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schenlemn (sinra)
看板Sub_GMobile
标题Re: [申诉] P&D版 jschenlemn版主 判决标准不一
时间Wed May 20 12:04:37 2015
小组长您好,对申诉人提出之质疑作以下回覆
1. 攻击的言论千百万种,然而严重与伤害程度却有分别
若予以相同的处置,则陷於僵化之囹圄。试问这样对板友难道更有保障?
虽superLM推文确实对事件,对板友有所批评。然而他所使用之措辞,我认为并未
过分逾越公序良俗,或是造成严重对立引起多人反感。
像是申诉人所列之「很激动」,「你下次就出来选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开分身」都尚属於合理评论,或是状态的描述。
也因此我才会判决「superLM使用之词汇并未达引战标准」
虽然申诉人感到反感不悦。然而,主观之反感属被攻击他方之「感觉」,
若仅依此主观价值判断即予当事人处罚,未免过当。
2. 再者,superLM推文「我劝CO还是赶快上诉吧 不要开分身在那边推文很难看」
其中superLM推文「我劝CO」,因此很明确的『该段话是对CO所说,并不是指申诉人』
由此也可认定superLM并非针对特定群体攻击,而是针对特定个人表示意见
因此若真要提出人身攻击检举,应由CO为之,本案申诉人不适格。
3. 群体攻击之当事人认定上较为宽松,因此违规行为之判定应较为严格
因为每个人个人价值观或是社会经验的不同,对於攻击的认定上也有差异
所以应以较高的标准看待,以减少认定上歧见产生。
申诉人自认为推文所称指之分身,又引用版规禁开分身之认定自己名誉受损
然而,该段话明显是对CO所说,申诉人认定superLM所指分身为自己,此已有讨论的
空间。而後又引用版规来自我认定遭到名誉损害,实有过度引申之疑虑
关於上述
请参考之前的判决
#1L1xhJw1 (PuzzleDragon)
与後来的重新审议
#1L1_crSu (PuzzleDragon)
当时就像我之前在检举区所说 (当时我还不是版主)
1F:→ jschenlemn: 所以问题还是在於1.指向性模糊 2.攻击性不强 03/17 20:46
2F:→ jschenlemn: 指向性强,只要当事人不舒服就可以判罚 03/17 20:47
3F:→ jschenlemn: 攻击性高,就算不是明确族群也可以以引战论 03/17 20:47
4F:→ jschenlemn: 但今天两者都欠缺还要判罚就会像这样这麽多人反弹 03/17 20:48
当初该名板友说「这个板很有病XD」,被判罚引战後,引起大量版友异议
相比申诉人本案,指称对象的明确性,与词汇使用之严重性都比之前判例更为微弱
换句话说,也就是指向性与攻击性都不如之前的判决
却要判定引战的话,实为倒行逆施不妥之举
3. 申诉人所提过往两个判例。1. caca5566 (
#1LFWd0L3)
2. TinyMaster (
#1LBdFSUs)
批评他人脑袋变傻,不但是强烈的攻击更是不实的指控
其严重程度并非本案所能比拟
若「很激动」,「下次出来选」,「找毛病」跟「脑袋变傻」用同样的处置,
并非明确之举。诚如我第一点所述,这样对板友反倒更没有保障
而第二个案例中,申诉人忽略了,在TinyMaster跟Gravity113争论前
原文已经有雪华前板主的警告,之後才有重力跟台泥的争论。
#1LBJO-MP
5F:→ kirakishou: 请不要再继续影射 或是 挑衅 否则将依版规处份04/15 14:50
6F:→ kirakishou: 版 ----分隔线---- 规04/15 14:56
版上对於不同立场之争论时常有之,基於保障言论自由之基本原则除非特殊情况
不然不会予以禁止。然而该文中(
#1LBJO-MP),已经看出争论严重,引起双方严重
对立,相互影射挑衅层出不穷,也因此必须予以限制。
而现在的案例,其严重程度跟争论程度并非当初猴子王事件所能比拟
且并未有板主明确示警或限制讨论,自然不能视为相同处理模式之判例。
4. 从申诉人提出之[证一、二、三、四]也可看出,我在判决与说明都一再强调
「对象」、「词汇」、「反感」、「损害」四要素缺一不可
现在关於第一点,superLM後半段之推文对象明确针对CO,与其他人无关
就算前半段话语对象针对其他人。
然而以第二点词汇之标准来看,superLM所使用的词汇也未达引战的标准
况且由板主来判断,该段言论也未对版,版友造成明确严重之损害
(比如说造成板上严重对立或是反感等等)
依此予以当事人免诉之判决,并不像申诉人所提未依照一定之标准或判例判罚。
以上陈述,望小组长明察,予以合理之判决
莫让许多前人努力的快乐讨论,轻松闲聊之游戏专版,变成动辄得咎、风声鹤唳之场所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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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ice0514: 至此,申诉方有无需再答辩之内容? 05/20 22:55
8F:→ jschenlemn: 基本上申诉人最新所提之论点於此篇都有说明 05/21 11:37
9F:→ jschenlemn: 若小组长对於本案例尚有疑义,那麽我再来发文说明 05/21 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