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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iwanttosleep 信箱] 作者: iwanttosleep (歐歐睏〃☆) 標題: Re: 判決請教 時間: Wed Sep 25 03:45:17 2019 ※ 引述《bingtsien (冰餡)》之銘言: : 1. : 板規未提及之事得依站規處理 : 就是可以參考站規的標準 : 並不是一定要照站規走 : 板上檢舉模式已行之有年,板上多數使用者都有默契 : 如果多數使用者對於檢舉模式有不清楚的地方 : 可以把板上的默契明文化,寫得更清楚 : 不代表之前的程序是錯誤的 : 2. : 引戰的標準 : 基本上就是我說了算 : 版主在ptt就是板皇 身兼立法 司法 : 但跟皇帝不一樣的是ptt 還是有很多人在監督你 : 所以不存在你說的,你講的話沒有違反中華民國法律 板規等等 : 你違反的就是引戰板規 : 加入ptt前,你就有同意使用者條約,為了維護ptt : 使用者為配合站規勢必會犧牲言論自由,以維持看板秩序 : 就像我之前舉例的,有些版不能談政治,不能談交易等等 : 所以沒有與 : "言論自由抵觸" 之事 : 如果你不認同,站規賦予我限縮你言論自由的權力 : a. 不使用ptt : b. 向站方申訴 : 3. : 我沒收到,但我認真覺得不需要太執著與此事 : 4. : 肥宅 那句就我認定沒必要判 : 以上感謝你的來信 : ※ 引述《iwanttosleep (歐歐睏〃☆)》之銘言: : : 感謝版主回信,那我就兩封一併回覆。 : : 1. : : 版規三、其他事項 : : 3-5. 其他板規未提及之事項得依站規處理。 : : 因版上並無一個標準的檢舉流程,故依照版規三 3-5 所述引用站規 #11PhstD5 (PttLaw) : : 供版主參考,是否應依照版規三 3-5 所述依站規處理,對於檢舉未依規則提出應不予受 : : 理。 : : 2. : : 確實法律條文不可能把每種情況都寫出來,所以每次狀況不同,就會有不同之判決結果。 : : 也認同站在管理者的角度,是希望板上減少紛爭。 : : 是否有與言論自由抵觸這部分還可再商討,版主您與我短時間也難有結論,還請版主可以 : : 的話請教版主的室友。 : : 同意版主應立下一個標準,可是關於警告這部分我還是覺得如 1. 所述,檢舉程序有違站 : : 規應駁回警告,並藉此公告版友這次的判例非因為判決錯誤而更正判決,而是檢舉流程未 : : 依站規而駁回。 : : 如此一併立下一個標準,也正式定出一個標準的檢舉規則。 : : 3. : : bmw3633 的檢舉確實缺少了一個具有公信力的證據,謝謝版主思慮周密。 : : 我會再找找看網上有無具有公信力的證據。 : : 4. : : 額外還想請教引戰的「團體」的範圍 : : 9/14有一則引戰檢舉「各位死肥宅們」,版主判予未達 無明確對象,這部分有點好奇。 : : 類似這樣群嘲的地圖炮,版規2-4-2提及「禁止對人、團體...」,這樣不算團體嗎?雖然 : : 不是我檢舉的,本以為他會被判引戰,結果未達所以讓我有點好奇「團體」的範圍。 : : 謝謝版主閱讀至此,版主您辛苦了。 版主這可真大的口氣,那麼我也無需跟您客氣來客氣去。 1. 版規,規範版上所有使用者 版主,亦是版上使用者之一 版規未提及之事得依站規處理,此事版主不照站規走,亦即不照著版規,自然是違反版規 。 我可沒說之前的程序是錯,僅說此次版友 APTX4869 之檢舉程序是錯的。 這事您不依版規走,自然跟版主您沒得好談。 2. 引戰標準您說的算? 試問版主有凌駕版規之上嗎? 版規訂出來,判決標準不依版規卻依版主自個兒說的算? 簡直是個荒謬至極的謬論 如此狂妄自大的言論,還視版規於無物,呵 您真以為版主即版皇? 不錯,我是同意了批踢踢之使用者條款 使用者條款第5條,我所承諾的是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方式使用批踢踢,並承諾遵守中華 民國相關法規及網路國籍慣例。 版規及站規,身為批踢踢使用者應當遵守 但我並無承諾我要犧牲我的言論自由去捧你做版皇 此事,不可能是我不使用批踢踢 也更不用你建議必然會向上申訴 既然您都以版皇自居了 好好一個寶可夢版,僅容版主不容版皇 3. 沒收到是吧? 標題: R: [發問] 錯誤訊息: Received RPC with NULL value ※ 引述《tomioki (Tomi)》之銘言: : 壞消息 : 我另一個朋友昨天解了沒有花圈了 : 聽說這個“bug”修掉了 : 我朋友的朋友也沒拿到花圈 : 都只有色違 : https://i.imgur.com/kHCvAcw.jpg 在此附上該信件之截圖 https://i.imgur.com/ShfIFRT.jpg 依版友所提供之圖中該色違伊布為2019/9/22所捕捉,依官方公告目前在這段期間,野外 無法遇到伊布,故排除透過野外捕捉獲得此色違伊布。 已經證實經 暑期調查之外的特殊調查 及 田野調查 所捕捉之伊布為配戴花飾之伊布,故 也排除透過暑期調查之外的特殊調查 及 田野調查 獲得此色違伊布。 故能確定版友所提供之色違伊布為暑期調查所獲得之色違伊布。 最後,該版友所提供之圖中的色違伊布並無配戴花飾,如此便證實了 bmw3633 提供錯誤 情報且未更正。 這樣判還是不判呢? 4. 這就又回到第2點,既然認為版主即版皇 那沒有討論價值與必要。 最後看來您與我的觀點相差甚遠,但還是感謝您的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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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iwanttosleep (36.226.89.157 臺灣), 09/30/2019 20: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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