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_GMobile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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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面一篇附件文章第12中 板主且小組長於前述引言也已認為有人身攻擊之事實 根據ToS板規 一. 違反以下板規,依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警告,或7~28天水桶, 情節重大者文章砍除並斟酌給予退文。留底 a. 引戰文 1. 挑釁、吵架、人身攻擊、刻意引發筆戰、鬧板(刻意討噓等) 註:此條板規除鬧板外為僅接受當事人檢舉,群嘲部份,單篇文章為五人檢舉即受理 檢舉人請簡述理由以便板工參酌,情節重大者版主得以介入處理。 五人檢舉期限為從文章發出後的48小時內累積滿5人。 2. 各種針對特定族群攻擊之文章、推噓文、簽名檔,包含但不限於 宗教、學校、地域、種族、職業、性別、政治傾向(政治人物)等… 暗示、影射、同音異字,如客觀上得確定所指涉之對象或範圍者亦同。 應水桶28天 但在同樣引用文章中 而在第13頁中 │ 文章代碼(AID): #1I-miE2W (ToS) [ptt.cc] [公告] diefish5566 相關爭議案判?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ToS/M.1392184078.A.0A0.html解除diefish5566 永久水桶之處分 diefish5566 水桶28天,但由於情節嚴重,若有再犯將永久水桶處理之。 但根據引文 以上為 先前有「任意板規違規再犯」之處分判例 若引戰部分依舊成立 則diefish5566一案,會將造謠部分判決做修正,僅留引戰一部分 但仍舊永久水桶之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04.10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ub_GMobile/M.1422647195.A.E75.html
1F:噓 louiswoman: 群組長說永久水桶明顯過重啦 01/31 09:51
2F:噓 louiswoman: 拿雞毛當令箭囉巴著板主位置 就是為了濫用權力亂桶 01/31 09:54
不太好意思的想問一下那一段在什麼地方? 因為我在 ┌─────────────────────────────────────┐ │ 文章代碼(AID): #1KNtypOd (ComGame-Plan) [ptt.cc] [公告] TOS 板系列案判決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omGame-Plan/M.1415544627.A.627.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76 Ptt幣 │ └─────────────────────────────────────┘ 第四頁只有看到 8/10 diefish5566 轉 [申訴] TOS板 peterman167 永久水桶 (本來想拿上面案當判例,結果找不到= =a,大略補上...) 總之思路同上,無論寫錯或理解錯,非惡意不罰,若非惡意但造成他人損害, 可以酌量懲處該"過失",但1元不1元的根本不重要,永桶明顯過重。 在我看來就只有與另一人挑釁而已,跟謠言毫無關聯,請小組長重審此案。 所以從兩部份看 a.1元不1元的造謠部份 b.與另一人挑釁 也因此a和b是各自獨立的事件 而a部份的造謠部份已經判決出來 群組長認為 根本不重要,永桶明顯過重 小組長認為 說此為「造謠」的確不妥,故此部分請板主重新考量。(第二頁點2末兩句) 這邊也尊重並接受小組長跟群組長的的裁決 但b部份則是 群組長認為挑釁 小組長認為針對板主水桶公告#1Kfwm9eE (Sub_GMobile)中判定引戰部分,組務尊重其判決 在此也補上 小組長於#1KoxdYiq (Sub_GMobile)所要求之 若先前有「任意板規違規再犯」之處分判例, 請板主群於一週內補齊,並請修正 #1JMpLJLa (ToS) 之判決說明文字,以成判例。 如下,之前永久水桶案如果有說到那句其實都會是任意板規再犯 ┌─────────────────────────────────────┐ │ 文章代碼(AID): #1I_kR-js (ToS) [ptt.cc] [公告] ee77 水桶56天 howshower T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ToS/M.1392436990.A.B76.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61 Ptt幣 │ └─────────────────────────────────────┘ ┌─────────────────────────────────────┐ │ 文章代碼(AID): #1JgDdrRc (ToS) [ptt.cc] [公告] ee77 永久水桶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ToS/M.1403574773.A.6E6.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09 Ptt幣 │ └─────────────────────────────────────┘ 雖然這兩篇是兩個版主分開判的但我想應該就是小組長想要的判例 待小組長判決確定後會修改版規三之文字使其更清楚明白 由 三. 明知故犯、惡意違規者,水桶期得依規定四倍+退文 累犯者永久水桶+退文 改成 三. 明知故犯、惡意違規者,水桶期得依規定四倍+退文 任意板規累犯且明知故犯、惡意違規者永久水桶+退文 ※ 編輯: peterman167 (111.250.1.218), 01/31/2015 13:39:34 ======幫你推文框起來========
3F:→ diefish5566: 既然先前已有公告內說任意板規累犯的其他判例存在 01/31 15:54
4F:→ diefish5566: 那代表我的案子沒有提任意板規累犯就是和先前判決不 01/31 15:55
5F:→ diefish5566: 一樣 01/31 15:55
6F:→ diefish5566: 因為若是任意板規累犯即永桶 就是應該引用ee77該篇公 01/31 15:56
7F:→ diefish5566: 告之文字 01/31 15:56
8F:→ diefish5566: 但並非如此 兩案文字敘述並不相同 01/31 15:56
9F:→ diefish5566: ee77案是若有再觸犯任何板規...(後略) 01/31 15:59
10F:→ diefish5566: 本案是 若有再犯將永久水桶處理之 01/31 16:00
11F:→ diefish5566: 很明顯兩判決並不相同 01/31 16:00
======幫你推文框起來======== 您說得很有道理不過我覺得當初在此部份如果您有疑慮就應該先向我反應了 現在的反應可能就得看小組長如何認定了 不過也想詢問小組長一件事情 就是對我們來說 最小的單位是條目 也就是說 一. 違反以下板規,依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警告,或7~28天水桶, 情節重大者文章砍除並斟酌給予退文。留底 a. 引戰文 1. 挑釁、吵架、人身攻擊、刻意引發筆戰、鬧板(刻意討噓等) 註: 此條板規除鬧板外為僅接受當事人檢舉,群嘲部份,單篇文章為五人檢舉即受理 檢舉人請簡述理由以便板工參酌,情節重大者版主得以介入處理。 以這邊來說 不論挑釁、吵架、人身攻擊、刻意引發筆戰、鬧板(刻意討噓等) 我們都是算一-a,也不會因為他同時鬧板又挑釁然後一-a判兩次 所以對小組長來說 挑釁跟人身攻擊是個別單位嗎? 如果是的話也就是說一-a小組長認為可以重覆引用? 那這樣子光一-a就有可能判到28*5=140天以上 如果不是的話,老實說不論上次是人身攻擊,還是這次挑釁引戰,對我們來說都是同一條 以上,向小組長解釋一下 ※ 編輯: peterman167 (111.250.1.218), 01/31/2015 16:13:19 ※ 編輯: peterman167 (111.250.1.218), 01/31/2015 16:25:38 ======幫你推文框起來========
12F:→ diefish5566: 你的引戰判決完全沒有依據 綜觀公告和私信 01/31 16:32
13F:→ diefish5566: 說我引戰的內容一言以蔽之「我說你引戰你就是引戰」 01/31 16:32
14F:→ diefish5566: 板主裁量權我尊重啊 但裁量不是毫無理由陷人入罪 01/31 16:33
======幫你推文框起來======== 恩您說的我同意,但一-a本來就是板主主觀意識相當重的條文 所以才會有上訴的制度由第三方來做再審 那回應引戰的部份 從 文章代碼(AID): #1JWVgmV7 (ToS) [ptt.cc] [公告] diefish5566 永久水桶 從判決文章內容 而在#1JV3h8sP中,其與morphine1121之推文互動為
15F:推 morphine1121:死魚你要不要考慮去當站長阿 每個版都有你出現05/21 13:59
16F:→ morphine1121:你不去當站長太可惜了05/21 13:59
17F:→ morphine1121:這麼熱心 不發揮你的長處真的是太浪費了05/21 14:00
18F:→ diefish5566:哪裡每個板了 隨便看即時熱門前20 我只有去5個05/21 14:01
然後您就到置底檢舉區
19F:噓 diefish5566:#1JV3h8sP morphine1121 我沒有每個板都出現05/21 14:04
20F:→ diefish5566:造謠05/21 14:06
以及同樣置底
21F:→ roder:先存個500顆魔法石到我帳號就幫你開罷免 05/21 14:19
22F:→ diefish5566:叫我開又不幫我開 真的喊爽的 05/21 14:20
23F:→ diefish5566:本篇 檢舉roder e. 全版禁止現金交易 05/21 14:21
對我來說這樣以檢舉的方式與板友起糾紛,就是引戰尋釁的行為 置底檢舉區是板友協助板主進行板務的地方,而非互相攻訐之處啦 以上 ※ 編輯: peterman167 (111.250.1.218), 01/31/2015 17:10:14 ======幫你推文框起來========
24F:→ diefish5566: 我認為他們違規就會檢舉 這是站規保障的權利 01/31 17:04
25F:→ diefish5566: → peterman167:造謠是用來避免新手在玩神魔之塔時, 01/31 17:05
26F:→ diefish5566: 後略 反正這句是在之後才補述的 01/31 17:06
======幫你推文框起來======== 恩所以板主板規認定跟裁量權 也是站規給予的權利阿 如果有共識也不用上訴打官司了 不能因為板規沒有完全寫出來,就可以概括所有事情 在神魔之塔板,當然造謠係指跟神魔之塔相關的阿 包括神魔之塔板和其周邊 所以你在這邊以這兩句話來檢舉,當然我這邊會認定你是要使用板規來攻擊板友 再舉例來說,在當下板規如果有人跟你說diefish5566,今天太陽從西邊出來 你依然會檢舉他嗎? 再說,這那句話也避免掉其他人在他板上隨便引述你一句話而來要求我判決你造謠 ※ 編輯: peterman167 (111.250.1.218), 01/31/2015 17:34:28 ※ 編輯: peterman167 (111.250.1.218), 01/31/2015 17:35:14
27F:推 louiswoman: 阿 聽說之前有人講板主八卦也被說造謠 02/01 11:25
28F:→ louiswoman: 就算真的是造謠 板主在怎麼樣也跟玩神魔之塔無關阿 02/01 11:26
29F:推 louiswoman: 你的結論不就是diefish5566檢舉就是挑釁XDDD 02/01 11:41
30F:推 louiswoman: #1JPJyz5r (ToS) 這篇跟玩神魔之塔有關? 02/01 11:46
31F:→ louiswoman: 你自己桶別人的時候可以 別人檢舉就不行? 02/01 11:47
那篇已經造成板上動盪,所以我認為跟板上有相關,這是我判斷的依據 且神魔之塔板板主怎麼會跟板上沒有相關? 該板主對板上是有相當大貢獻的 而該篇陰謀論也包含到新的板主 怎麼會跟板上沒有相關? 我也才想問說,diefish5566板友在哪幾個板出沒跟神魔之塔板有相關嗎? 另外最後該違規人最後也沒有進行任何申訴,那也就表示他承認他是造謠 且在板上紛亂時我覺得用重典沒什麼不對。 最後回你一下那篇也是被檢舉的,不是我自己桶人,我所做的只有下判決 一個認為跟板上相關,一個跟板上無關而已。 ※ 編輯: peterman167 (111.250.17.161), 02/01/2015 13:49:57
32F:推 louiswoman: 那群組長判決說永久水桶過重在diefish5566拿來這說之 02/01 16:56
33F:→ louiswoman: 前你也都沒進行任何抗告 那表示你也承認永久水桶過重 02/01 16:57
34F:→ louiswoman: 一樣的道理阿 02/01 16:57
35F:推 diefish5566: #1Koz-Rvr (Sub_GMobile) 他說永桶過重你那時也沒講 02/01 17:01
36F:→ diefish5566: 代表你承認永桶過重? 02/01 17:01
37F:→ diefish5566: 板規沒有完全寫出來該檢討的是板規不是檢舉者 02/01 17:02
38F:→ peterman167: 因為他說發還小組長重審阿,我是要抗告什麼啦XD 02/01 17:53
39F:→ peterman167: 小組長現在點我我就有出來了阿,可愛耶兩位 02/01 17:54
40F:→ peterman167: 所以我們反省板規也改進了喔 02/01 17:54
41F:→ peterman167: 而且群組長根本沒去在意我上次判決所附注的再有違規 02/01 17:56
42F:→ peterman167: 則永桶,所以在小組長這我補述了喔 02/01 17:56
43F:→ peterman167: 沒有人檢討你阿,我是檢討以板規漏洞攻訐板友的人 02/01 17:57
44F:→ peterman167: 而且這樣說diefish5566您在玩wow跟lol時也覺得濫用bu 02/01 17:58
45F:→ peterman167: g沒差囉?反正該檢討的是公司而不是使用者嗎? 02/01 17:58
46F:→ peterman167: 最後想問你支不支持YOE阿?還有你wow在哪個伺服器阿 02/01 17:59
47F:→ diefish5566: 最後兩個問題 干卿底事 02/01 19:04
48F:→ diefish5566: 兩個遊戲規章清楚寫明不能用bug啊 02/01 19:05
49F:→ diefish5566: 況且誰知道你板規寫那樣是原意如此還是沒注意 02/01 19:08
50F:→ diefish5566: 都是they的錯 邏輯跟災民自己不撤離一樣 02/01 19:08
51F:→ peterman167: 問一下阿口氣很差耶,都聊一長段了 02/02 14:25
52F:→ peterman167: 不知道可以問阿,不問自己又踩線 02/02 14:30
53F:→ peterman167: 都是板主的錯 邏輯跟災民自己不撤離一樣 02/02 14:31
54F:→ peterman167: 感覺一模一樣阿 02/02 14:31
55F:→ peterman167: 且板規十 或對板規做出註解或額外解釋,其效力視同板 02/02 14:32
56F:→ peterman167: 規 我們板規也寫得清清楚楚喔 02/02 14:32
57F:→ peterman167: 難道用BUG的人大喊說 阿你沒寫清楚我哪知道這是BUG 02/02 14:33
58F:→ peterman167: 就不用罰嗎? 02/02 14:33
59F:→ diefish5566: 用後來的解釋去攻擊前面的檢舉者 都是檢舉的錯 02/02 20:01
60F:→ diefish5566: 版主絕對不會有錯 一定是檢舉的引戰 02/02 20:01
61F:推 louiswoman: 原來額外解釋可以直接把板規無中生有 02/02 21:51
62F:→ peterman167: 沒說板主絕對不會有錯不用戴帽子吼 哈哈 02/03 02:05
63F:→ peterman167: 鑽遊戲漏洞->該被罰你也同意 02/03 02:06
64F:→ peterman167: 引非板規的原意去檢舉板友,也是鑽漏洞阿->我覺得被 02/03 02:07
65F:→ peterman167: 罰也是很合理的 02/03 02:07
66F:→ peterman167: 重點在於板規原意 照你那種檢舉他人的理由 連只要說 02/03 02:08
67F:→ peterman167: 太陽從西邊出來都要被板規制裁 但那跟TOS版有何相關? 02/03 02:08
這邊特別指我前面所提的
68F:噓 diefish5566:#1JV3h8sP morphine1121 我沒有每個板都出現05/21 14:04
69F:→ diefish5566:造謠05/21 14:06
我實在不懂跟神魔板有任何相關啦 就降吧就等小組長看有沒有要任何回應吧 ※ 編輯: peterman167 (1.171.112.122), 02/03/2015 02:11:51
70F:→ diefish5566: 我又不是寫板規的 怎麼知道每條原意是什麼 02/03 02:25
71F:→ diefish5566: 使用遊戲漏洞牟利該被罰是因為遊戲規章明文規定 02/03 02:25
72F:→ diefish5566: 你要不要把鑽板規漏洞水桶放進板規啊 期待你怎麼心證 02/03 02:26
73F:→ diefish5566: 這種說法意思就是檢舉=動輒得咎 02/03 02:27
74F:噓 nerf: 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 02/03 23:06
75F:推 pzboy: 造謠是指錯誤"遊戲"資訊 請問morphine1121的推文跟遊戲有關 02/05 01:46
76F:→ pzboy: 嗎? 這樣也想說他造謠= = 02/05 01:47
77F:→ diefish5566: 早就說過了 所謂的遊戲資訊和板上資訊是他日後補的 02/05 03:15
78F:推 louiswoman: 這個板的板主永遠都是先桶再補板規的 02/05 22:28
79F:噓 nerf: 群組長認證的找碴式申訴檢舉者 ㄏㄏ 02/14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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