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gelio (Emilio)
看板Sub_GMobile
标题Re: [申诉] 不服TOS版 版主 angelio之判决
时间Mon May 27 22:18:00 2019
如我回覆当事人 ShenVen5566 的信件内容,以下做几点整理。
一、当事人被检举超贴,是以小时举证:
2F:→ ddir: 20号发文时间那篇是下午1点05/27 06:05
3F:→ ddir: 以7天来看应该27号下午1点05/27 06:05
4F:→ ddir: 最新一篇27号零晨2点左右05/27 06:05
5F:→ ddir: 应该超过7天2篇05/27 06:05
而板主本人自当以板规的「一周」代表168小时,判定其超贴事实。
二、当事人所提出的过往判例,检举人并未详述时间点:
推 ccps9550217:
#1S9Aw90P #1SBDI-BC #1SBUWm93 超贴闲聊问题 累犯 01/03 19:01
推 ghostunt893:
#1SBAjpso #1SBAwu3T #1SBF4dPS #1SBFiJT1 已改善 01/03 19:23
→ ghostunt893: superRKO 12/27和1/3中间有间隔7天 01/03 19:26
该检举案实际上未达168小时,因此未满一周的7日,
但检举人未详述具体时间,使得当时的 ghostunt893 板主以「间隔7日」不做超贴判罚。
在板规已详列「一周」的情况下,检举人详列了小时数,
我认为板主需有独立的判断,做出「一周=7日=168小时」的板规解读。
相同的例子,被水桶者的水桶时间,在板规上是以日为计算 (例如7日),
但实际水桶时间,是以「日数 * 24小时」计算 (例如7日 * 24小时=168小时),
若现有板规
未具体定义的水桶7日=168小时,是为
共识 (或说是
常识),
则板主认定一周=168小时,亦无问题。
三、在我担任板主後,已有相同且无争议之判例:#1SrCYBQB (ToS)
四、本人依循「三」之判例,对於 ShenVen5566 做出相同超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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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henVen5566: 第一.所以版主认为 同样情形下 可视检举人不同诉求 05/27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