WOW板的1-a,侮辱/誹謗屬於法律、挑釁屬於站規,不可能取消, 而鬧板沒違法也沒違反站規,但我想這條取消會抖很大... 所以1-a這幾類必然不可能修改版規不罰,但新版主可以依新標準認定是否違規, 不過要注意的是,標準要統一,同樣的行為現在重罰以後就得重罰, 反之現在不罰,以後有人有樣學樣就麻煩了,故千萬要就事論事以免綁到自己~ 接下來是最麻煩的,被紳士一語道破
1F:→ wzmildf:其實對於違規的累積和認定有得討論 12/10 18:55
基本上,除非WOW板有長期判例,否則盡量依照法理 Q2.累犯是? A2:判決確定之後【又】犯了才算累犯,因此板規的計次,依法理應該不能那樣算, 不過WOW三犯永桶判例沿襲N年了,法務也有說過法理參考之,PTT不是非遵守不可~ 要改認定為判決後又犯才算一次的話,重新認定會是超大工程~ 另依明確性原則,要改認定方式亦應發新公告後從以後開始而不能把以前全翻了 因此,此串案件之次數計算,仍以過往方式,判決前犯兩次就算兩犯。 不過這點還可以討論,因為判例真的難找,很少有短時間內犯多案的例子... Q3.連續犯是? 引戰連續犯是? 接續犯是? A3:連續犯是說"多行為"視為"一行為",只因同一犯意連續施行, 處罰時當作一個行為加重1/2來罰,通常比數罪併罰輕,多年前刑法修法去掉了 同樣地刑法修了,PTT不一定要照辦,所以這個【酌情合併】要看以往判例, (依照A1,除非判定不罰的行為,否則不能單純以新板規來合併) 所以我前面才問歷任版主提供判例... 組務z-19為判例, s/m不是攻/受,s=single合併算、m=multi多判算,結果統計後兩者都有, 也有同一個版主群時期出現兩種判例的,五樓都覺得組長頭很大無所適從... 於是組務大膽做出以下裁定: 既然兩種判例都不少(也不多,畢竟這類不易出現), 那就沒有沿襲N年繼續沿用的問題,那麼大家就依照法理, 對於【同一犯意連續施行多次】者,視為連續犯,一個行為,只判罰一次, 可依情節加重(甚至直接永桶),但仍算一次行為。 這跟我之前於板務群信中討論的結論相反,乃因新增的佐證判例兩種都有而改主意~ 所以很多違規計算上要整個翻新了 至於WOW板規的"引戰連續犯"意義跟上面不同,應該是用詞不精確導致, WOW的引戰連續犯其實是指"連續引戰者"的意思,其刑加倍(仍算一個行為) z-17後面也有判例,這方面應該是沒問題的 然後"附錄"3周水桶 vs."罰則"3犯永桶的矛盾處,直接從輕統一認定為三犯永桶吧 至於接續犯,同時同地、時空緊密、侵害同一法益,視為接續犯,一行為。 短時間內(同時)罵同一人(同地)數次同樣內容(同法益),算一次行為~ 不過版主仍可因其數量而從重量刑,只是行為只能算一次這樣。 (其實聽過解釋後,我仍無法精確區分連續與接續,不過反正都算一次行為就對了) 那麼,以上都OK的話,接下來開始一個一個個案審理,先請補足證據, 輔以新舊版規(不罰者從新,有罰者從舊)以及上述原則,經雙方充分答辯後做判決。 -- 另外,現存最早的m文,有故意踩線直接永桶的判例... z-17最前面兩篇即是~ 這次案例中有少數幾個明確是惡意鬧板的,可能得重新審酌一下其犯意配置合理刑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3.45
2F:→ ganbaday:對了 認識申訴者st的請他快上站吧,缺很多證據 12/20 18:17
3F:推 wzmildf:s m是虐和被虐 跟攻受沒關係喔喔喔(拖走 12/20 19:06
4F:→ Ithildin:"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 水桶期間不算是執行未完畢嗎? 12/20 20:28
5F:→ Ithildin:喔 是跟著第三行走...那裁判時In說的考慮1-a修改到不見? 12/20 20:29
6F:→ mimily0504:原告不出席也可以判啊 丟著就跑 欸.... 12/20 20:55
7F:→ korsg:其實Q1的問題在於現實中法院不可能這麼快就發監執行... 12/20 21:42
8F:→ korsg:被告可以不服繼續上訴. 但PTT則是判決跟執行同時進行. 12/20 21:44
9F:→ whaskey:連續犯的繼續時間較長,接續犯的時間較短;而連續犯的行為 12/20 22:02
10F:→ whaskey:場所可以變更或擴大;接續犯的行為場所較狹隘,通常以犯罪 12/20 22:02
11F:→ whaskey:場所附近為限。 12/20 22:03
12F:推 BigCat:小組長辛苦了 12/20 22:10
13F:推 timeofeve:辛苦了 12/20 22:12
14F:→ ganbaday:@三樓 關鍵是"不"字唷,法務也是標色我才看懂的~ 12/21 00:21
15F:→ ganbaday:意思是說"法律改成不罰者" 12/21 00:22
16F:推 BigCat:這樣好像變成早知道就通通改成不罰還簡單一點 (拖走揍 12/21 00:23
17F:推 salami:好難..看不完全懂.. 12/21 00:59
18F:→ Ithildin:第一句從輕 第二句沒拘束人身從舊... 12/21 10:06
19F:→ Ithildin:不過之前In板主曾拿PTT不是法律來釘我 刑法只是參考? 12/21 10:40
20F:→ kaojet:我的看法是這些事情的開端都是連續性的 ,兩位板主有無可迴 12/21 10:53
21F:→ kaojet:避的責任,既然程序上面本身就不存在正義,當然板友不該受罰 12/21 10:54
22F:→ whaskey:不是沒拘束人身就從舊,是指在判決"時"可從輕,而判決"後" 12/21 11:05
23F:→ whaskey:不朔及既往,自然就沒有新舊適用上的問題。 12/21 11:06
24F:→ whaskey:不過其實A1還是有討論空間就是了,上訴指的是,對於"未確 12/21 11:08
25F:→ whaskey:定"的下級法院判決聲明不服,請求上級法院撤銷或變更。 12/21 11:09
26F:→ whaskey:而抗告指的是,不服法院"尚未確定之裁定",而直接請求上級 12/21 11:10
27F:→ whaskey:法院撤銷或變更。所以現在問題就來了,在組務的申訴究竟 12/21 11:11
28F:→ whaskey:算是判決中,或是判決後? 如果是判決後,組務的申訴 12/21 11:12
29F:→ whaskey:比較接近再審,屬於一事不再理的例外規定。或是非常上訴, 12/21 11:13
30F:→ whaskey:而非常上訴的要件必須以該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 12/21 11:14
31F:→ whaskey:如果是判決中,那自然就會適用從輕的做法。 12/21 11:15
32F:→ whaskey:上面引的是刑$2,如果這邊引的是行政法的話,如中央法規 12/21 11:18
33F:→ whaskey:標準法$18,這邊指的就是"處理程序終結前"。 12/21 11:19
34F:→ Ithildin:好吧 判決時的1-a修法被無限太極拳...沒啥意義 12/21 11:43
35F:→ ganbaday:wha點出一個關鍵,PTT完全套上去會卡住,所以我才去問法 12/21 14:47
36F:→ ganbaday:務該怎麼變通:P 其實組務才是地院,而版務嚴格說來不算 12/21 14:48
37F:→ ganbaday:一個審級,比較像是警察...(因為被告沒得出庭@@) 12/21 14:49
38F:→ ganbaday:另外kao的說法顯然不可行,鬧版者侵害的法益並非版主而已 12/21 14:50
39F:→ ganbaday:當不足以阻卻違法~ 12/21 14:52
40F:推 BigCat:話說要是st氏一直沒上線怎麼辦? 12/21 15:46
41F:→ BigCat:拖下去其實板務這邊也是綁手綁腳 -_-a 12/21 15:46
42F:推 salami:永遠沒有完美的1-a 只要聽少數版友的話 就去更動它的 12/21 19:08
43F:→ salami:通常板主都沒什麼好的後果..因為不更動大家怪的是版規 12/21 19:08
44F:→ salami:你更動以後大家怪的就是你 12/21 19:09
45F:推 salami:就算先聽了民意也一樣 出了事 民意不會負責 12/21 19:13
46F:→ salami:先辦了投票也一樣 大家會怪開辦投票的人 然後說投票率太低 12/21 19:13
47F:→ salami:並不是說因為這樣就不該改版規 相反的 願意認真討論的板主 12/21 19:14
48F:→ salami:都是好板主(明顯為了私利的除外..) 12/21 19:14
49F:推 BigCat:我並不期望民意,只希望整件事快點結束 12/21 19:42
50F:→ BigCat:不然不知道組務的線畫在哪裡,板務做起來也是綁手綁腳 12/21 19:43
51F:→ BigCat:BBS 的板規硬要準用現實法律已經有點超乎我預料之外了 12/21 19:43
52F:→ BigCat:整件事也已經從11月初拖到現在,實在太久了 12/21 19:43
53F:→ BigCat:如果st始終不上線不回應的話該怎麼辦? 12/21 19:44
54F:→ BigCat:WOW 板真的有這麼特別到需要準用現實法律… 12/21 19:46
55F:推 nonverbal:其實我比較想知道 罷免連署通過了 應該可以先施行吧 12/21 20:05
56F:→ nonverbal:不管他們幾個前版主在事件的角色是怎樣 為了判例可以不 12/21 20:06
57F:→ nonverbal:執行嗎? 12/21 20:06
58F:→ Ithildin:投票很有用啊 拼音文不就是投票結果 12/21 20:17
59F:推 s91812:比較像知道目前後續到哪了 = =這件事情又快過一個月了... 12/21 20:55
60F:→ mimily0504:學到現實法律的龜速了吧 12/21 21:39
61F:→ ganbaday:問了不回就一造判決嚕 12/22 01:04
62F:→ ganbaday:另外之後的板務都是一切從新 就不會有那些麻煩了 12/22 01:05
63F:→ kaojet:很簡單請權利受損的人提出檢舉交由比較沒爭議的S9判斷 12/22 10:00
64F:→ kaojet:反正新版主也已經上任,S9認為業務量過大可以跟另兩位新版主 12/22 10:01
65F:→ kaojet:共同合議,不過我說的就跟現在wow的做法沒兩樣 12/22 10:02
66F:→ kaojet:非常簡單啊就是完全排除掉In跟St兩位前板主的判斷. 12/22 10:03
67F:→ kaojet:至於鬧板我實在不認為那樣算鬧板,wow板民已經很節制了 12/22 10:07
68F:推 s91812:像之前申請隱版的好像是板上文章水量幾千幾千在噴 劣都劣 12/22 11:45
69F:→ s91812:不完才馬上隱版 WOW版那時候沒到那種大火 12/22 11:45
70F:推 gwen3179:st一直不上線就沒辦法解決 就代表必須規範個期限 12/24 00:38
71F:→ gwen3179:超過之後沒上線則檢舉自動失效 不然卡在這邊等過年嗎 12/24 00:38
72F:→ foreverk:文章說要開始判,推文叫st趕快上站補證據,我也不知道 12/24 00:51
73F:→ foreverk:組務到底想幹嘛 12/24 00:52
74F:→ mimily0504:12/11號以後就沒上了(攤手) 快跨年囉~ 12/24 02:25
75F:推 BigCat:兩個星期整整了啊… 12/24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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