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wseki206 (Seki 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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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检举] #1bRMhYZt 4-5-1 pwseki206
时间Tue Dec 12 21:56:57 2023
既然检举人已为最後陈述,本人亦就我方立场行本案之最後无违规答辩与陈述:
一、公众人物之定义,有一定之客观社会标准。所谓公众人物,乃基於特殊之个人事由与特
质、特殊之参与活动经验与历程、较常人为特殊之言论与品味而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或
地位之人。又,公众人物之知名度常为整体性之评价,难认其会因为出没之场合而影响其公
众性,乃属当然(对於公众人物之进一步定义如前揭答辩要旨所示:大版版主因其管理经验
而取得公众性地位、就公众事物之讨论,管理职人员有容忍义务)。另,本人亦於答辩要旨
举出另案为例,证明即便非公众人物亦有容忍他人就一般之社会性评论加以容忍之义务,故
检举人试图以过度割裂之人物定性逸脱期较常人为特别之经验取得之综合特殊评价或规避其
受其他使用者评价与监督之容忍义务,为无理由。至於罢免案之提案人既以显现於外之行为
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则公众亦有权利对其对公共事务之参与而加以进行评价,即便其非公众
人物亦同。今本人指摘其提案之正当性显有欠缺、动机洵难认为正当,亦属针对公共议题(
可受公评之事)进行之合理评价,难认有违反版规之虞。
二、是否常来乃高度主观性之事物,常因不同之人而有不同之评价。如本人前揭辩论意旨所
载,是否常来本版不得仅凭於本版之发文/发言纪录而做过度狭隘之认定,而应综合就客观
之参与纪录与主观之其他版友对其之印象而加以审酌。又,既本人主要指摘之对象为检举人
与提案罢免人,於客观上,其对於本版之综合参与的确较少(对於检举人之参与纪录如前揭
答辩要旨所示:於本版之发言与发文均属较少且在整体参与性中居於後段,乃一客观存在之
事实);於主观上,於近日(12月9日)之深夜盘後闲聊其他版友亦有其鲜少参与本版讨论以及
质疑其动机之一般性评价。虽检举人之主张得导出部分特定版友在本站各版之参与系积极的
之结论,但究难得出该版使用者均为常参与他版与本版之结论(亦即,关心公共事务之人常
积极参与投票,但若以此迳指投票之人常关心公共事务一般之荒谬)。因此,本人指摘检举
人与罢免案提案人鲜少参与本版,至於特定版版友(本人系争言论所不涉及之客体,理由如
前揭答辩意旨所示:综合其文义,主要为针对特定行为之评价,至於提及特定版系出於另一
意思而违说明之义)是否常参与本版乃属另一层次之问题。
三、查是否与事实相违背不宜仅凭检举人之主观认定,而应就各方综合情势加以进行客观评
价(对於一般性评论不构成引战或人身攻击与否如前揭答辩意旨所示:闹版、引战、是非等
概念具有其主观性,故常因道德基准不同而异其效果)。首先,对於检举人参与程度之质疑
,本人业已做成答辩如前段;至於控制股版之言论亦属对於检举人或罢免案之动机与意图之
一般性评价,难认有造成两版对立之危险(如同前揭答辩所言,本人主要指摘之对象乃检举
人与罢免案提案人,而非特定版面。至於提及特定版面乃说明事件发生地之中性行为,且基
於不同主观意欲之情况下将两者不相干之事物加以强加连结亦属不当)。倘若依检举人之狭
隘见解,则以後举凡对於特定人物参与公共事务之评价均得过於扩大解释为可能造成行为人
与所属人群集体之对立,此等主张不仅於逻辑上或有稍嫌过松之余,亦有可能对於一般性之
社会评论造成过度之限制。此等主张应无理由。又,为何本人认为上开系争言论之对象乃检
举人、罢免案提案人而不及於特定版版面,已如前开答辩所为多次强调,不另行说明。
最後,鉴於本人与检举人持续就已重复攻防之特定议题重复进行辩论,此举不仅可能造成本
版资源之浪费、造成版主群心证形成之困难、徒增控辩双方之困扰,因此拟在此进行最後陈
述: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
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此为大法
官於释字509号之见解。因此,对於上开言论自由之维护不仅有助於公益与真实之发现,亦
有助於公共事务之讨论与辨证。今本人在已尽一定之程度(综合考量检举人与罢免案提案人
之各式过往言行与参与)之查证义务对特定社会议题之评论与质疑,纵使评论上即便使用较
为强烈或主观之语汇加以评价,亦应构成合理正当之一般性评论而难认该行为具有恶性之恶
意性言论,而应与「不能证明真实」之恶意言论或虚妄批评而无违。又如前揭答辩意旨所言
,是否恶意宜就实证法之真实恶意原则(明知或重大轻率之恶意情事者)而为判断、是否已尽
查证义务亦宜就之释字第509号(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
)而为辅助性基准。今本人业已经提出检举人之参与本版之纪录,而从此等之参与纪录与其
他本版版友之主观印象而言,鲜少参与本版事物、想控制本版之运作乃属经充分查证与评估
後之合理主观见解与评价,难认其行为有引战或人身攻击之虞。今检举人基於过度狭隘之见
解、不当类比之适用而强行将一般性社会评论入罪化,此等主张不仅对本人之合理言论自由
之保障构成巨大威胁,亦有可能危及其他版友对於公共事务之评论自由而构成寒蝉效应。因
此,基於本案迄今之双方攻防要旨,本人之行为难认有4-5-1之引战或人身攻击之适用。敬
请版主群们明监。
以上为最後一次答辩,并认为双方争执之事项从检举人之检举书状、本人之答辩书状以及双
方就各式议题之诘问已可得出本人无违规之心证,故本人拟就答辩要旨所及之重复争执之事
项停止其答辩。以上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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