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tue (statue)
看板Sub_GOnline
標題Re: [申訴] WOW板主statue 情緒化判決
時間Tue Nov 8 19:56:00 2011
==判決內容==
●18020 mX311/07 Induction □ [公告] 水桶警告名單
┌─────────────────────────────────────┐
│ 文章代碼(AID):
#1Ejqxxqf (WOW) [ptt.cc] [公告] 水桶警告名單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WOW/M.1320636155.A.D29.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19 Ptt幣 │
└─────────────────────────────────────┘
噓 shinguji:人言而無信便是畜牲 11/07 18:32
→ shinguji:不需要解釋 快再用KFC來吸引人氣阿 不過前債未清 嘖嘖 11/07 18:39
●18043 mX911/07 Induction □ [公告] 水桶警告名單
┌─────────────────────────────────────┐
│ 文章代碼(AID):
#1EjwRbi5 (WOW) [ptt.cc] [公告] 水桶警告名單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WOW/M.1320658661.A.B05.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694 Ptt幣 │
└─────────────────────────────────────┘
噓 shinguji:說要告又不告 說好的KFC呢? 人言而無信便是畜牲 11/07 18:30
噓 shinguji:承認自己是畜牲就不用請KFC 乖唷 叫兩聲來聽聽 11/07 18:34
一. 文章內容準則
a. 發文推文時嚴禁人身攻擊、語帶髒字、鬧版。
不管你是指名道姓也好,明褒暗貶也罷,刻意討戰者同罪,惡意造謠者亦同。
違者水桶一週。
(此規定由板主主觀判定)
引戰相關連續犯加重處分, 刑期為原刑度兩倍.
人身攻擊, 永久水桶.
==溝通紀錄==
僅收到該板友此封來信, 並未註明何事.
作者 shinguji ( 好冷 又是三月)
標題 你可以再河蟹一點沒關係
時間 Tue Nov 8 15:39:32 2011
───────────────────────────────────────
知道鄉愿不是那麼好作了吧
自以為的程度也僅次於INDU而已
原本還以為你人不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223.81
====
連續以畜牲方式人身攻擊侮辱他人, 當事人也告知會前往警察局備案,
依其情節重大判定又累犯判定為永久水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40.52
1F:推 usoppp:告人囉~ 11/08 20:20
2F:推 luzitha:當事人是誰? 11/08 22:43
3F:→ sonic5566:要告了嗎要告了嗎要告了嗎要告了嗎要告了嗎要告了嗎 11/08 22:50
4F:→ FairyBomb:一來這是電影台詞、二來要告你要先承認自己言而無信 11/09 04:41
5F:→ FairyBomb:不然要告可能也要改誨謗而不是人身的樣子 11/09 04:42
6F:→ strray:言而無信才是畜生不是嗎? 這是對號入座嗎?? 11/09 07:35
7F:→ whaskey:小常識:應當為"誹"謗。刑法301: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 11/09 09:24
8F:→ whaskey: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 11/09 09:25
9F:→ whaskey:限。 11/09 09:26
10F:→ whaskey:↑上面是310(手誤 11/09 09:33
11F:→ asdf751013:告不告得成,不是在於用什麼罪告 11/09 11:25
12F:→ asdf751013:而是看這些言論有沒有被判定為攻擊行為 11/09 11:25
13F:→ asdf751013:況且...就算他真的言而無信 你也不能罵他畜生=皿=a 11/09 11:27
14F:→ asdf751013:言而無信成立 講訴事實,畜生=辱罵他人 11/09 11:28
15F:→ asdf751013:而以樓上W大推的法條 而言無信=講話不算話 11/09 11:29
16F:→ asdf751013:所以這部分係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11/09 11:29
17F:→ whaskey:首先告是一定告得成,會不會起訴另說。至於用什麼罪去告是 11/09 14:23
18F:→ whaskey:很重要的,例如誹謗跟公然污辱的構成要件就不同,假使誹謗 11/09 14:25
19F:→ whaskey:告得成的情況下,去用了公然污辱去告,不但有可能告不成 11/09 14:25
20F:→ whaskey:反而會被反告誣告。 11/09 14:26
21F:→ whaskey:僅就這邊的證據而言,八成會被要求和解,除非當事人相當堅 11/09 14:27
22F:→ whaskey:定要告到底不論成本。儘管刑事起訴的機會很小,民事上倒是 11/09 14:28
23F:→ whaskey:有好幾條可以拿來求償的,如民18, 184, 195等。 11/09 14:29
24F:→ whaskey:另外不要以為沒特定出名字或ID等就沒事,司法院字2179號有 11/09 14:30
25F:→ whaskey:解釋,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依然足以構成誹謗。 11/09 14:32
26F:→ whaskey:法條數字憑印象可能有錯,僅參考↑ 11/09 14:33
27F:推 a128a128:其實不才在下也曾多次被人這樣在某板被罵過 不過他們聰明 11/09 15:55
28F:→ a128a128:的地方在 罵人用的是youtube的連結 點進去裡面的標題就是 11/09 15:56
29F:→ a128a128:"人言而無信便是畜牲" 所以究竟違規、違法與否 我還蠻想 11/09 15:57
30F:→ a128a128:聽聽看w大你的意見 畢竟我不是法律系 對於法條的解讀跟理 11/09 15:58
31F:→ a128a128:解 可能不是完全都對 有些可能會有誤解或誤援引的情況 11/09 15:59
32F:→ whaskey:先回應一下,這邊可能得看前後文才能做判斷,假設在內文理 11/09 18:24
33F:→ whaskey:有暗指,影射等能夠客觀推知所指的人是你的話,我認為是 11/09 18:25
34F:→ whaskey:可以成立的,不過實際判斷還是得看法官的"主觀"想法認定。 11/09 18:26
35F:→ whaskey:在來是吐槽,如果你"常"被"很多"不特定人用某些方式謾罵 11/09 18:27
36F:→ whaskey:的話,是不是應該先思考一下自己的行為,可能比較實際? 11/09 18:28
37F:推 a128a128:哦 這點您倒不用擔心了 我沒有要告 只是問一下 感謝告知~ 11/09 18:56
38F:推 tactical:要告也要看動機 樓上妳那種光要在法院成立都有困難..... 11/10 11:46
39F:推 a128a128:我可以告的可多了... 根本就不差上面我問的那個= = 11/10 13:44
40F:推 tactical:相對的你得罪的人也很多 你後盾真的夠擋嗎?? 11/10 14:11
41F:推 a128a128:得罪? 算了吧 我也試著不在板上出沒 還不是有人不肯放 11/10 14:19
42F:→ a128a128:那幾個板友好言相勸我聽的下去 但至於其他人的冷嘲熱諷 11/10 14:21
43F:→ a128a128:也只是火上加油罷了 11/10 14:22
44F:推 tactical:也只能說你那時不懂的檢討自己 終究讓對方持續針對你 11/10 15:00
45F:→ tactical:該版像你這種類型的版友也曾出現兩三位 但至少有檢討道歉 11/10 15:01
46F:→ tactical:改進到現在也沒事 不像你現在有如過街老鼠一般被提及 11/10 15:03
47F:推 ganbaday:警察局受理之後都是同樣妨害名譽案件,不會有309.310問題 11/16 01:21
48F:→ ganbaday:法院收案子之後,司法官們也有法源可以選正確的條文 11/16 01:22
49F:→ ganbaday:找到了 刑事訴訟法300條...總之一般民眾沒必要擔心的 11/16 01:23
50F:→ ganbaday:a128你那種水管連結型的,個人猜測成功率不高 11/16 01:24
51F:→ ganbaday:不過反正你也不告,都沒差...那種穩告得成的都沒告了, 11/16 01:24
52F:→ ganbaday:這種的就沒差了吧 11/16 01:25
53F:推 a128a128:我知道啦 我只是想知道這條線在哪 感謝囉~ 11/16 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