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schenlemn (sinra)
看板Sub_GMobile
標題Re: [申訴] P&D版 jschenlemn版主 判決標準不一
時間Wed May 20 12:04:37 2015
小組長您好,對申訴人提出之質疑作以下回覆
1. 攻擊的言論千百萬種,然而嚴重與傷害程度卻有分別
若予以相同的處置,則陷於僵化之囹圄。試問這樣對板友難道更有保障?
雖superLM推文確實對事件,對板友有所批評。然而他所使用之措辭,我認為並未
過分逾越公序良俗,或是造成嚴重對立引起多人反感。
像是申訴人所列之「很激動」,「你下次就出來選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開分身」都尚屬於合理評論,或是狀態的描述。
也因此我才會判決「superLM使用之詞彙並未達引戰標準」
雖然申訴人感到反感不悅。然而,主觀之反感屬被攻擊他方之「感覺」,
若僅依此主觀價值判斷即予當事人處罰,未免過當。
2. 再者,superLM推文「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其中superLM推文「我勸CO」,因此很明確的『該段話是對CO所說,並不是指申訴人』
由此也可認定superLM並非針對特定群體攻擊,而是針對特定個人表示意見
因此若真要提出人身攻擊檢舉,應由CO為之,本案申訴人不適格。
3. 群體攻擊之當事人認定上較為寬鬆,因此違規行為之判定應較為嚴格
因為每個人個人價值觀或是社會經驗的不同,對於攻擊的認定上也有差異
所以應以較高的標準看待,以減少認定上歧見產生。
申訴人自認為推文所稱指之分身,又引用版規禁開分身之認定自己名譽受損
然而,該段話明顯是對CO所說,申訴人認定superLM所指分身為自己,此已有討論的
空間。而後又引用版規來自我認定遭到名譽損害,實有過度引申之疑慮
關於上述
請參考之前的判決
#1L1xhJw1 (PuzzleDragon)
與後來的重新審議
#1L1_crSu (PuzzleDragon)
當時就像我之前在檢舉區所說 (當時我還不是版主)
1F:→ jschenlemn: 所以問題還是在於1.指向性模糊 2.攻擊性不強 03/17 20:46
2F:→ jschenlemn: 指向性強,只要當事人不舒服就可以判罰 03/17 20:47
3F:→ jschenlemn: 攻擊性高,就算不是明確族群也可以以引戰論 03/17 20:47
4F:→ jschenlemn: 但今天兩者都欠缺還要判罰就會像這樣這麼多人反彈 03/17 20:48
當初該名板友說「這個板很有病XD」,被判罰引戰後,引起大量版友異議
相比申訴人本案,指稱對象的明確性,與詞彙使用之嚴重性都比之前判例更為微弱
換句話說,也就是指向性與攻擊性都不如之前的判決
卻要判定引戰的話,實為倒行逆施不妥之舉
3. 申訴人所提過往兩個判例。1. caca5566 (
#1LFWd0L3)
2. TinyMaster (
#1LBdFSUs)
批評他人腦袋變傻,不但是強烈的攻擊更是不實的指控
其嚴重程度並非本案所能比擬
若「很激動」,「下次出來選」,「找毛病」跟「腦袋變傻」用同樣的處置,
並非明確之舉。誠如我第一點所述,這樣對板友反倒更沒有保障
而第二個案例中,申訴人忽略了,在TinyMaster跟Gravity113爭論前
原文已經有雪華前板主的警告,之後才有重力跟台泥的爭論。
#1LBJO-MP
5F:→ kirakishou: 請不要再繼續影射 或是 挑釁 否則將依版規處份04/15 14:50
6F:→ kirakishou: 版 ----分隔線---- 規04/15 14:56
版上對於不同立場之爭論時常有之,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基本原則除非特殊情況
不然不會予以禁止。然而該文中(
#1LBJO-MP),已經看出爭論嚴重,引起雙方嚴重
對立,相互影射挑釁層出不窮,也因此必須予以限制。
而現在的案例,其嚴重程度跟爭論程度並非當初猴子王事件所能比擬
且並未有板主明確示警或限制討論,自然不能視為相同處理模式之判例。
4. 從申訴人提出之[證一、二、三、四]也可看出,我在判決與說明都一再強調
「對象」、「詞彙」、「反感」、「損害」四要素缺一不可
現在關於第一點,superLM後半段之推文對象明確針對CO,與其他人無關
就算前半段話語對象針對其他人。
然而以第二點詞彙之標準來看,superLM所使用的詞彙也未達引戰的標準
況且由板主來判斷,該段言論也未對版,版友造成明確嚴重之損害
(比如說造成板上嚴重對立或是反感等等)
依此予以當事人免訴之判決,並不像申訴人所提未依照一定之標準或判例判罰。
以上陳述,望小組長明察,予以合理之判決
莫讓許多前人努力的快樂討論,輕鬆閒聊之遊戲專版,變成動輒得咎、風聲鶴唳之場所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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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ice0514: 至此,申訴方有無需再答辯之內容? 05/20 22:55
8F:→ jschenlemn: 基本上申訴人最新所提之論點於此篇都有說明 05/21 11:37
9F:→ jschenlemn: 若小組長對於本案例尚有疑義,那麼我再來發文說明 05/21 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