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Bird5566 (唯一支持蔡英文)
看板StockPicket
標題[詢問] 幾筆判決詢問
時間Sat Oct 16 02:04:16 2021
主旨:幾筆判決詢問
(可以是一條板規、一個判決...)
問題:
#1XPeeYZe (StockPicket)
#1XPelgux (StockPicket)
這兩篇的被檢舉者均已多次違反板規
檢舉文也附上了這兩位先前的水桶紀錄
yoche2000板主推文說 done
但卻未退文或水桶這2位
甚至連刪文都沒刪
https://i.imgur.com/eFbEocc.png
明明是第六篇… 明明y板主都回done…
查板規第四條明訂
4.違規與處份規範
說明:本板處份採累進制,
不同違規項目其處份仍會累進。且採一案一罰 (以處分公
告計),有處份紀錄者於公告後或出桶後 (取較長者) 一年內未有其他警告以上
處份,視為表現良好紀錄歸零。
◎處份累進原則為:砍文、警告、水桶一週(7日)、一個月(30日)+退文、一年+退文。
處分累進原則補述 (見公告
#1VjE2ZTB)
這兩位先前都已被水桶一週,
此次的判決應是 水桶一個月+退文
懇請板主重新判決
另外,目前板主管板已經很少主動巡查了,主要都是靠板友檢舉
板友們已經幫板主很多忙了
希望板主處理檢舉案可以認真一點
不要只回個done 然後沒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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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36.5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tockPicket/M.1634321058.A.995.html
1F:推 cityhunter04: 是啊!只打DON是????沒達標準也說明一下嘛 10/16 21:19
本來不太想為難板主 所以檢舉後 板主如果認為未達 我也不會爭執
但後來發現 有些id違反七、八次 十幾次 怎麼還可以一直發文= =
尤其如本篇所提的2個id 結果某板都只回done 沒實質處理
2F:推 stuppi: 您好剛查詢一下,目前兩篇文已有板主做刪除及處置了 10/17 00:36
不好意思 這兩篇文一直都在 並沒有處理
我本文貼的是股檢板的檢舉文文章編號
所以您在stock板搜尋代碼的話會找不到!
股板代碼為
#1XPe3-Xd (Stock) #1XPdWCXY (Stock)
3F:推 stuppi: 另處分累進制度第三點節錄如下: 10/17 00:37
4F:推 stuppi: 處份累進原則意旨為加重刑責,若累犯之刑責低於本刑,本 10/17 00:37
5F:推 stuppi: 原則不得適用。(後面舉例不另贅述) 10/17 00:38
6F:推 stuppi: 以我自己的判例而言,例如有人先違反4-6-2,出桶後 10/17 00:39
7F:推 stuppi: 後違反4-6-1 則還是以4-6-1(較輕)的水桶做處分 10/17 00:40
9F:推 stuppi: 創作文超額屬於「刪文」4-1處置,先前的水桶7日累進不成立 10/17 00:42
10F:推 stuppi: 當然被檢舉者其他的閒聊累進則是可能的 10/17 00:43
11F:推 stuppi: 處分累進制度的條目有時較會使使用者混淆,在此稍微說明 10/17 00:44
12F:推 stuppi: 提供您日後參考 10/17 00:44
不好意思
這部份我研究過了
按照
#1VjE2ZTB (Stock)
[公告] 板規編修 處分累進原則補述及修訂
3.處份累進原則意旨為加重刑責,若
累犯之刑責低於本刑,本原則不得適用。
例:先前違反4-1砍文,後違反4-3。
4-3本刑為水桶一周,
但依加重原則計為警告,仍處水桶一周。
若遇到此般因本原則減輕刑責之情形,本原則不適用。
這條的意思是說,若後來違反的板規較重(本刑),累進較輕
那就繼續使用較重的本刑
並不是說板主可以選擇較輕的判
以您舉的例子來說
有人先違反 4-6-2
出桶後 違反4-6-1 (本刑) 累犯(警告)
符合藍色那行字所說的
若
累犯之刑責(警告) 低於本刑 (七天),本原則不得適用
所以以你舉的例子
本原則不適用,所以仍需水桶七天
但以我舉的例子
pikachu0502 先前已因累犯 被判水桶七日
按照板規
不同違規項目其處份仍會累進
所以他的累進是 30日 +退文
他的本刑是 刪文
再複習一下第三點
3.處份累進原則意旨為加重刑責,
若累犯之刑責低於本刑,本原則不得適用。
30天+退文 有低於 刪文嗎?
沒有
所以本原則
沒有不得適用
沒有不得適用 負負得正
也就是仍需按累進制度 30天+退文
第三點的用意一直都是
避免累進處分比本刑還輕
例如第一次違規 4-6-2
出桶後又違規4-6-2 變成因累進 只有警告
所以才會有第三條但書
並不是選擇輕的那條判
要歸納的話 整體的板規應該是
若累進後的刑責較重 → 不符合第三條但書 → 以累進算
若累進後的刑責較輕 → 符合第三條但書 →累進制度不得適用 → 以本刑算
也就是
max(本刑, 累進)
我覺得s板主相較來說是較認真的板主
不管判決如何 都會回覆板友 而且回得很詳細
但這一點 真的需要重新理解一下
如果想通了 請重新判決本文的兩篇文 謝謝
※ 編輯: BlueBird5566 (111.71.36.57 臺灣), 10/17/2021 02:31:29
13F:推 Assisi: 今日公告 10/17 15:00
14F:推 RG5678: 附議 10/18 11:29
※ BlueBird5566:轉錄至看板 Law_Service 10/24 13:51
※ BlueBird5566:轉錄至看板 Law-Service 10/24 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