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derlay (mader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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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台灣EBAY大咖"la.3"被人公幹假卡事件
時間Mon Oct 2 15:13:31 2006
可是就如同受害者所言,商家是有抽成的吧?
那責任應該要先落在商家身上,商家也必須先和寄賣者約定好權利義務
在買家權益受損時,應先將損失賠償給買家
再回過頭來和寄賣者處理所受的賠償補償才對吧?
賺抽成卻不需負任何責任,這樣不是太好賺了?
舉個比較極端的例子,如果藥頭被警察抓到卻說:那些我不知道是毒品
我只是被委託來這賣這些東西的,請你們找我的委託人
是不是真的知情,到這個地步已經很難舉證了
不是要引起筆戰,只是覺得賣家應該要展現更積極主動的態度
另外買家的信是否會被收到,這就是電子郵件的缺點,永遠不知道對方是不是真的收到
可能是系統的問題,自己電腦的問題或是買家最擔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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