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Bird5566 (唯一支持蔡英文)
看板StockPicket
标题[询问] 几笔判决询问
时间Sat Oct 16 02:04:16 2021
主旨:几笔判决询问
(可以是一条板规、一个判决...)
问题:
#1XPeeYZe (StockPicket)
#1XPelgux (StockPicket)
这两篇的被检举者均已多次违反板规
检举文也附上了这两位先前的水桶纪录
yoche2000板主推文说 done
但却未退文或水桶这2位
甚至连删文都没删
https://i.imgur.com/eFbEocc.png
明明是第六篇… 明明y板主都回done…
查板规第四条明订
4.违规与处份规范
说明:本板处份采累进制,
不同违规项目其处份仍会累进。且采一案一罚 (以处分公
告计),有处份纪录者於公告後或出桶後 (取较长者) 一年内未有其他警告以上
处份,视为表现良好纪录归零。
◎处份累进原则为:砍文、警告、水桶一周(7日)、一个月(30日)+退文、一年+退文。
处分累进原则补述 (见公告
#1VjE2ZTB)
这两位先前都已被水桶一周,
此次的判决应是 水桶一个月+退文
恳请板主重新判决
另外,目前板主管板已经很少主动巡查了,主要都是靠板友检举
板友们已经帮板主很多忙了
希望板主处理检举案可以认真一点
不要只回个done 然後没有处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71.36.57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tockPicket/M.1634321058.A.995.html
1F:推 cityhunter04: 是啊!只打DON是????没达标准也说明一下嘛 10/16 21:19
本来不太想为难板主 所以检举後 板主如果认为未达 我也不会争执
但後来发现 有些id违反七、八次 十几次 怎麽还可以一直发文= =
尤其如本篇所提的2个id 结果某板都只回done 没实质处理
2F:推 stuppi: 您好刚查询一下,目前两篇文已有板主做删除及处置了 10/17 00:36
不好意思 这两篇文一直都在 并没有处理
我本文贴的是股检板的检举文文章编号
所以您在stock板搜寻代码的话会找不到!
股板代码为
#1XPe3-Xd (Stock) #1XPdWCXY (Stock)
3F:推 stuppi: 另处分累进制度第三点节录如下: 10/17 00:37
4F:推 stuppi: 处份累进原则意旨为加重刑责,若累犯之刑责低於本刑,本 10/17 00:37
5F:推 stuppi: 原则不得适用。(後面举例不另赘述) 10/17 00:38
6F:推 stuppi: 以我自己的判例而言,例如有人先违反4-6-2,出桶後 10/17 00:39
7F:推 stuppi: 後违反4-6-1 则还是以4-6-1(较轻)的水桶做处分 10/17 00:40
9F:推 stuppi: 创作文超额属於「删文」4-1处置,先前的水桶7日累进不成立 10/17 00:42
10F:推 stuppi: 当然被检举者其他的闲聊累进则是可能的 10/17 00:43
11F:推 stuppi: 处分累进制度的条目有时较会使使用者混淆,在此稍微说明 10/17 00:44
12F:推 stuppi: 提供您日後参考 10/17 00:44
不好意思
这部份我研究过了
按照
#1VjE2ZTB (Stock)
[公告] 板规编修 处分累进原则补述及修订
3.处份累进原则意旨为加重刑责,若
累犯之刑责低於本刑,本原则不得适用。
例:先前违反4-1砍文,後违反4-3。
4-3本刑为水桶一周,
但依加重原则计为警告,仍处水桶一周。
若遇到此般因本原则减轻刑责之情形,本原则不适用。
这条的意思是说,若後来违反的板规较重(本刑),累进较轻
那就继续使用较重的本刑
并不是说板主可以选择较轻的判
以您举的例子来说
有人先违反 4-6-2
出桶後 违反4-6-1 (本刑) 累犯(警告)
符合蓝色那行字所说的
若
累犯之刑责(警告) 低於本刑 (七天),本原则不得适用
所以以你举的例子
本原则不适用,所以仍需水桶七天
但以我举的例子
pikachu0502 先前已因累犯 被判水桶七日
按照板规
不同违规项目其处份仍会累进
所以他的累进是 30日 +退文
他的本刑是 删文
再复习一下第三点
3.处份累进原则意旨为加重刑责,
若累犯之刑责低於本刑,本原则不得适用。
30天+退文 有低於 删文吗?
没有
所以本原则
没有不得适用
没有不得适用 负负得正
也就是仍需按累进制度 30天+退文
第三点的用意一直都是
避免累进处分比本刑还轻
例如第一次违规 4-6-2
出桶後又违规4-6-2 变成因累进 只有警告
所以才会有第三条但书
并不是选择轻的那条判
要归纳的话 整体的板规应该是
若累进後的刑责较重 → 不符合第三条但书 → 以累进算
若累进後的刑责较轻 → 符合第三条但书 →累进制度不得适用 → 以本刑算
也就是
max(本刑, 累进)
我觉得s板主相较来说是较认真的板主
不管判决如何 都会回覆板友 而且回得很详细
但这一点 真的需要重新理解一下
如果想通了 请重新判决本文的两篇文 谢谢
※ 编辑: BlueBird5566 (111.71.36.57 台湾), 10/17/2021 02:31:29
13F:推 Assisi: 今日公告 10/17 15:00
14F:推 RG5678: 附议 10/18 11:29
※ BlueBird5566:转录至看板 Law_Service 10/24 13:51
※ BlueBird5566:转录至看板 Law-Service 10/24 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