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Nstudio (agGREssion)
看板Sportcenter
標題[公告] 國家體育場看板板主罷免辦法(新版)
時間Fri Dec 31 00:32:59 2021
第一條 總則
§1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體育場群組內所有看板及板主。
§2 本辦法應由使用者於
Sportcenter 板(以下簡稱
組務板)提出罷免案。
於
PttNewSport 板(以下簡稱
連署板)進行投票。
§3 本辦法所指
罷免案進行期間,是指罷免案
「完成提案手續」至
「罷免案結案」止
§4 罷免案進行期間,相關文章
不開放一般使用者推文參與討論。
下列使用者除外:本案提案人、本案對照板主、群組組務人員
若有特殊狀況,組務可宣佈本案進入「自由發言」,開放一般使用者發言。
第二條 罷免提案手續
§1 罷免案應由符合提案資格的
五位使用者作為提案人,於組務板聯名提出。
罷免案提案人應包括一位主提案人,四位聯名提案人。違者該提案無效。
罷免案提案人之資格如下:上站次數至少1000次(視同於本站註冊滿兩年)
文章篇數至少100篇
劣文1篇(含)以下
§2 主提案人於
組務板進行提案,文章文章標題請選擇
[罷免] ,並加上
看板名稱 。
罷免案標題格式為
[罷免] 看板名稱
§3 罷免案之罷免事由,應由主提案人
具體列點陳述於罷免案中
事由列點勿超過五點、含空行累計不得超過20行
請勿於罷免事由中提供任何截圖連結或文章代碼
§4 四位聯名提案人應於罷免案
發表後 72 小時內,以
推文方式表達附議
推文內容應提供聯名提案人之相關資訊,範例如下:
推 聯名提案人(甲)註冊日期:
→ 聯名提案人(甲)上站次數:
→ 聯名提案人(甲)有效文章數:
→ 聯名提案人(甲)劣文數:
四位聯名提案人附議完成後,該罷免案視為
「完成提案手續」。
第三條 罷免程序審核
§1 罷免案經完成提案手續後,由該看板所屬
小組長進行罷免程序審核。
若無小組長,則由群組長指定組務人員代行審核。
§2 負責罷免程序審核之小組長應於罷免案完成提案手續
後 72 小時內開始審核。
小組長應於罷免案推文表達
「開始進行程序審核」之意,始為開始審核。
若組務人員無正當理由,未於時限內開始進行程序審核,視為違規。
此時,罷免案需由群組長指定其他組務人員代行審核。
§3 罷免案程序審核時間,原則上為
開始進行程序審核後 72 小時內。
§4 罷免案程序審核內容,
原則上僅進行形式上的程序審核。
程序審核內容:確認提案人是否照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進行提案
罷免事由並無濫用本群組罷免機制之事:
不得針對板主個人、需與板務管理有關事項
§5 若小組長認為罷免案之罷免事由不夠明確,
可以要求對造板主於組務板回文答辯。
對造板主之答辯文以一篇為限,答辯文之內容限制同罷免文:
事由列點勿超過五點、含空行累計不得超過20行
請勿於答辯文中提供任何截圖連結或文章代碼
答辯文發表後,不得進行任何編輯行為。
若對造板主未發表答辯文,視為板主放棄答辯,原則上應將罷免案通過審核。
§6 小組長應於開始進行程序審核後 72 小時內,完成罷免程序審核。
小組長應
以回文方式明確裁定該案「通過審核/未通過審核」,並闡明理由。
§7
通過審核之罷免案,應由小組長裁定進入
「罷免表決」或
「不信任投票」
罷免表決(見第四條):罷免案程序完整、事由明確
不信任投票(見第五條):罷免事由不夠明確者、或本案有特殊狀況者
§8
未通過審核之罷免案,其主提案人或任一聯名提案人,得以回文表達異議。
異議文需於
小組長裁定後 168 小時內以公開回文表達
異議文發表後,不得進行任何編輯行為。
異議文提出後,由群組長重新審核,並以其裁定作為本案最後裁定。
重新審核後,若群組長裁定通過,則本案進行
不信任投票(見第五條)
裁定不通過,則本案終止,宣告結案。
第四條 罷免表決
§1 罷免案經裁定通過審核進行罷免表決後,應由
提案人至連署板提出
[罷免板主]
主提案人應在罷免案通過審核後 168 小時內於連署板貼文
連署機之期間為 14 日。
§2 主提案人於連署板提出 [罷免板主] 時,
罷免原因必須填寫罷免案文章代碼。
罷免原因第一行需填「Sportcenter板 #AID」
若該罷免案有答辯文,
應補上答辯文之文章代碼於罷免原因第一行後段
若有答辯文,罷免原因第一行需填「Sportcenter板 #AID #AID」
§3 使用者應於 [罷免板主] 連署結束期間前,至
連署板參與罷免表決。
罷免表決參與使用者之資格為:上站次數至少360次,
文章篇數至少100篇,
劣文2篇(含)以下
§4 使用者參與罷免表決之
有效票判斷準則如下:
參與表決時,
於「請問您 (Y)支持 (N)反對 這個議題:」題選擇「Y」或「N」後,
於「請問您與這個議題的關係或支持理由為何:」欄,
選擇Y者一律限填
「贊成罷免」四字、
選擇N者一律限填
「反對罷免」四字,
方為有效票。
任何填寫其他字樣、表情符號者,視為無效票。
若無效票中帶有情緒性攻擊字句者,該使用者應於組務板與連署板受水桶處分
§5 下列罷免表決連署文視為
無效:
「未完成提案手續」即發表 [罷免板主] 者
「未通過審核」即發表 [罷免板主] 者
「裁定進行不信任投票」卻發表 [罷免板主] 者
情節嚴重者,得禁止提案人之提案權,其褫奪提案權之時限長度由小組長斟酌。
§6 罷免案
成立標準:
有效「贊成罷免」票數佔總投票數 60% 或以上,
且「贊成罷免」較「反對罷免」票數高出 25 票或以上
若未達罷免案成立標準,該罷免案不成立。
§7 罷免表決連署結束後,應由主提案人
轉貼連署文至組務板。
小組長應於連署文轉貼至組務板後 72 小時內,進行有效票之清點。
小組長應於票數清點完成後,立即公告開票結果。
「罷免案成立」:板主立刻解職,原則上不得再擔任本群組之板主
「罷免案不成立」:板主留任,同時給予一次警告
第五條 不信任投票
§1 不信任投票作為
罷免表決之補救措施,其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通過審核,但被小組長認為罷免事由不夠明確之罷免案
未通過審核,經提出異議後經群組長重新審核之罷免案
§2 罷免案經審核裁定進行不信任投票後,應由
提案人至連署板提出
[記名公投]
主提案人應在罷免案通過審核後 168 小時內於連署板貼文
連署機之期間為 14 日。
§3 主提案人於連署板提出 [記名公投] 時,
公投原因必須填寫罷免案文章代碼。
使用簡介或政見(公投原因)第一行需填「Sportcenter板 #AID」
若該罷免案有答辯文,
應補上答辯文之文章代碼於公投原因第一行後段
若有答辯文,公投原因第一行需填「Sportcenter板 #AID #AID」
§3 使用者應於 [記名公投] 連署結束期間前,至
連署板參與不信任投票。
不信任投票參與使用者之資格為:上站次數至少360次,
文章篇數至少100篇,
劣文2篇(含)以下
§4 使用者參與不信任投票之
有效票判斷準則如下:
參與表決時,
於「請問您 (Y)支持 (N)反對 這個議題:」題選擇「Y」或「N」後,
於「請問您與這個議題的關係或支持理由為何:」欄,
選擇Y者一律限填
「信任」兩字、
選擇N者一律限填
「不信任」三字,
方為有效票。
任何填寫其他字樣、表情符號者,視為無效票。
若無效票中帶有情緒性攻擊字句者,該使用者應於組務板與連署板受水桶處分
§5 下列不信任投票連署文視為
無效:
「未完成提案手續」即發表 [記名公投] 者
「未通過審核」即發表 [記名公投] 者
「裁定進行罷免表決」卻發表 [記名公投] 者
情節嚴重者,得禁止提案人之提案權,其褫奪提案權之時限長度由小組長斟酌。
§6 不信任案
成立標準:
有效票數佔總投票數 60% 或以上,
且「不信任」票數達有效票數 60% 或以上
若未達不信任案成立標準,該罷免案不成立。
§7 不信任投票連署結束後,應由主提案人
轉貼連署文至組務板。
小組長應於連署文轉貼至組務板後 72 小時內,進行有效票之清點。
小組長應於票數清點完成後,立即公告開票結果。
「不信任投票案成立」:板主立刻解職
「不信任投票未通過」:板主留任
第六條 罷免案結案
§1
罷免案結案有下列狀況:
罷免案成立:板主立刻解職,原則上不得再擔任本群組之板主
罷免案不成立:板主留任,同時給予一次警告
不信任投票案成立:板主立刻解職
不信任投票未通過:板主留任
罷免案未通過審核且未於時限內提出異議
罷免案未通過審核,於時限內提出異議經群組長重新審核後,仍未通過審核
§2 若板主於罷免案結案時,仍為留任狀態,則前揭罷免案結案 30 日內
不得再提案
留任狀態指:罷免案不成立、不信任投票未通過
§3 罷免案結案後,原則上使用者
不得就該案再
發表任何意見。
第七條 其他
§1 罷免案進行期間,小組長
不受理該板主辭職。
若小組長認定該板主繼續視事有危害看板秩序之虞者,得行使下列裁量權:
板主直接解職
板主暫時停權處分,其停權期間應至罷免案結案後
或小組長基於板務緊急處理權而做出的其他裁量行為
§2 若板主於罷免案結案 180 天內再度受到罷免提案時,小組長應加速程序審核
第二次罷免案之審核
僅適用不信任案投票
§3 罷免案及答辯文相關文章
是否轉貼至該看板,本群組不予強制規定。
§4 罷免案進行期間,若有使用者採用
不正當方式而影響他人連署意願者,視為違規
不正當方式包括:以批幣或其他有價之物影響他人連署意願
在無關板面發表與罷免案有關之文章
在相關看板發表與罷免案當事人有關的情緒性攻擊文字
或有其他足以影響他人連署意願之行為
若遇違規行為,小組長可視狀況隨時中止該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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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群組罷免制度原則上簡化如下圖:
╭────────────────────────────╮
○ 提出 │本群組罷免案之構成要件 │
/▲\ 罷免 │1.提案人於 Sportcenter 板完成提案手續 │
|| →→ │2.罷免理由並無濫用罷免機制(X:針對板主個人) │
使用者 │ (O:板務管理有關事項) │
╰────────────────────────────╯
↓↓↓
小組長進行程序審核 ↓↓↓
╭─────╮ ╭─────╮
│ 通過審核 │ │未通過審核│
╰─────╯ ╰─────╯
↙
小組長裁定↘ ↓
╭─────╮ ╭─────╮
提案人 群組長
│ 罷免表決 │ │不信任投票│ 提出異議 → 重新審核
│[罷免板主]│ │[記名公投]│ ↓
╰─────╯ ╰─────╯↖ 最終裁定 → 未通過
↓ ↓ ↓ ↓ ←←←←←←←←←←┘
成立 不成立 信任 不信任 通過重新審核
(解除
板主職務) (解除
板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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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場群組長 公務專用簽名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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