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gelio (Emilio)
看板Sub_GMobile
標題Re: [申訴] 不服TOS版 版主 angelio之判決
時間Mon May 27 22:18:00 2019
如我回覆當事人 ShenVen5566 的信件內容,以下做幾點整理。
一、當事人被檢舉超貼,是以小時舉證:
2F:→ ddir: 20號發文時間那篇是下午1點05/27 06:05
3F:→ ddir: 以7天來看應該27號下午1點05/27 06:05
4F:→ ddir: 最新一篇27號零晨2點左右05/27 06:05
5F:→ ddir: 應該超過7天2篇05/27 06:05
而板主本人自當以板規的「一週」代表168小時,判定其超貼事實。
二、當事人所提出的過往判例,檢舉人並未詳述時間點:
推 ccps9550217:
#1S9Aw90P #1SBDI-BC #1SBUWm93 超貼閒聊問題 累犯 01/03 19:01
推 ghostunt893:
#1SBAjpso #1SBAwu3T #1SBF4dPS #1SBFiJT1 已改善 01/03 19:23
→ ghostunt893: superRKO 12/27和1/3中間有間隔7天 01/03 19:26
該檢舉案實際上未達168小時,因此未滿一週的7日,
但檢舉人未詳述具體時間,使得當時的 ghostunt893 板主以「間隔7日」不做超貼判罰。
在板規已詳列「一週」的情況下,檢舉人詳列了小時數,
我認為板主需有獨立的判斷,做出「一週=7日=168小時」的板規解讀。
相同的例子,被水桶者的水桶時間,在板規上是以日為計算 (例如7日),
但實際水桶時間,是以「日數 * 24小時」計算 (例如7日 * 24小時=168小時),
若現有板規
未具體定義的水桶7日=168小時,是為
共識 (或說是
常識),
則板主認定一週=168小時,亦無問題。
三、在我擔任板主後,已有相同且無爭議之判例:#1SrCYBQB (ToS)
四、本人依循「三」之判例,對於 ShenVen5566 做出相同超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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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henVen5566: 第一.所以版主認為 同樣情形下 可視檢舉人不同訴求 05/27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