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ortcenter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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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總則 §1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體育場群組內所有看板及板主。 §2 本辦法應由使用者於 Sportcenter 板(以下簡稱組務板)提出罷免案。 於 PttNewSport 板(以下簡稱連署板)進行投票。 §3 本辦法所指罷免案進行期間,是指罷免案「完成提案手續」「罷免案結案」止 §4 罷免案進行期間,相關文章不開放一般使用者推文參與討論。 下列使用者除外:本案提案人、本案對照板主、群組組務人員 若有特殊狀況,組務可宣佈本案進入「自由發言」,開放一般使用者發言。 第二條 罷免提案手續 §1 罷免案應由符合提案資格的五位使用者作為提案人,於組務板聯名提出。 罷免案提案人應包括一位主提案人,四位聯名提案人。違者該提案無效。 罷免案提案人之資格如下:上站次數至少1000次(視同於本站註冊滿兩年) 文章篇數至少100篇 劣文1篇(含)以下 §2 主提案人於組務板進行提案,文章文章標題請選擇 [罷免] ,並加上 看板名稱 。 罷免案標題格式為 [罷免] 看板名稱 §3 罷免案之罷免事由,應由主提案人具體列點陳述於罷免案中 事由列點勿超過五點、含空行累計不得超過20行 請勿於罷免事由中提供任何截圖連結或文章代碼 §4 四位聯名提案人應於罷免案發表後 72 小時內,以推文方式表達附議 推文內容應提供聯名提案人之相關資訊,範例如下: 聯名提案人(甲)註冊日期: 聯名提案人(甲)上站次數: 聯名提案人(甲)有效文章數: 聯名提案人(甲)劣文數: 四位聯名提案人附議完成後,該罷免案視為「完成提案手續」第三條 罷免程序審核 §1 罷免案經完成提案手續後,由該看板所屬小組長進行罷免程序審核。 若無小組長,則由群組長指定組務人員代行審核。 §2 負責罷免程序審核之小組長應於罷免案完成提案手續後 72 小時內開始審核。 小組長應於罷免案推文表達「開始進行程序審核」之意,始為開始審核。 若組務人員無正當理由,未於時限內開始進行程序審核,視為違規。 此時,罷免案需由群組長指定其他組務人員代行審核。 §3 罷免案程序審核時間,原則上為開始進行程序審核後 72 小時內。 §4 罷免案程序審核內容,原則上僅進行形式上的程序審核程序審核內容:確認提案人是否照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進行提案 罷免事由並無濫用本群組罷免機制之事: 不得針對板主個人、需與板務管理有關事項 §5 若小組長認為罷免案之罷免事由不夠明確,可以要求對造板主於組務板回文答辯。 對造板主之答辯文以一篇為限,答辯文之內容限制同罷免文: 事由列點勿超過五點、含空行累計不得超過20行 請勿於答辯文中提供任何截圖連結或文章代碼 答辯文發表後,不得進行任何編輯行為。 若對造板主未發表答辯文,視為板主放棄答辯,原則上應將罷免案通過審核。 §6 小組長應於開始進行程序審核後 72 小時內,完成罷免程序審核。 小組長應以回文方式明確裁定該案「通過審核/未通過審核」,並闡明理由。 §7 通過審核之罷免案,應由小組長裁定進入「罷免表決」「不信任投票」 罷免表決(見第四條):罷免案程序完整、事由明確 不信任投票(見第五條):罷免事由不夠明確者、或本案有特殊狀況者 §8 未通過審核之罷免案,其主提案人或任一聯名提案人,得以回文表達異議。 異議文需於小組長裁定後 168 小時內以公開回文表達 異議文發表後,不得進行任何編輯行為。 異議文提出後,由群組長重新審核,並以其裁定作為本案最後裁定。 重新審核後,若群組長裁定通過,則本案進行不信任投票(見第五條) 裁定不通過,則本案終止,宣告結案。 第四條 罷免表決 §1 罷免案經裁定通過審核進行罷免表決後,應由提案人至連署板提出 [罷免板主] 主提案人應在罷免案通過審核後 168 小時內於連署板貼文 連署機之期間為 14 日。 §2 主提案人於連署板提出 [罷免板主] 時,罷免原因必須填寫罷免案文章代碼。 罷免原因第一行需填「Sportcenter板 #AID」 若該罷免案有答辯文,應補上答辯文之文章代碼於罷免原因第一行後段 若有答辯文,罷免原因第一行需填「Sportcenter板 #AID #AID」 §3 使用者應於 [罷免板主] 連署結束期間前,至連署板參與罷免表決。 罷免表決參與使用者之資格為:上站次數至少360次, 文章篇數至少100篇, 劣文2篇(含)以下 §4 使用者參與罷免表決之有效票判斷準則如下: 參與表決時, 於「請問您 (Y)支持 (N)反對 這個議題:」題選擇「Y」或「N」後, 於「請問您與這個議題的關係或支持理由為何:」欄, 選擇Y者一律限填「贊成罷免」四字、 選擇N者一律限填「反對罷免」四字, 方為有效票。 任何填寫其他字樣、表情符號者,視為無效票。 若無效票中帶有情緒性攻擊字句者,該使用者應於組務板與連署板受水桶處分 §5 下列罷免表決連署文視為無效: 「未完成提案手續」即發表 [罷免板主] 者 「未通過審核」即發表 [罷免板主] 者 「裁定進行不信任投票」卻發表 [罷免板主] 者 情節嚴重者,得禁止提案人之提案權,其褫奪提案權之時限長度由小組長斟酌。 §6 罷免案成立標準: 有效「贊成罷免」票數佔總投票數 60% 或以上, 「贊成罷免」較「反對罷免」票數高出 25 票或以上 若未達罷免案成立標準,該罷免案不成立。 §7 罷免表決連署結束後,應由主提案人轉貼連署文至組務板。 小組長應於連署文轉貼至組務板後 72 小時內,進行有效票之清點。 小組長應於票數清點完成後,立即公告開票結果。 「罷免案成立」:板主立刻解職,原則上不得再擔任本群組之板主 「罷免案不成立」:板主留任,同時給予一次警告 第五條 不信任投票 §1 不信任投票作為罷免表決之補救措施,其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通過審核,但被小組長認為罷免事由不夠明確之罷免案 未通過審核,經提出異議後經群組長重新審核之罷免案 §2 罷免案經審核裁定進行不信任投票後,應由提案人至連署板提出 [記名公投] 主提案人應在罷免案通過審核後 168 小時內於連署板貼文 連署機之期間為 14 日。 §3 主提案人於連署板提出 [記名公投] 時,公投原因必須填寫罷免案文章代碼。 使用簡介或政見(公投原因)第一行需填「Sportcenter板 #AID」 若該罷免案有答辯文,應補上答辯文之文章代碼於公投原因第一行後段 若有答辯文,公投原因第一行需填「Sportcenter板 #AID #AID」 §3 使用者應於 [記名公投] 連署結束期間前,至連署板參與不信任投票。 不信任投票參與使用者之資格為:上站次數至少360次, 文章篇數至少100篇, 劣文2篇(含)以下 §4 使用者參與不信任投票之有效票判斷準則如下: 參與表決時, 於「請問您 (Y)支持 (N)反對 這個議題:」題選擇「Y」或「N」後, 於「請問您與這個議題的關係或支持理由為何:」欄, 選擇Y者一律限填「信任」兩字、 選擇N者一律限填「不信任」三字, 方為有效票。 任何填寫其他字樣、表情符號者,視為無效票。 若無效票中帶有情緒性攻擊字句者,該使用者應於組務板與連署板受水桶處分 §5 下列不信任投票連署文視為無效: 「未完成提案手續」即發表 [記名公投] 者 「未通過審核」即發表 [記名公投] 者 「裁定進行罷免表決」卻發表 [記名公投] 者 情節嚴重者,得禁止提案人之提案權,其褫奪提案權之時限長度由小組長斟酌。 §6 不信任案成立標準: 有效票數佔總投票數 60% 或以上, 「不信任」票數達有效票數 60% 或以上 若未達不信任案成立標準,該罷免案不成立。 §7 不信任投票連署結束後,應由主提案人轉貼連署文至組務板。 小組長應於連署文轉貼至組務板後 72 小時內,進行有效票之清點。 小組長應於票數清點完成後,立即公告開票結果。 「不信任投票案成立」:板主立刻解職 「不信任投票未通過」:板主留任 第六條 罷免案結案 §1 罷免案結案有下列狀況: 罷免案成立:板主立刻解職,原則上不得再擔任本群組之板主 罷免案不成立:板主留任,同時給予一次警告 不信任投票案成立:板主立刻解職 不信任投票未通過:板主留任 罷免案未通過審核且未於時限內提出異議 罷免案未通過審核,於時限內提出異議經群組長重新審核後,仍未通過審核 §2 若板主於罷免案結案時,仍為留任狀態,則前揭罷免案結案 30 日內不得再提案 留任狀態指:罷免案不成立、不信任投票未通過 §3 罷免案結案後,原則上使用者不得就該案再發表任何意見第七條 其他 §1 罷免案進行期間,小組長不受理該板主辭職。 若小組長認定該板主繼續視事有危害看板秩序之虞者,得行使下列裁量權: 板主直接解職 板主暫時停權處分,其停權期間應至罷免案結案後 或小組長基於板務緊急處理權而做出的其他裁量行為 §2 若板主於罷免案結案 180 天內再度受到罷免提案時,小組長應加速程序審核 第二次罷免案之審核僅適用不信任案投票 §3 罷免案及答辯文相關文章是否轉貼至該看板,本群組不予強制規定。 §4 罷免案進行期間,若有使用者採用不正當方式而影響他人連署意願者,視為違規 不正當方式包括:以批幣或其他有價之物影響他人連署意願 在無關板面發表與罷免案有關之文章 在相關看板發表與罷免案當事人有關的情緒性攻擊文字 或有其他足以影響他人連署意願之行為 若遇違規行為,小組長可視狀況隨時中止該罷免案。 -- 本群組罷免制度原則上簡化如下圖: ╭────────────────────────────╮ ○ 提出 │本群組罷免案之構成要件 │ /▲\ 罷免 │1.提案人於 Sportcenter 板完成提案手續 │ || →→ │2.罷免理由並無濫用罷免機制(X:針對板主個人) │ 使用者 │ (O:板務管理有關事項) │ ╰────────────────────────────╯ ↓↓↓ 小組長進行程序審核 ↓↓↓ ╭─────╮ ╭─────╮ │ 通過審核 │ │未通過審核│ ╰─────╯ ╰─────╯ ↙小組長裁定↘ ↓ ╭─────╮ ╭─────╮ 提案人 群組長 │ 罷免表決 │ │不信任投票│ 提出異議 → 重新審核 │[罷免板主]│ │[記名公投]│ ↓ ╰─────╯ ╰─────╯↖ 最終裁定 → 未通過 ↓ ↓ ↓ ↓ ←←←←←←←←←←┘ 成立 不成立 信任 不信任 通過重新審核 (解除板主職務) (解除板主職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體育場群組長 公務專用簽名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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