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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檢舉人已為最後陳述,本人亦就我方立場行本案之最後無違規答辯與陳述: 一、公眾人物之定義,有一定之客觀社會標準。所謂公眾人物,乃基於特殊之個人事由與特 質、特殊之參與活動經驗與歷程、較常人為特殊之言論與品味而具有一定知名度、影響力或 地位之人。又,公眾人物之知名度常為整體性之評價,難認其會因為出沒之場合而影響其公 眾性,乃屬當然(對於公眾人物之進一步定義如前揭答辯要旨所示:大版版主因其管理經驗 而取得公眾性地位、就公眾事物之討論,管理職人員有容忍義務)。另,本人亦於答辯要旨 舉出另案為例,證明即便非公眾人物亦有容忍他人就一般之社會性評論加以容忍之義務,故 檢舉人試圖以過度割裂之人物定性逸脫期較常人為特別之經驗取得之綜合特殊評價或規避其 受其他使用者評價與監督之容忍義務,為無理由。至於罷免案之提案人既以顯現於外之行為 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則公眾亦有權利對其對公共事務之參與而加以進行評價,即便其非公眾 人物亦同。今本人指摘其提案之正當性顯有欠缺、動機洵難認為正當,亦屬針對公共議題( 可受公評之事)進行之合理評價,難認有違反版規之虞。 二、是否常來乃高度主觀性之事物,常因不同之人而有不同之評價。如本人前揭辯論意旨所 載,是否常來本版不得僅憑於本版之發文/發言紀錄而做過度狹隘之認定,而應綜合就客觀 之參與紀錄與主觀之其他版友對其之印象而加以審酌。又,既本人主要指摘之對象為檢舉人 與提案罷免人,於客觀上,其對於本版之綜合參與的確較少(對於檢舉人之參與紀錄如前揭 答辯要旨所示:於本版之發言與發文均屬較少且在整體參與性中居於後段,乃一客觀存在之 事實);於主觀上,於近日(12月9日)之深夜盤後閒聊其他版友亦有其鮮少參與本版討論以及 質疑其動機之一般性評價。雖檢舉人之主張得導出部分特定版友在本站各版之參與係積極的 之結論,但究難得出該版使用者均為常參與他版與本版之結論(亦即,關心公共事務之人常 積極參與投票,但若以此逕指投票之人常關心公共事務一般之荒謬)。因此,本人指摘檢舉 人與罷免案提案人鮮少參與本版,至於特定版版友(本人係爭言論所不涉及之客體,理由如 前揭答辯意旨所示:綜合其文義,主要為針對特定行為之評價,至於提及特定版係出於另一 意思而違說明之義)是否常參與本版乃屬另一層次之問題。 三、查是否與事實相違背不宜僅憑檢舉人之主觀認定,而應就各方綜合情勢加以進行客觀評 價(對於一般性評論不構成引戰或人身攻擊與否如前揭答辯意旨所示:鬧版、引戰、是非等 概念具有其主觀性,故常因道德基準不同而異其效果)。首先,對於檢舉人參與程度之質疑 ,本人業已做成答辯如前段;至於控制股版之言論亦屬對於檢舉人或罷免案之動機與意圖之 一般性評價,難認有造成兩版對立之危險(如同前揭答辯所言,本人主要指摘之對象乃檢舉 人與罷免案提案人,而非特定版面。至於提及特定版面乃說明事件發生地之中性行為,且基 於不同主觀意欲之情況下將兩者不相干之事物加以強加連結亦屬不當)。倘若依檢舉人之狹 隘見解,則以後舉凡對於特定人物參與公共事務之評價均得過於擴大解釋為可能造成行為人 與所屬人群集體之對立,此等主張不僅於邏輯上或有稍嫌過鬆之餘,亦有可能對於一般性之 社會評論造成過度之限制。此等主張應無理由。又,為何本人認為上開係爭言論之對象乃檢 舉人、罷免案提案人而不及於特定版版面,已如前開答辯所為多次強調,不另行說明。 最後,鑒於本人與檢舉人持續就已重複攻防之特定議題重複進行辯論,此舉不僅可能造成本 版資源之浪費、造成版主群心證形成之困難、徒增控辯雙方之困擾,因此擬在此進行最後陳 述: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此為大法 官於釋字509號之見解。因此,對於上開言論自由之維護不僅有助於公益與真實之發現,亦 有助於公共事務之討論與辨證。今本人在已盡一定之程度(綜合考量檢舉人與罷免案提案人 之各式過往言行與參與)之查證義務對特定社會議題之評論與質疑,縱使評論上即便使用較 為強烈或主觀之語彙加以評價,亦應構成合理正當之一般性評論而難認該行為具有惡性之惡 意性言論,而應與「不能證明真實」之惡意言論或虛妄批評而無違。又如前揭答辯意旨所言 ,是否惡意宜就實證法之真實惡意原則(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而為判斷、是否已盡 查證義務亦宜就之釋字第509號(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而為輔助性基準。今本人業已經提出檢舉人之參與本版之紀錄,而從此等之參與紀錄與其 他本版版友之主觀印象而言,鮮少參與本版事物、想控制本版之運作乃屬經充分查證與評估 後之合理主觀見解與評價,難認其行為有引戰或人身攻擊之虞。今檢舉人基於過度狹隘之見 解、不當類比之適用而強行將一般性社會評論入罪化,此等主張不僅對本人之合理言論自由 之保障構成巨大威脅,亦有可能危及其他版友對於公共事務之評論自由而構成寒蟬效應。因 此,基於本案迄今之雙方攻防要旨,本人之行為難認有4-5-1之引戰或人身攻擊之適用。敬 請版主群們明鑑。 以上為最後一次答辯,並認為雙方爭執之事項從檢舉人之檢舉書狀、本人之答辯書狀以及雙 方就各式議題之詰問已可得出本人無違規之心證,故本人擬就答辯要旨所及之重複爭執之事 項停止其答辯。以上答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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